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曹伯阳归”,实是灭曹,但鲁人讳同姓之灭而不书之,是以亦不书日是也。然则案哀公之篇,更无书灭之经,而知例日者,正以文承定公之下,定公犹日,则哀公明矣。定公承黜君之后,偏有危惧,是以有灭则书日,哀公无此义,故讳其灭,以没不救同姓之罪,但知例合书其日,故何氏云焉。

  五月,公及诸侯盟于浩油。再言公者,昭公数如晋,不见答,卒为季氏所逐。定公初即位,得与诸侯盟,故喜录之。后楚复围蔡不救,不日者,善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,会同最盛,故褒与信辞。
  ○浩油,户老反,又古老反;下音由,一音羊又反,二传作“皋鼬”。数,所主反。楚复,扶又反,下“而复”、“复讨”同。翕,许及反。
  [疏]注“再言”至“录之”。解云:正以僖五年夏,“公及齐侯”以下“会王世子于首戴”,“秋,八月,诸侯盟于首戴”;九年“夏,公会宰周公”以下“于葵丘”,“九月,戊辰,诸侯盟于葵丘”之属,皆不再言公。今此再言公,故於此解之。言昭公数如晋,不见答者,即昭十二年夏,”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;十三年冬,“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;十五年“冬,公如晋”;十六年“夏,公至自晋”;二十一年冬,“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;二十三年“公如晋,至河,公有疾乃复”之属,是数如晋之文也。竟不见晋人来聘之经,故云不见答也。卒为季氏所逐者,即二十五年“九月,已亥,公孙于齐”是也。宁知再言公为喜录之者,正以文承祥录义兵之下而再言公,故知其喜,似若僖四年夏,“楚屈完来盟于师,盟于召陵”,传云“曷为再言盟?喜服楚也”之类,注云“孔子曰‘书之重,辞之复,呜呼!不可不察,其中必有美者焉’”,义亦通於此。

  杞伯戊卒于会。不日,与盟同日。
  ○戊,音茂,又音恤,二传作“成”。
  [疏]注“不日,与盟同日”。
  ○解云:考诸古本,日亦有作“月”者,若作“日”字,宜云所见之世,小国之卒例合书日,即上言“三月,辛卯,邾娄子穿卒”之属是也。今不日者,正以与盟同日,文不可施故也,何者?若言五月甲子,公及诸侯盟于浩油,杞伯戊卒于会,则嫌上会非信辞;若言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,甲子杞伯戊卒于会,则嫌与盟别日,是以进退不得日也。若作“月”字,宜云所见之世,则例书日,若有内行失,亦但月之,即昭六年“春,王正月,杞伯益姑卒”,何氏云“不日者,行微弱,故略之,”“入所见之世,责小国详,始录内行也。诸侯内行小失,不可胜书,故於终略责之,见其义”是也。然则今杞伯亦有内小失,宜合书月而不书月,正以与盟同月故也。

  六月,葬陈惠公。
  许迁于容城。
  秋,七月,公至自会。月者,为下“刘卷卒”。月者,重录恩。
  ○卷,音权。
  [疏]注“月者”至“卷卒”。
  ○解云:正以《春秋》之义,致公例时,则桓二年“冬,公至自唐”之属是也。若其有危,乃合书月,即下八年“三月,公至自侵齐”之属是也。今此上会有义兵之录,上盟有信辞之美,又再言公为喜文,则知公於时无危明矣。既无危事而有七月,故知其月为下事尔。若然,案桓公十六年“秋,七月,公至自伐郑”,何氏云“致者,善桓公能疾恶同类,比与诸侯行义伐郑。致例时,此月者,善其比与善行义,故以致复加月也”。似月为善者,正以桓是篡贼,动作有危,而能疾篡脱危而至,故致之。何氏彼注必言此者,欲对桓元年垂会之注云“不致之者,为下去王,適足以起无王未足以见无王罪之深浅,故复夺臣子辞,成诛文也”。以此言之,则桓十六年注云“以致复加月”,仍是危文,但善其比与义,故能脱危而至,与此仍不妨矣。
  ○注“月者,重录恩”。
  ○解云:大夫之卒,宜又降于微国之君,但合书时而巳,而书月者,正以新奉王命,主会于召陵,於鲁有恩,故重而录之,故云月者,重录恩也。

  刘卷卒。刘卷者何?天子之大夫也。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我主之也。刘卷,即上会刘子。我主之者,因上王鲁文王之,张义也。卒者,明主会者,当有恩礼也。言刘卷者,主起以大夫卒之,屈於天子也。不日者,此尹氏以天子丧为主重也,此卷主会轻,故不日。
  [疏]“刘卷者何”。
  ○解云:欲言诸侯,未有刘国;欲言大夫,大夫不卒,故执不知问。
  ○注“刘卷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解云:正以召陵之经,刘子为首,今而书卒,故知一人也。若不然,大夫之卒,例则不书,刘卷何事独得录见也。今而录见,明有恩於鲁,传曰:“我主之”,亦其一隅矣。刘子者,天子之大夫,奉天子之命,致诸侯於召陵,召陵之经序之于上,此言主之,主会明矣。此传宜云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主我也。而云我主之者,正以《春秋》王鲁,因鲁之文,故言我主之,不言主我也。言张义者,欲张鲁君为王之义。
  ○注“卒者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解云:若主会有恩礼者,即违例书卒,案僖九年“公会宰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