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则子孙顺孝。尽其道,端其义,而教生焉。崇,犹尊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长幼皆同。是故君子之事君也,必身行之,所不安於上,则不以使下;所恶於下,则不以事上。非诸人,行诸己,非教之道也。必身行之,言恕己乃行之。
  ○恶,乌路反。是故君子之教也,必由其本,顺之至也,祭其是与!故曰“祭者,教之本也已”。教由孝顺生也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也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礼备具,内外俱兼脩之於己,然后及物,是为政之本。“夫祭之为物大矣”者,物,谓事物,物大,言祭之为物盛大矣,以所行皆依礼,故为大。
  ○“其兴物备矣”者,谓庶羞之属,言兴造庶羞百品皆是,故“兴物备矣”。
  ○“顺以备者也,其教之本与”者,祭必依礼,是顺也。百品皆足,是备也。若能上下和顺,物皆备具,是为教之本。言圣人设教,惟以顺以备,故云“其教之本与”。
  ○“是故君子”至“其亲”者,祭既顺、备,可为教,故人君因为教焉。外教谓郊天,内教谓孝於亲、祭宗庙。
  ○“是故明君”至“顺孝”者,由咀茆教尊君长,故诸臣服从。内教孝则亲,故子孙顺孝。
  ○“尽其道,端其义,而教生焉”者,谓人君身自行之,尽其事上之道,又端正君臣上下之义,则政教由此生焉。
  ○“所不安於上,则不以使下”者,谓在上所为之事施之於己,己所不安,则不得施於下。
  ○“所恶於下,则下以事上”者,在下有不善之事施於己,己所憎恶,则不得以此事於上,上亦憎恶也。
  ○“非诸人,行诸己,非教之道也”者,结上二事。诸,於也,谓他人行此恶事加於己,己以为非,是非於人。己乃行此恶事而施人,是行於己也。若如此,非政教之道。言为政教必由於己,乃能及物,故下云“必由其本,顺之至也”。
  夫祭有十伦焉:见事鬼神之道焉,见君臣之义焉,见父子之伦焉,见贵贱之等焉,见亲疏之杀焉,见爵赏之施焉,见夫妇之别焉,见政事之均焉,见长幼之序焉,见上下之际焉。此之谓十伦。伦,犹义也。
  ○见事,贤遍反,下皆同。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十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祭有十种伦礼,今各随文解之。从此至“此之谓十伦”一经,总明十伦之目。从上虽云祭,其事隐;此广陈祭含十义,以显教之本十伦义也。
  铺筵设同几,为依神也。诏祝於室而出于祊,此交神明之道也。同之言詷也。祭者以其妃配,亦不特几也。诏祝,告事於尸也。出於祊,谓索祭也。
  ○铺,普胡反,又芳夫反。筵,羊然反。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皆同。祊,伯更反。詷,徒贡反。索,所伯反。
  [疏]“铺筵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一伦交鬼神之道。
  ○“铺筵设同几”者,设之曰筵,坐之曰席,同之言詷,詷,共也。言人生时形体异,故夫妇别几,死则魂气同归于此,故夫妇共几。铺席设几,使神依之。设此夫妇所共之几,席亦共之。必云“同几”者,筵席既长,几则短小,恐其各设,故特云“同几”。
  ○“诏祝於室”者,诏,告也。祝,祝也。谓祝官以言诏告,祝请其尸於室求之。
  ○“而出于祊”者,谓明日绎祭而出庙门旁,广求神於门外之祊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交神明之道也”者,神明难测,不可一处求之,或门旁不敢定,是与神明交接之道,鬼、神通,故云道。
  ○注“同之”至“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同之言詷也”者,若单作“同”字,是“齐同”之“同”,非“詷共”之“詷”,所以物有异类而同时也,则同死同生同出同入之类。不齐,其物异也。若詷共之詷,则言旁作同,故古文、《字林》皆训“詷”为“共”,是汉魏之时字义如此,是以读“同”为“詷”。今则总为一字。云“祭者以为妃配”者,《仪礼 少牢》文,谓祭,夫祝辞云以某妃配。云“亦不特几也”者,谓不但不特设辞,亦不特设其几。谓祝辞与几皆同於夫,不特设也。故郑注《司几筵》云“祭於庙,同几,精气合也”。云“诏祝告事於尸也”者,谓灌鬯、馈熟、酳尸之等,祝官以祝辞告事於尸,其事广也。以总论事,神故广言之。知非朝践之时血毛诏於室者,以朝践尸、主皆在户外,蹔时之事,非终始事神之道,故知非也。云“出於祊,谓索祭也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“索祭祀于祊”,故云“谓索祭也”。
  君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,在庙中则全於君。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,入庙门则全於臣、全於子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。不迎尸者,欲全其尊也。尸,神象也。鬼神之尊在庙中,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。
  ○伸音申。
  [疏]“君迎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第二伦君臣之义也。
  ○“君迎牲不迎尸,别嫌也”者,尸体既尊,君宜自卑。若出迎尸,尸道未伸,则嫌君犹欲自尊之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