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者,谓升歌《清庙》,是大飨之三也。堂下管中吹《象》、《武》之曲,是大飨之四也。但此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之上少“升歌《清庙》”之一句,下文既详,故於此略之。
  ○“《夏》籥序兴”者,《夏》籥,谓大夏文舞之乐,以《象》、《武》次序更递而兴,於是陈列荐俎,次序礼乐,备具百官。从“《夏》籥序兴”至此,重赞扬在上之事。
  ○“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”者,仁,犹存也。君子见上大飨四焉,知礼乐所存在也。
  ○“行中规”至“彻以《振羽》”者,是大飨四礼之外,加有此五事,总为九也。但以前四事,义广意深,故特明於上。此之五事折旋揖让,其理浅露,故别於下。
  ○“行中规”者,谓曲行,配前为第五。
  ○“还中矩”者,谓方行也,通为六也。
  ○“和鸾中《采齐》”者,《采齐》,乐章名,言和鸾之声中《采齐》之曲,谓出门迎宾之时。通前为七也。
  ○“客出以《雍》”者,《雍》,《诗》乐章名也。言客出之时,歌《雍》以送之。通前为八也。
  ○“彻以《振羽》”者,《振羽》即《振鹭》诗,亦乐章名也。言礼毕通彻器之时,歌《振鹭》也。通为九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”者,言无事不在礼,万事皆在於礼也。
  ○“入门而金作,示情也”者,谓宾入门之后,至主人饮毕,而金钟之声再度兴作。金性内明,主人献宾而金作,是主人示宾以恩情,宾酢主人而金作,是宾示主人以敬情,覆上县兴之文也。
  ○“升歌《清庙》,示德也”者,《清庙》颂文王之德,故云“示德”也。此覆说上文,但前文略而不载也。
  ○“下而管《象》,示事也”者,《象》,谓武王伐纣之乐;事,谓王业之大事,故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示王业之事也。此覆释前文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也。
  ○“古之君子,不必亲相与言也,以礼乐相示而已”者,言古之君子相朝会,不必亲自以事相与丁宁而言,但以礼乐微相示语依违而已。
  ○注“犹存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大飨”谓飨诸侯来朝者也,经云“两君相见”,故知是飨。诸侯来朝,谓邻国相会也。云“四者,谓金再作,升歌《清庙》,下管《象》也”者,是数大飨有四之事,金再作是二也,升歌《清庙》是三也,下管《象》是四也。云“事之,谓立置於位也”者,以经先云大飨有四焉,乃云“事之”,故郑注亦先数四事,乃解“事之”也。而皇氏“以《夏》籥序兴”与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合为一,为大飨之事四。今郑数四事,直云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,不数“《夏》籥序兴”。又经云金作示情,《清庙》示德,下《管》示事,不论《夏》籥。皇氏通数《夏》籥,其义非也。云“县兴金作也”者,解经“入门而县兴”,谓金奏第一作也。案《大射礼》宾乃庭,奏《肆夏》,至主人献宾,宾再拜受爵乐阕,是金一作也。但大射以臣为宾,故及庭始金奏。若邻国君来,入门即金奏也。云“金再作者,献主君又作也”者,案《大射礼》主人献宾之后,主人洗象觚献于公,公拜受爵,乃奏《肆夏》,公卒爵而乐阕。《大射礼》谓臣为主而献君,若两君相见则宾献主君,故献主君又作也。云“堂下吹管,舞文、武之乐,更起也”者,以经云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即云《夏》籥序兴,是初时管中吹《象》、《武》之曲,已后与《夏》籥文舞更递而作,故云“舞文、武之乐,更起也”。云《采齐》、《雍》、《振羽》,皆乐章也。以《雍》是诗篇,名《振羽》,即《振鹭》,故知与《采齐》之等皆是乐章之名也。云“《武》、《象》,武王之大事也”,以此《象》、《武》与《清庙》相对。《清庙》是文王之诗,故知《象》、《武》是武王之乐。案《周颂》“维清奏《象》、《武》”也,注云“武王制焉”。卢解:“大飨有九者:揖让而入门,一也。入门而县兴,二也。揖让而升堂,三也。升堂而乐阕,四也。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五也。《夏》籥序兴,六也。陈其荐俎,七也。序其礼乐,八也。备其百官,九也。”王肃以为大飨九者,其下五事与郑同,又以揖让而入门、入门而县兴、揖让而升堂为一也;升堂而乐阕,二也;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《夏》籥序兴,三也;陈其荐俎,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,为四也。添下五事为九也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礼虚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大飨有礼乐之事,故此经申明礼乐之义。理,谓道理。言礼者,使万事合於道理也。
  ○“乐也者,节也”者,节,制也。言乐者使万物得其节制。
  ○“君子无理不动,无节不作”者,言古之君子,若无礼之道理,不妄兴动。无乐之节制,不敢兴作。
  ○“不能《诗》,於礼缪”者,以《诗》能通达情意,得则行礼审正。若不能习《诗》,则情意隔绝,於礼错缪,言行礼必须《诗》。
  ○“不能乐,於礼素”者,素,谓质素。言乐能有音声缀兆于戚,文饰於礼。若不能习乐,则於礼朴素。
  ○“薄於德,於礼虚”者,言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