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之,曾祖无庙,故曰鬼其皇考於祖庙,而荐皇考也。云“適士鬼其显考”者,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,適士得立祖、祢二庙,又立曾祖一坛,唯高祖为鬼,故云“鬼其显考”而已。就曾祖之坛,而荐显考,诸本或云大夫、適士者,若大夫鬼其显考,於义不合。庾氏云:“诸侯之大夫云‘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’者,以上云大夫有祖考,故郑明之,云‘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’。”谓於周之世,别子为卿,大夫后世子孙立其庙不毁,谓之祖考。虽於周之世,非别子为大夫,但立父、祖及曾祖三庙,无祖考庙者,则经中三庙是也。若夏、殷之世,虽非别子,但始爵者及异姓为卿大夫者,其后世子孙皆立之为祖考,此义已具於《王制》。云“凡鬼者荐而不祭”者,若其荐祭祖为,则鬼与见庙,其事何异?若都不荐祀,何须存鬼?荐轻於祭,鬼疏於庙,故知荐而不祭。云“此適士云‘显考无庙’,非也”者,適士二庙,祖庙、祢庙,曾祖无庙。故云“显考无庙,非也”,是显考当为皇考,字之误也。
  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为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。群,众也。大夫以下,谓下至庶人也。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,今时里社是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“唯为社事单出里。”
  ○为,于伪反,下皆同。注“为社事”亦同。
  [疏]“王为”至“置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社之义。
  ○“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”者,群姓,谓百官以下及兆民,言群姓者,包百官也。大社在库门之内之右,故《小宗伯》云“右社稷”。
  ○“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”者,其王社所在,《书传》无文,或云与大社同处,王社在大社之西。崔氏并云“王社在藉田,王自所祭,以供粢盛”。今从其说,故《诗 颂》云“春藉田而祈社稷”是也。其诸侯国社亦在公宫之右,侯社在藉田。
  ○“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”者,大夫以下,谓包士、庶。成群聚而居,其群众满百家以上,得立社,为众特置,故曰“置社”。
  ○注“群众”至“出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大夫以下”,谓下至士庶人者,谓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处也。云“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,今时里社是也”者,大夫,北面之臣,不得自专土地,故不得特立社,社以为民,故与民居。百家以上,则可以立社。知百家者,《诗 颂》云“百室盈止,杀时犉牡”。故曰百家,言以上,皆不限多少,故郑《驳异义》引《州长职》曰“以岁时祭祀州社”,是二千五百家为社也。虽云“百家以上”,唯治民大夫乃得立社,故郑《驳异义》云“有国及治民之大夫,乃有社稷”是也。此大夫所主立社稷,则田主是也。故郑《驳异义》引《大司徒职》云“树之田主,各以其野之所宜木,遂以名其社与其野”,注云“田主,田神,后土、田正之所依也”。后土则社神,田正则稷神。其义已具《郊特牲》疏。
  王为群姓立七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国门,曰国行,曰泰厉,曰户,曰灶。王自为立七祀。诸侯为国立五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国门,曰国行,曰公厉。诸侯自为立五祀。大夫立三祀,曰族厉,曰门,曰行。適士立二祀,曰门,曰行。庶士、庶人立一祀,或立户,或立灶。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,小神居人之间,司察小过,作谴告者尔。《乐记》曰:“明则有礼乐,幽则有鬼神。”鬼神谓此与?司命,主督察三命。中霤,主堂室居处。门、户,主出入。行,主道路行作。厉,主杀罚。灶,主饮食之事。《明堂月令》:“春曰其祀户,祭先脾。夏曰其祀灶,祭先肺。中央曰其祀中霤,祭先心。秋曰其祀门,祭先肝。冬曰其祀行,祭先肾。”《聘礼》曰使者出,“释币於行”;归,“释币於门”。《士丧礼》曰“疾病”,“祷於五祀”。司命与厉,其时不著。今时民家,或春秋祠司命、行神、山神,门、户、灶在旁,是必春祠司命,秋祠厉也。或者合而祠之。山即厉也,民恶言厉,巫祝以厉,山为之,缪乎!《春秋传》曰:“鬼有所归,乃不为厉。”
  ○霤,力又反。谴,弃战反。此与音馀。脾,婢支反。肺,芳废反。肝音干。肾,上忍反。使,色厉反。恶言,乌路反。缪音谬。
  [疏]“王为”至“或立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七祀、五祀之义。
  ○“曰司命”者,宫中小神。熊氏云:“非天之司命,故祭於宫中。”皇氏云“司命者,文昌宫星”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曰中霤”者,主堂室神。
  ○“曰国门”者,国门谓城门也。
  ○“曰国行”者,谓行神在国门外之西。
  ○“曰泰厉”者,谓古帝王无后者也。此鬼无所依归,好为民作祸,故祀之也。
  ○“王自为立七祀”者,前是为民所立,与众共之,四时常祀,及为群姓祷祀。其自为立者,王自祷祭,不知其当同是一神,为是别更立七祀也。
  ○“诸侯为国立五祀”者,减天子户、灶二祀,故为立五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