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臣之待放,衣裳皆素。既是待放,本无得入公门之理。此云重素不入公门者,谓私服。又《文王世子》,公族有死罪,公亲素服。唯君得素服入,臣则不可。引《论语》,证入公门不单也。形亵,谓肉露见也。
  ○“苞屦”至“公门”。
  ○苞屦,谓藨蒯之草为齐衰丧屦。
  ○“扱衽”者,亲始死,孝子徒跣扱上衽也。
  ○“厌冠”者,丧冠也。厌帖无者强,为五服丧所著也。
  ○“不入公门”者,此并五服之内,丧服差次,不合入,不得著入公门也。苞谓杖齐衰之屦,故《丧服》杖齐衰章云:“疏屦者,藨蒯之菲也。”此云苞屦、扱衽不入公门,《服问》云:“唯公门有税齐。”注云:“不杖齐衰也,於公门有免齐衰,则大功有免绖也。”如郑之言,五服入公门与否,各有差降。熊氏云:“父之丧唯扱上衽不入公门,冠绖衰屦皆得入也。杖齐衰,则屦不得入,不杖齐衰,衰又不得入,其大功绖又不得入,其小功以下,冠又不得入。此厌冠者,谓小功以下之冠,故云不入公门。凡丧冠皆厌,大功以上,厌冠宜得入公门也”。凡丧屦,案《丧服》斩衰用菅屦,杖齐衰用苞,不杖齐衰用麻,大功用绳。故《小记》云:“齐衰三月,与大功同者绳屦。”其小功以下,郑引旧说云:“小功以下,吉屦无絇。”
  ○“书方”者,此谓臣有死於公宫,应须凶具,此下诸物,并宜告而后入者也。书谓条录送死者物件数目多少,如今死人移书也。方,板也。百字以上用方板书之,故云“书方”也。
  ○“衰”者,孝子丧服也。
  ○“凶器”者,棺材及棺中服器也。
  ○“不以告,不入公门”者,臣在公宫而死,营凶器所须,而不得辄将入公门,故须告也。然衰之属,今厌冠苞屦尚不入,云衰告乃入者,熊氏云:“上不入,谓公宫库、雉、路之门,今此不入公门者,国城之门,谓卿大夫之丧从外,来书、方、衰、凶器,须告乃入。”今谓既同称公门,又国城之内,百姓民众所居,方、衰、凶器,须告乃入,事恐非也。盖公门非一,或是公之外门,及百官治事之处。君许其在内殡,及将葬之礼,故有明器书方,须告乃入。
  ○注“士丧”至“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证丧礼书方也。送死者,车马曰赗,衣服曰襚,亦通曰赗。“若九、若七”等,谓书送物於板行列之数多少,物多则九行,少则七行五行也。
  君子将营宫室,宗庙为先,厩库为次,居室为后。重先祖及国之用。
  ○厩,九又反。
  ○凡家造,祭器为先,牺赋为次,养器为后。大夫称家,谓家始造事。牺赋,以税出牲。
  ○凡家造,才早反,一本作“凡家造器”,“器”,衍字。牺,许宜反。养,羊尚反,一如字。无田禄者不设祭器,有田禄者先为祭服。祭器可假,祭服宜自有。君子虽贫,不粥祭器。虽寒,不衣祭服。为宫室,不斩於丘木。广敬鬼神也。粥,卖也。丘,垄也。
  ○粥音育。衣,於既反。
  [疏]“凡家”至“丘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大夫所造祭器衣服,并明祭器所寄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凡家造”,谓大夫始造家事也。大夫为家。
  ○“祭器为先”者,崇敬祖祢,故在先。“牺赋为次”者,诸侯、大夫少牢。此言牺,谓牛。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,赋敛邑民,供出牲牢,故曰“牺赋”。
  ○“养器为后”者,养器,供养人之饮食器也。自赡为私,宜后造。然诸侯言“宗庙”,大夫言“祭器”,诸侯言“厩库”、“居室”,大夫言“牺赋”、“养器”者,互言也。此据有地大夫,故得造祭器。若无田禄者,但为祭服耳。其有地大夫祭器、祭服俱造,则先造祭服,乃造祭器。此言“祭器为先”者,对牺赋、养器为先,其实在祭服之后。
  ○“无田”至“祭服”。
  ○乡明得造祭器,此明不得造者,下民也。若大夫及士有田禄者乃得造器,犹不具,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备具。若诸侯大夫非四命,无田禄,则不得造,故《礼运》云:“大夫磬乐皆具,祭器不假,非礼也。”据诸侯大夫言之也。熊氏以《礼运》据天子大夫得造,不得具,非也。
  ○“有田禄者先为祭服”者,若有田禄,虽得造器,而先为祭服,后为祭器耳。所以然者,缘人形参差,衣服有大小,不可假借,故宜先造;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,以其制同,既可暂假,故营之在后。
  大夫士去国,祭器不逾竟。此用君禄所作,取以出竟,恐辱亲也。
  ○去国祭器不逾竟,音境,注及下同;一本作“大夫士去国”,下“去国逾竟”亦然。大夫寓祭器於大夫,士寓祭器於士。寓,寄也。与得用者言寄,觊己后还。
  ○寓,鱼具反。觊音冀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於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明人臣三谏不从,去国之礼。
  ○“祭器不逾竟”者,既明出礼,先从重物为始也。逾,越也。此祭器是君禄所造,今既放出,故不得自随越竟也。注云“此用”至“亲也”。无德而出,若犹滥用其器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