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面升。公、卿、大夫继主人东上。”案彼意,则在主人西也。
  铺绞、紟踊,铺衾踊,铺衣踊,迁尸踊,敛衣踊,敛衾踊,敛绞、紟踊。目孝子踊节。
  [疏]“铺绞”至“紟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。
  君抚大夫,抚内命妇。大夫抚室老,抚侄、娣。抚,以手按之也。内命妇,君之世妇。
  ○姪,大结反。娣,大计反。君、大夫冯父、母、妻、长子,不冯庶子。士冯父、母、妻、长子、庶子。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。凡冯尸者,父、母先,妻、子后。目於其亲所冯也。冯,谓扶持服膺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同。膺,於陵反。君於臣抚之。父母於子执之。子於父母冯之。妇於舅姑奉之。舅姑於妇抚之。妻於夫拘之。夫於妻、於昆弟执之。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。冯之类,必当心。
  ○奉,芳勇反。拘音俱,一音古侯反。冯尸不当君所。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。
  ○处,昌虑反。凡冯尸,兴必踊。悲哀悲哀之至,冯尸必坐。
  [疏]“君抚”至“必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。
  ○“君抚大夫”者,大夫贵,故自抚之。“抚内命妇”者,命妇,君之世妇。抚内命妇,则不抚贱者,可知也。
  ○“大夫抚室者,抚侄娣”者,大夫以室老为贵臣,以侄、娣为贵妾。死则为之服,故并抚之也。既抚侄娣,则贱妾不抚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冯父、母、妻、长子”者,君及大夫虽尊,而自主此四人丧,故同冯之。冯父母、抚妻子而并云冯,通言耳。
  ○“不冯庶子”者,贱,故不得也。
  ○“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”者,士贱,故所冯及庶子也。
  ○“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”者,庶子若有子,则父母亦不冯。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。然君、大夫之庶子虽无子,并不得冯也。
  ○“凡冯尸者,父母先,妻子后”者,凡,主人也。父、母、妻、子,谓尸之父、母、妻、子也,父母尊,故冯尸在先。妻子卑,故冯尸在后。
  ○“君於臣抚之”者,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,冯抚之异也。君尊,但以手抚案尸心,身不服膺也。卢云:“贱者略也。”
  ○“父母於子执之”者,卢云“执当心上衣也”。
  ○“子於父母冯之”者,谓服膺心上也。
  ○“妇於舅姑捧之”者,卢云“尊故捧当心上衣也”。
  ○“舅姑於妇抚之”者,亦手案尸心,与君为臣同也。
  ○“妻於夫拘之”者,卢云“拘轻於冯,重於执也”,庾云“拘者,微引心上衣也”,贺云“拘其衣衾领之交也”。
  ○“夫於妻、於昆弟执之”者,为妻及自为兄弟,但执之。卢无别释,而贺云“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,於兄弟亦执心上衣”。
  ○“冯尸不当君所”者,所,犹处也。假令君已冯心,则馀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,则宜少避之。
  ○“凡冯尸,兴必踊”者,凡者,贵贱同然也。冯尸竟则起,俱冯必哀殒,故起人踊,泄之也。
  ○注“目於其亲所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目於其亲”,谓死者之亲冯尸也。父母先,谓死者父母。妻、子后,是死者之妻、子。故云“目於其亲所冯”,谓题目所冯之人。
  ○注“此恩”至“当心”。
  ○正义曰:冯者为重,奉次之,拘次之,执次之。尊者则冯、奉,卑者则抚、执。执虽轻於抚,而恩深,故君於臣抚,父母於子执,是兼有尊卑深浅。云“冯之类,必当心”者,《士丧礼》“君坐,抚当心”,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,明君不抚,得当君所也。
  父母之丧,居倚庐,不涂,寝苫枕凷,非丧事不言。君为庐,宫之。大夫、士襢之。宫,谓围障之也。襢,袒也,谓不障。
  ○倚,於绮反。苫,如占反。枕,之鸩反。凷,苦内反。襢,章善反,注同。露也。障音章,下同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襢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兄不次於弟”,明君、大夫、士遭丧,斩衰、齐衰、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、襢以来降杀之节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此一经论初遭丧,君、大夫、士居庐之礼。
  ○“居倚庐”者,谓於中门之外,东墙下倚木为庐,故云“居倚庐”。
  ○“不涂”者,但以草夹障,不以泥涂之也。
  ○“寝苫枕凷”者,谓孝子居於庐中,寝卧於苫,头枕於凷。
  ○“非丧事不言”者,志在悲哀,若非丧事,口不言说。
  ○“君为庐,宫之”者,谓庐次以帷障之,如宫墙。
  ○“大夫、士襢之”者,襢,袒也。其庐袒露,不帷障也。案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倚木为庐,在中门外,东方北户。”定本无“枕凷”字,唯有“寝苫”二字。
  既葬,柱楣,涂庐,不於显者;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。不於显者,不涂见面。
  ○柱,张玉反。楣音眉。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宫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既葬,柱楣”者,既葬,谓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