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属也。四时有所多,及献所宜也。式,谓载也,所载有尊卑。辨礼之说,谓礼乐之官教学者。党,类也。体,尊卑异而合同。
  ○长,丁丈反,后皆同。量音谅,注及下同。错,七故反,本又作措,后同。易,以豉反。别,彼列反,下“其别”同。区,乌侯反。子曰:“礼者何也?即事之治也。君子有其事,必有其治。治国而无礼,譬犹瞽之无相与!伥伥乎其何之?譬如终夜有求於幽室之中,非烛何见?若无礼,则手足无所错,耳目无所加,进退揖让无所制。是故以之居处,长幼失其别,闺门三族失其和,朝廷官爵失其序,田猎戎事失其策,军旅武功失其制,宫室失其度,量鼎失其象,味失其时,乐失其节,车失其式,鬼神失其飨,丧纪失其哀,辨说失其党,官失其体,政事失其施,加於身而错於前,凡众之动失其宜。如此,则无以祖洽於众也。”凡言失者,无礼故也。策,谋也。祖,始也。洽,合也。言失礼无以为众倡始,无以合和众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“其治”、“治国”并同。瞽音古。相,息亮反。伥,敕良反,无见貌。策,初革反。为众,于伪反,又如字。倡,尸亮反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子游问礼,夫子为说礼之事。凡有三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领恶而全好者与”,领,治也;好,善也;“与”是语辞。子游问礼之为体,治去恶事而留全善事者与?子曰然。然,犹如是,夫子答以礼之为意,如是领恶全善也。
  ○“然则何如”者,子游既闻夫子称治恶全好之事,更问夫子治恶全好之事如何。
  ○“子曰:郊社之义,所以仁鬼神也”者,仁,谓仁恩,相存念也。郊社之祭,所以存念鬼神也。
  ○“馈奠之礼,所以仁死丧也”者,谓人之初死,设此馈食之奠,所以存念死丧。此以上皆是存留死事之善者,善事既全,则恶事除去也。
  ○“射乡之礼,所以仁乡党也”,射,谓乡射;乡,谓乡饮酒也。礼:乡党中有乡射,有乡饮酒者,存乡党故也。然射在乡上者,欲明乡射与乡饮酒别也。此“仁乡党”及下“仁宾客”皆是存生之善者也。
  ○注“郊有后稷,社有句龙”。
  ○正义曰:注称此者,解经郊社仁鬼神之义。鬼神,谓人之鬼神,故以后稷、句龙言之。此鬼神与昭穆死丧相类,故知非阴阳七八九六之鬼神也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其宜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郊社等之礼各有所由,故此经更广明郊、社、尝、禘明而用之,则有功也;又广明诸礼所用有功之事。
  ○“治国其如指诸掌而已乎”者,郊、社,所以祭天地;尝、禘,所以祭宗庙,皆是事之难者。若能明之得理,则治之诸事,其如指掌中之物,言其易了。
  ○“是故宫室得其度”者,前经以说明乎郊、社、尝、禘,治国如指物於掌中,此以下明治国诸事各得其所。“宫室得其度”者,度,谓制度,高下大小得其依礼之度数。凡言得者,皆得法於礼也。
  ○“量鼎得其象”者,象,谓法象,言斛斗之量,三牲之鼎,各得其制,依礼之法象,故《易 系辞》云“以制器者尚其象”。
  ○“味得其时”者,谓春酸夏苦之属,得其依礼之时。
  ○“乐得其节”者,谓乐曲之节。
  ○“车得其式”者,式,载也,言所乘之车,各得其所载之尊卑。
  ○“鬼神得其飨”者,谓天神人鬼,各得其飨食也。
  ○“丧纪得其哀”者,谓五服亲疏,各得其哀情也。
  ○“辨说得其党”者,谓分辨论说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乐》之等,各得其党类,不乖事之义理。
  ○“官得其体”者,体,谓容体,谓设官分职,各得其尊卑之体。
  ○“政事得其施”者,言布政治事,各得其所施之处也。
  ○“加於身而错於前,凡众之动得其宜”者,合结用礼之功也。错,置也。众,谓万事也。以礼加身,而错置行之於前,则凡万事动用,皆得其所宜也。
  ○注“三族”至“合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三族,父、子、孙也”者,族,属也。从己而言父、子、孙,於己最近唯父、子、孙耳。案《昏礼》“三族之不虞”,郑注云“三族,谓父昆弟、己昆弟、子昆弟”,与此不同者,彼为请期,恐有期丧废昏,故云三族宜据期丧者,故与此不同。云“量,豆、区、斗、斛也”者,案《春秋左氏》昭三年传云“齐旧四量,四升为豆,各自其四,以登於釜”,注云“四豆为区,四区为釜”。又《律历志》云“十升为斗,十斗为斛”。是豆、区、斗、斛。云“四时有所多,及献所宜也”者,案《周礼 食医》“春多酸,夏多苦,秋多辛,冬多咸”,又《兽人》云“冬献狼,夏献麋”是也。云“式,谓载也”者,谓车有式以载人,故云“式,犹载也”。云“辨礼之说,谓礼乐之官教学者”以下,别云官得其体,政事得其施,则此辨说非政事,故以为礼乐之官教学者。举礼、乐则《诗》、《书》可知。云“党类也”者,言教学各以其书之义类,故云“得其党”。云“体,尊卑异而合同”者,犹人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