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大功亲之下殇”,故诸儒等难郑云:“既是下殇,何得有弟冠?”范宣子、庾蔚等云:“下殇者,传写之误,非郑缪也。”云“冠而兄为殇,谓同年者也”者,此郑自难,云弟冠而兄得为殇者,谓弟与兄同年十九也。云“兄十九而死,己明年因丧而冠”者,此新死之兄,既是小功之服,不合变三年之练,而得有因丧冠者,谓己明年之初,用父母丧之练节而加冠,以后始祔兄弟也。云“阳童谓庶殇也,宗子则曰阴童,童,未成人之称也”者,《曾子问》:“庶子之殇,祭於室白,故曰阳童。宗子殇死,祭於室奥,则曰阴童。”云“某甫,且字也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五十以伯仲”,是正字。二十之时曰某甫,是且字,言且为之立字。云“尊神,不名,为之造字”者,以字者,冠时所有,此兄去年已死,未得有字,虽云“某甫”,是死后祔时为之造字,必造字者,以神道事之,可谓名是也。
  凡异居,始闻兄弟之丧,唯以哭对可也。侧怛之痛,不以辞言为礼也。
  ○怛,旦末反。其始麻,散带绖。与母家同也。凡丧,小敛而麻。
  ○散,悉但反。后“散带”皆同。未服麻而奔丧,及主人之未成绖也,疏者与主人皆成之,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疏者,谓小功以下也。亲者,大功以上也。疏者及主人之节则用之,其不及,亦自用其日数。
  [疏]“凡异”至“日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,明异居闻兄弟丧,哭及奔赴之礼。“凡异居”者,言“凡”,非一之辞,异居别所,而始闻兄弟之丧。
  ○“唯以哭对可也”者,初闻其丧,恻怛情重,不暇问其馀事,唯哭对使者,赴於礼可也。
  ○“其始麻,散带绖”者,此谓大功以上,兄弟其初闻丧,始服麻之时,散垂要之带绖。若小功以下服麻,则纠垂不散也。
  ○“未服麻而奔丧”者,谓闻丧未及服麻,而即奔丧。
  ○“及主人之未成绖也”者,谓道路既近,闻丧即来至,在主人小敛之前,故云“及主人未成绖也”。
  ○“疏者与主人皆成之”,者,疏谓小功以下,值主人成服之节,则与主人皆成就之。
  ○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”者,亲,谓大功以上,初来奔至,虽值主人成服,未即成之,必终竟其麻带绖满依礼日数而后成服也。
  ○注“与居”至“而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丧礼》小敛袭绖于序东,是凡士丧,小敛而麻也。又《士丧礼》三日绞垂,此云“始麻散带绖”,是与居家同。
  ○注“疏者”至“日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疏者,谓小功以下”者,《丧服传》云大功以上,同居为同财,故知疏者谓小功以下。云“其不及,亦自用其日数”者,谓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,则与主人同成服。若其不及主人之节,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,奔丧之后,至三日而成服也。此未奔丧而散带绖,按奔丧礼闻丧即袭绖绞带不散者,彼谓有事,故未得即奔丧,故不散带。此谓即欲奔丧,故散麻也。此经奔丧来至犹散麻,按奔丧礼闻丧则袭绖,至即绞带不散麻者,此经即来奔者,故散麻,以见尸柩故也。彼谓奔丧来迟,故注云不见尸柩,不散带也。
  主妾之丧,则自祔,至於练、祥,皆使其子主之,其殡、祭不於正室。祔自为之者,以其祭於祖庙。君不抚仆、妾。略於贱也。
  [疏]“主妾”至“仆妾”。
  ○正义曰:妾既卑贱,得主之者,崔氏云:“谓女君死,摄女君也。”
  ○“则自祔”者,以其祔祭於祖姑,尊祖,故自祔也。以其祔庙也,妾合祔於妾祖姑,若无妾祖姑,则祔於女君可也。
  ○“其殡祭不於正室”者,虽摄女君,犹不正適,故殡之与祭,不得在正室。庾蔚云:“妾祖姑无庙,为坛祭之。”郑云於庙者,崔氏云於庙中为坛祭之,此谓“摄女君”。若不摄女君之妾,则不得为主,则别为坛,不在祖庙中,而子自主之也。
  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。妾於女君之亲,若其亲然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并同。
  [疏]“女君”至“党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”者,贺玚云:“虽是徒从而抑妾,故为女君党服,防觊觎也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,以摄女君差尊,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。”
  闻君弟之丧,大功以上,见丧者之乡而哭。奔丧节也。適兄弟之送葬者,弗及,遇主人於道,则遂之於墓。言骨肉之亲,不待主人也。凡主兄弟之丧,虽疏,亦虞之。丧事虞祔乃毕。
  [疏]“闻兄”至“虞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兄弟丧之法。
  ○“见丧者之乡而哭”者,谓此亲兄弟、同气及同堂兄弟也。《奔丧礼》云:“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。”此云“大功以上,见丧者之乡而哭”者,卢云“谓降服大功者也”,郑无别辞,当同卢也。若如此,则兄弟之名,通轻重也。
  ○“適兄弟之送葬”者,此兄弟,通緦小功也。適,往也。谓往送五服之亲丧而不及者,谓往送不及丧柩在家。
  ○“遇主人於道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