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与,故书朝,因正其义”,“所以见文公之功”是也。

  怀恶而讨不义,君子不予也。内怀利国之心,而外讬讨贼,故不与其讨贼,而责其诱诈也。地者,起以好会诱之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
  [疏]注“地者”至“诱之”。
  ○解云:正以昭十六年,“楚子诱戎曼子杀之”,不书地,今言于申,故解之。

  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。
  五月,甲申,夫人归氏薨。
  大蒐于比蒲。大蒐者何?简车徒也。何以书?盖以罕书也。说在桓六年。
  ○比,音毗。
  [疏]“大蒐者何”。
  ○解云:欲言常事,而经加大欲言非常事,蒐是常猎之名,故执不知问。
  ○注“说在桓六年”。
  ○解云:即桓六年“秋,八月,壬午,大阅”,传云“大阅者何?简车徒。何以书?盖以罕书也”,注云“罕,希也。孔子曰:‘以不教民战,是谓弃之。’故比年简徒谓之蒐,三年简车谓之大阅,五年大简车徒谓之大蒐,存不忘亡,安不忘危”。然则大蒐之法,五年一为,今此不然,故曰以罕书也。上八年“蒐于红”之下,何氏云“说在桓六年”,今复指之者,正以蒐与大蒐希数大异,礼亦不同,是以不得相因,各指其所在。

  仲孙玃会邾娄子盟于侵羊。不日者,盖讳丧盟,使若议结善事。
  ○侵羊,二传作“祲祥”。
  [疏]“盟于浸羊”。
  ○解云:《穀梁传》作“侵祥”字,服氏注引者,直作“详”字、无“侵”字,皆是所见异也。
  ○注“不日”至“善事”。
  ○解云:上文五月“夫人归氏薨”,君居丧,居丧而与人盟,至十三年秋平丘之会,邾娄子与晋为议,不容公盟而执季孙,理宜书日,见其不信。而不书日者,正以身居大丧而不以为忧,是内恶可讳之限,其为信辞,使若此盟方欲议论,结其善事然。齐国酌者,贾氏作“酌”字,与此同;服氏及“穀梁”皆作“齐国弱”字也。

  秋,季孙隐如会晋韩起、齐国酌、宋华亥、卫北宫佗、郑轩虎、曹人、杞人于屈银。
  ○佗,大河反。屈银,并如字,二传作“厥慭”。
  [疏]“于屈银”。
  ○解云:《左氏》、《穀梁》作“厥慭”字。

  九月,已亥,葬我小君齐归。齐归者何?昭公之母也。归氏,胡女,襄公嫡夫人。
  ○嫡,丁历反。
  [疏]“齐归者何”。
  ○解云:欲言夫人,初至不录;欲言其妾,薨葬具书,故执不知问。
  ○注“归氏”至“夫人”。
  ○解云:皆《史记》文。而初至不书者,盖为世子时娶之。然则沙随之会,襄公始生,而成公之世已娶夫人者,案《公羊》上下,竟无幼少之文,则何氏不信《左氏》故也。

  冬,十有一月,丁酉,楚师灭蔡。执蔡世子有以归,用之。此未逾年之君也,其称世子何?据陈子也。
  [疏]注“据陈子也”。
  ○解云:即僖二十八年“冬,公会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蔡侯、郑伯、陈子”以下“于温”是也。

  不君灵公,不成其子也。灵公,即般也。不君,不与灵公,坐弑父诛,不得为君也。不成其子,不成有得称子继父也。上不与楚诱讨,嫌有不当绝,故正之云耳。
  [疏]“不君”至“子也”。
  ○解云:灵公弑父而立,弑父之人,人伦所不容,今而见诛,正是其宜,是以《春秋》不与灵公为君也,故曰不君灵公也。庄三十二年传云“君存称世子,君薨称子某,既葬称子,逾年称公”。然则称子者,嗣君之称。《春秋》之义,既不与灵公得为成君,故亦不成其子有得为嗣君,以继其父,故曰不成其子也。云灵公坐弑父诛者,即襄三十年“夏,四月,蔡世子般弑其君固”;上四月,“楚子虔诱蔡侯般,杀之于申”是也。云上不与楚诱讨者,即上传云“曷为绝之?为其诱讨也。此讨贼也,虽诱之,则曷为绝之?怀恶而讨不义,故君子不与”是。

  不君灵公,则曷为不成其子?据恶恶止其身。诛君之子不立。虽不与楚诱讨,其恶坐弑父诛,当以诛君论之,故云尔。言执者,时楚讬义灭之。
  [疏]注“当以”至“云尔”。
  ○解云:若不君灵公,而以诛君论之,何故上四年申之会,及伐吴之经,上文楚子诱杀之时,皆称其爵者,凡贬剌之例,正可於一事之上,足见其恶而已,宁可文文皆贬,似若庄四年“冬,公及齐人狩于郜”,传云“前此者有事矣,后此者有事矣,则曷为独於此讥”,“择其重者而讥焉,莫重乎其与雠狩也”,“其馀从同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言执”至“灭之”。
  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义,举灭国以为重,其馀轻者皆从略,是以襄六年注云“不书杀莱君者,举灭国为重”是。今并书其执者,正以楚人讬义灭之,故见其义也,似若上八年注云“不举灭为重,复书三事言执者,疾谖讬义,故列见之”是也。楚既讬义,执用蔡之世子以灭其国,当先书其馀,似若宣十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