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”。
  ○“天子”至“六材”。
  ○工,能也,言能作器物者也。前既有六府之物,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,故为次也。亦有六者,依府以用事也。
  ○“曰土工、金工、木工、石工、兽工、草工”者,此六官於《周礼》并属司空,而《司空职》散亡,汉购千金不得,今唯有《考工记》以代之。
  ○“典制六材”者,“材”谓材物,结上立此六工,使典制六府之材物。
  ○注“土工”至“之器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考工记》“陶人为甗,实二鬴”,又“甑实二鬴,七穿”。《人职》云:“人为簋。”是放法,陶是陶冶,互文耳。但簋是祭器,故取放法之名也。云“金工”,谓筑氏,掌为削。削,书刀也。“冶”谓煎金石者,冶铸为之,冶氏掌为戈戟,故因呼煎金为冶。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,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。氏为量器,为豆、区、鬴、钟之属也,氏世能为之。段氏主作钱铸田器。桃氏为刃,刃谓刀剑之属。云“石工,玉人、磬人”者,玉人谓作圭璧者,磬人作磬也。玉及磬同出於石,故谓“石工”也。云“木工,轮、舆、弓、庐、匠、车、梓也”者,此七物并用木,故曰“木工”也。轮,车轮也。舆,车床也。车难,不能一人独成,各有所善,故轮、舆不同也。弓,能作弓者,也。庐,能作戈戟柲者也。匠,能作宫室之属者。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。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。“兽工,函、鲍、韗、韦、裘”者,此物并用兽皮,故曰“兽工”。函谓能作甲铠者。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。韗谓《考工记》“韗人为皋陶鼓木”,谓能以皮冒鼓者。韦,熟皮为衣及韎韐者。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。《考工记》韦、裘二职存,唯草工职亡,《考工》无。“盖谓作萑苇之器”,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。或言“氏”,或言“人”者,郑注《考工记》云:“其曰某人者,以其事名官也。其曰某氏者,官有世功,若族有世业者也。”干宝云:“凡言司者,总其领也。凡言师者,训其徒也。凡言职者,主其业也。凡言衡者,平其政也。凡言掌者,主其事也。凡言氏者,世其官也。凡言人者,终其身也。不氏不人,权其材也。通权其才者,既云不世,又不终身,随其材而权暂用也。”然案《周礼》建官列职,有“司会”之属,是言“司”者也。有“甸师”之属,是言“师”者也。有“职内”之属,是言“职”者也。有“川衡”之属,是言“衡”者也。有“掌舍”之属,是言掌者也。有“师氏”之属,是言“师”者也。有“庖人”之属,是言“人”者也。有“宫正”、“膳夫”、“外饔”、“内饔”之属,皆不“氏”不“人”者也。
  ○“五官致贡曰享”者,“五官”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,后一,天官二,地官三,六府四,六工五。贡,功也。享,献也。岁终则此五官各考其属一年之功,以献於天子,故云“致贡曰享”也。王后之属致蚕织之功,天官以下各献其职之功。
  ○注“贡功”至“废置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周礼》,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,以礼诏告也。周则冢宰至岁终受於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,而考一年之功多少,以告天子也。若功少则废黜其人,功多则迁置其职也。今谓“五官”,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,故下云“五官之长曰伯”,与此五官一也。但太宰总摄群职,总受五官之贡,故不入其数也。若以五官为后以下,则下云“五官之长”、岂有长於后乎?熊氏以为五等诸侯。亦非也。


 
卷五 曲礼下第二

 卷五 曲礼下第二  
  五官之长曰“伯”,谓为三公者,《周礼》:“九命作伯。”
  ○长,丁丈反,后皆同。是职方。职,主也,是伯分主东西者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自陕以东,周公主之;自陕以西,召公主之;一相处乎内。”是,或为氏。
  ○陕,式冉反,依字当作陕。何休注《公羊传》云:“弘农陕县是也。”一云当作郏,古洽反,谓王城郊鄏也。召,时照反,又作邵,音同。相,息亮反。
  [疏]“五官”至“职方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二伯,及州牧诸侯等称谓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五官之长曰伯”,畿外之大,莫大於二伯,故此先言之也。“五官”者,即司徒以下五官也。云“长”者,谓三公无职,故不在五官之中,即三公加一命,出为分陕二伯者也。“伯”,长也,谓朝廷之长,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。“是职方”者,言二伯於是职主当方之事也。
  ○注“职主”至“乎内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公羊传》,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。隐五年《公羊传》云:“天子三公者何?天子之相也。则何以三?自陕而东者,周公主之;自陕而西者,召公主之;一相处乎内。”又案三公八命者,尧时为四伯,故《诗 崧高》注云:“当尧时,姜氏为四伯,至尧之末,分置八伯。”故《虞书传》云:“元祀巡守四岳八伯。”舜之元祀有八伯,明尧末置之,夏则无文,殷则改置二伯,与周同。故《王制》云:“八州八伯。”又云“天子之老二人,曰二伯”是也。
  其摈於天子也,曰“天子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