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引者,文九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案《公羊传》说文八年八月,“天王崩”,九年,“毛伯来求金”。《公羊》云:“逾年矣,何以不言王使?未称君也。以诸侯逾年即位,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。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,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。”若然,天子逾年即位无文。约鲁十二公,诸侯三年内称子亦无文,约天子逾年不称使也,是天子诸侯互相明也。引之者,证天子三年之内称“予小子”也。又准《左传》之义,诸侯薨而嗣子即位,凡有三时,一是始丧,即適子之位:二是逾年正月,即一国正君臣之位;三是除丧而见於天子,天子命之,嗣列为诸侯之位。今此《公羊》逾年即位,是遭丧明年,为元年正月即位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父没称子某,屈於尸柩也。既葬称子者,即尊之渐也。逾年称公者,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。终始之义,不可一年二君,故逾年即位,保民臣之心也。三年后受爵者,缘孝子之思,未忍安吉。”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,公薨於小寝。文公元年正月,公即位,四月丁巳葬。《韩诗内传》曰:“诸侯世子三年丧毕,上受爵命於天子。”乃归即位何?明爵天子有也,臣无自爵之义是也。童子亦当受爵命,使大夫就其国命之,不与童子为礼也。
  ○“生名之,死亦名之”者,嗣王既呼为小子,若於丧中而死,亦谥为小子王,丧质,故不变称也。
  ○注“生名”至“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晋为证也。晋有小子侯,哀侯之子也。鲁桓公七年《左传》“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”,是在丧而死,犹呼为小子侯也。其应称嗣子某,不得同天子称小子,是僣取之耳。
  天子有后,有夫人,有世妇,有嫔,有妻,有妾。妻,八十一御妻,《周礼》谓之“女御”,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寝。妾,贱者。
  ○嫔音频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有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立男官女官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天子有后”者,天子立官,则先从后妃为始。所以然者,为治之法,刑於寡妻,始於家邦,终於四海,故删《诗》则以后妃为首。若论气先阴后阳,故此言“天子有后”也。谓之为后者,后,后也,言其后於天子,亦以广后胤也。
  ○“有夫人”者,夫,扶也,言扶持於王也。
  ○“有世妇”者,妇,服也,言其进以服事君子也。以其犹贵,故加以“世”言之,亦广世胤也。
  ○“有嫔”者,嫔,妇人之美称,可宾敬也。
  ○“有妻”者,郑注《内则》云:“妻之言齐也。以礼见问,得与夫敌体也。”案彼是判合齐体者,今此言齐者,以进御於王之时,暂有齐同之义。
  ○“有妾”者,郑注《内则》云:“妾之言接也,闻彼有礼,走而往焉,以得接见於君子也。”《周礼》则嫔在世妇上,又无妾之文也。今此所陈与《周礼》杂而不次者,记者之言,不可一依《周礼》,或可杂夏、殷而言之。郑注《檀弓》云:“舜不告而娶。不立正配,但三夫人。夏则因而广之,增九女,则十二人,所增九女者,则九嫔也。”故郑云:“《春秋》说云,天子娶十二人,夏制。”郑又云:“殷增三九二十七人,总三十九人,所增二十七世妇也。周又三二十七人,因为八十一人,则女御也。”
  ○注“《周礼》”至“贱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周名为“女御”之义,以其御於王之燕寝。御法,案《周礼》王有六寝,一是正寝,余五寝在后,通名燕寝。其一在东北,王春居之。一在西北,王冬居之。一在西南,王秋居之。一在东南,王夏居之。一在中央,六月居之。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寝之中也。故郑注《周礼 九嫔》云:“凡御见之法,月与后妃共象也。卑者宜先,尊者宜后。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,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,九嫔九人当一夕,三夫人当一夕,后当一夕,亦十五日而遍。云自望后反之。孔子云:‘日者天之明,月者地之理,阴契制,故月上属为天,使妇从夫放月纪。”月纪是星也。而妇人上御,必有女史彤管,以差次之。《毛诗传》“贻我彤管”云:“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,史不记过,其罪杀之。后妃妾以礼御於君所,女史书其日月,授之环以进退之。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。当御者以银环进之,著左手。既御,著於右手。事无小大,记以成法。
  天子建天官。先六大,曰大宰、大宗、大史、大祝、大士、大卜,典司六典。典,法也。此盖殷时制也,周则大宰为天官,大宗曰宗伯,宗伯为春官,大史以下属焉,大士以神仕者。天子之五官,曰司徒、司马、司空、司士、司寇,典司五众。众,谓众臣也。此亦殷时制也,周则司士属司马,大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马、司寇、司空为六官。天子之六府,曰司土、司木、司水、司草、司器、司货,典司六职。府,主藏六物之税者。此亦殷时制也,周则皆属司徒。司士,土均也。司木,山虞也。司水,川衡也。司草,稻人也。司器,角人也。司货,卝人也。
  ○卝,革猛反,又音虢猛反,徐故孟反,卝人掌金玉锡石未成器者。天子之六工,曰土工、金工、石工、木工、兽工、草工,典制六材。此亦殷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