甚明也。
  子曰:“夫民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。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遯心。格,本也。遯,逃也。
  ○格,古伯反。遯,徒逊反,亦作“遁”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。莅,临也。孙,顺也。
  ○倍音佩,下注同。莅音利,又音类。孙音逊,注同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,曰法。’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也。”《甫刑》,《尚书》篇名。匪,非也。命,谓政令也。高辛氏之末,诸侯有三苗者作乱,其治民不用政令,专制御之以严刑,乃作五虐蚩尢之刑,以是为法。於是民皆为恶,起倍畔也。三苗由此见灭无后世,由不任德。
  ○蚩,尺之反。畔,本或作叛,俗字,非也。任,而鸩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教民以德不以刑也。
  ○“则民有格心”者,格,来也。君若教民以德,整民以礼,则民有归上之心,故《论语》云“有耻且格”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苗民匪用命”者,此《尚书 吕刑》之篇也。甫侯为穆王说刑,故称《甫刑》。匪,非也。言“苗民匪用命”者,命,谓政令,言苗民为君,非用政令以教於下。
  ○“制以刑”者,言制御於下以严刑。
  ○“唯作五虐之刑,曰法”者,言唯作蚩尢五种虐刑,自谓为法。
  ○“是以民有恶德”者,以此之故,民皆有怨恶之德,起倍叛之心。
  ○“遂绝其世也”者,言三苗不任德,遂被诛而绝其世也。
  ○注“甫刑”至“任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甫刑》,《尚书 吕刑》也。而行《甫刑》者,案《孝经序》云:《春秋》有吕国而无甫侯。但《孝经序》末知是郑作以不。案《春秋》实无甫侯,国语云:“申、吕虽衰,齐、许犹在。”又云:“齐、许、申、吕皆由大姜。”然则“吕”即“甫”也。案孔注《尚书》“吕侯”后为“甫侯”,故穆王时谓之吕侯,周宣王及平王之时为甫侯,故《诗 崧高》云“生甫及申”,谓宣王时也;“扬之水,不与我戍甫”,谓平王时也。则孔氏义为是,郑或同之。云“高辛氏之末,诸侯有三苗者作乱”,案郑注《吕刑》云:“苗民,谓九黎之君也。九黎之君於少昊氏衰而弃善道,上效蚩尢重刑,必变九黎。”言“苗民”者,有苗,九黎之后,颛顼代少昊诛九黎,分流其子孙;为居於西裔者;三苗至高辛之衰,又复九黎之君恶,尧兴,又诛之;尧末又在朝,舜时又窜之。后王深恶此族三生凶恶,故著其氏而谓之“民”。“民”者,冥也,言未见仁道。以此言之,三苗是九黎之后,九黎於少昊之末而为乱,三苗於高辛氏之末又为乱,故此注云“高辛”,以《吕刑》於此“苗民”之下云“皇帝清问下民”,又云“乃命三后”,三后,谓伯夷之等,故以“皇帝”为帝尧,又以“苗民”为高辛氏之末也。郑以九黎为苗民先祖,但上学蚩尢之恶,非蚩尢子孙。孔注《尚书》以为九黎即蚩尢也,三苗则非九黎之子孙,与郑异。
  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不从其所令,从其所行。言民化行,不拘於言。
  ○行,下孟反,注同,又如字。拘音俱。上好是物,下必有甚者矣。甚者,甚於君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皆同。故上之所好恶,不可不慎也,是民之表也。”言民之从君,如影逐表。
  ○恶,鸟路反。景如字,一音英领反。子曰:“禹立三年,百姓以仁遂焉,岂必尽仁?”言百姓效禹为仁,非本性能仁也。遂,犹达也。
  ○效,胡孝反。诗云:‘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。’《甫刑》曰:‘一人有庆,兆民赖之。’《大雅》曰:‘成王之孚,下土之式。’”皆言化君也。孚,信也。式,法也。
  ○赫,许百反。王如字,徐于况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之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上文,以君者民之仪表,不可不慎,故此兼言上有其善,则下赖之。
  ○“百姓以仁遂焉”者,遂,达也。言禹立三年,百姓悉行仁道,达於外内,故云“百姓以仁遂焉”。“岂必尽仁”者,言禹之百姓,岂必本性尽行仁道,只由禹之所化,故此禹立三年,则百姓尽行仁道。《论语》称“如有王者,必世而后仁”者,禹承尧、舜禅代之后,其民易化。《论语》所称者,谓承离之后,故必世乃后仁,是以注《论语》云“周道至美,武王伐纣,至成王乃致太平”由承殷纣敝化之后故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”者,此《小雅 节南山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之时,尹氏为大师,为政不平,故诗人剌之。云赫赫然显盛之师尹者,“民具尔瞻”,视上之所为。引者,证民之法则於上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一人有庆,兆民赖之”者,庆,善也。一人,谓天子也。天子有善行,民皆蒙赖之。引者,证上有善行,赖及于下。“《大雅》曰:成王之孚,下土之式”者,是《大雅 下武》之篇,美武王之诗。孚,信也。言武王成就王道之信者,故为下土法。引之者,证君有善与为法式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