主者为之练、祥。若死者有期亲,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。若死者但有大功,则大功主者至期,小功、緦麻至祔。若又无期,则各依服月数而止。”故《杂记》云:“凡主兄弟之丧,虽疏亦虞之。”谓无三年及期者也。
  ○注“士卑”至“贵贱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不别贵贱”者,大夫贵妾,虽无子犹服之,故《丧服》云:“大夫为贵妾緦。”是别贵贱也。士妾贱,士妾无子则不服,不殊别妾之贵贱。
  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,而父税丧,已则否。谓子生於外者也。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,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,今其死,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。父为之服,巳则否者,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,当其时则服。税,读如“无礼则税”之税。税丧者,丧与服不相当之言。
  ○说丧,皇他活反,徐他外反,注及下同。为君之父、母、妻、长子,君巳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臣之恩轻也,谓卿大夫出聘问,以他故久留。降而在緦、小功者,则税之。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,亲緦小功,不税矣。《曾子问》曰:“小功不税,则是远兄弟,终无服也。”此句补脱误在是,宜承“父税丧,已则否”。
  ○补税,音夺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,其馀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谓君出朝觐,不时反而不知丧者。近臣,阍寺之属也。其馀,群介、行人、宰、史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阍音昏。介音界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从服者,所从虽在外,自若服也。
  [疏]“生不”至“不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税服之礼。
  ○“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”者,郑意云: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,后或随宦出游,居於他国,更取而生此子。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,故云“不及”,谓不及归见也。而“父税丧,已则否”者,若此诸亲死,道路既远,丧年限已竟,而始方闻,父则税之,税之谓追服也。父虽追服,而此子否,故云“已则否”也。所以否者,郑言“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”。若时年未竟,则税服其全服。然已在他国后生,得本国有弟者,谓假令父后又適他国,更取所生之子,则为已弟,故有弟也。王云:“以为计已之生,不及此亲之存,则不税。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,则税之也。”又谓:“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。”刘知、蔡谟等解“生”义与王同,而以“弟”为衍字。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,则谓已为弟。已不能税昆,则昆亦不能税已。昆弟尚不能相税,则馀疏者不税可知也。此等并非郑义,今所不取。
  ○注“当其”至“之言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当其时则服”者,以税是不相当之言。若服未除,则犹是服内服,故知则服,谓服其全服。按《礼论》云“有服其丧服者”,庾氏以为非也。云“税,读如无礼则税之税”者,按《左传》僖三十三年,“秦师袭郑,过周北门,超乘者三百人。王孙满尚幼,观之,言於王曰:秦师轻而无礼,必败。轻则寡谋,无礼则税”。今读从之也。云“税丧者,丧与服不相当之言”者,税是轻税,或前后不与正时相当,故云“税”也。
  ○“降而在緦、小功者,则税之”,此句广释《檀弓》中曾子所说也。曾子所云“小功不税”,是正小功耳。若本大功以上,降而在緦、小功者,则为税之,本情重故也。
  ○注“此句”至“则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玄此云,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,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。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,则父亦税之,故知宜承“父税丧,已则否”之下也。
  ○“为君”至“服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为君之父母”者,此谓臣出聘不在,而君诸亲丧,而臣后方闻其丧时,若君未除,则从为服之。若君已除,则臣不税之。所以然者,恩轻故也。
  ○“近臣,君服斯服矣”者,曏明臣独行不税,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,或遇险阻,不时反国,比反而君诸亲丧,君自税之,而臣之卑近者,则从君服之,非税义也。其馀为臣之贵者,群介、行人、宰、史之属,若君亲服限未除,而君既服之,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。若限已竟,而君税之,此臣不从君而税。
  ○“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”者,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,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,君虽未知,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。嫌从君之未服,臣不先服,故明得先服也。
  ○注“从服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,如也,谓自如寻常,依限著服也。凡从服者,悉然也。


 
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

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 
  虞,杖不入於室,祔,杖不升於堂。哀益衰,散弥多也。虞於寝,祔於祖庙。
  [疏]“虞杖”至“於堂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。
  ○注“虞於寝,祔於祖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虞礼》:“虞於寝。”又按《檀弓》云:“明日祔於祖。”是祔於祖庙也。
  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则不为君母之党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