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故云使若晋非伯执也。云而赤微者自归于楚者,若似楚之微者名赤,自归于楚然,犹庄二十四年冬,“赤归于曹”之类。云言归于楚者,起伯晋京师楚者,正以僖二十八年,晋侯“执曹伯以畀宋人”。然则诸侯自相执不言归,公言归者,欲起晋人以楚为京师故也。云主书者,恶晋背叛,当诛之者,言主书此事者,正欲恶晋以楚为京师,背叛天子,当命诛绝也。若然,楚人是时京师自置,宁知不恶之者,正以宣十八年秋七月,“甲戌,楚子旅卒”,传云“何以不书葬?吴、楚之君不书葬,辟其号也”,然则吴、楚僣号非一朝一夕,已不书葬,一讥而已,自馀京师自置之事,理应不讥,故以此。

  城西郛。
  ○郛,芳夫反。
  六月,辛丑,蒲社灾。蒲社者何?据鼓用牲于社,不言蒲。
  ○蒲社,《左氏》作“亳社”。
  [疏]“蒲社者何”。
  ○解云:正以社为积土,非火烧之物,而反书灾,故执不知问。

  亡国之社也。蒲社者,先世之亡国,在鲁竟。
  [疏]注“蒲社”至“鲁竟”。
  ○解云:《公羊》解以为蒲者,古国之名,天子灭之,以封伯禽,取其社以戒诸侯,使事上。今灾之者,若曰王教绝云尔。《左氏》、《穀梁》以为亳社者,殷社也,武王灭殷,遂取其社赐诸侯,以为有国之戒。然则传说不同,不可为难。案今《穀梁》经传皆作“亳”社,范氏云“殷都于亳,武王克纣,而班列其社于诸侯,以为亡国之戒”;而贾氏云“《公羊》曰薄社也者,盖所见异”。

  社者,封也。封土为社。其言灾何?据封土非火所能烧。亡国之社盖揜之,揜其上而柴其下。故火得烧之。揜柴之者,绝不得使通天地四方,以为有国者戒。
  ○揜,意冉反。
  [疏]“亡国”至“其下”。
  ○解云:公羊子不受于师,故言盖也。
  ○注“揜柴”至“四方”。
  ○解云:即《郊特牲》云“天子之大社,必受霜露风雨,以达天地之气也,是故丧国之社屋之,不受天阳也。薄社北牖使阴明也”是也。然《礼记》作“薄社”,何氏所见与郑氏异。云以为有国者戒者,言若不事上,当如此。

  蒲社灾,何以书?记灾也。戒社者,先王所以威示教戒诸侯,使事上也。灾者,象诸侯背天子,是后宋事疆吴,齐、晋前驱,滕,薛侠毂,鲁、卫骖乘,故天去戒社,若曰王教灭绝云尔。
  ○背,音佩。侠毂,古洽反;下古木反,十三年同。乘,绳证反,十三年同。去,起吕反。
  [疏]“蒲社灾何以书”。
  ○解云:不直言何以书者,嫌覆问柴其下何以书,故复举句而问之。
  ○注“是后”至“骖乘”。
  ○解云:《春秋说》文,谓下十三年黄池之会时也。

  秋,八月,甲寅,滕子结卒。
  冬,十有二月,葬蔡昭公。贼已讨,故书葬也。不书讨贼者,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。
  [疏]注“贼已讨,故书葬也”。解云:此蔡昭公即上“盗杀蔡侯申”者是;隐十一年传云“弑则何以不书葬?《春秋》君弑贼不讨,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”。然则今此蔡侯亦弑而书其葬,故知贼已讨也。
  ○注“不书”至“以下也”。
  ○解云:孟子曰:“诸侯不得专杀大夫。”是以《春秋》之内,杀大夫不问有罪无罪,皆书而讥之。若杀微者,例所不录,今蔡侯之贼乃微者,嗣子杀之,故不书见,故云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。考诸正本,何氏之注尽於此,若更有注者,衍字矣。

  葬滕顷公。
  ○顷,音倾。
  五年,春,城比。
  ○比,本又作“芘”,亦作“庇”,同音毗。《左氏》作“毗”。
  夏,齐侯伐宋。
  晋赵鞅帅师伐卫。
  秋,九月,癸酉,齐侯处臼卒。
  冬,叔还如齐。
  闰月,葬齐景公。闰不书,此何以书?据楚子昭卒不书闰。
  [疏]注“据楚”至“书闰”。
  ○解云:即襄二十八年冬十二月,“甲寅,天王崩。乙未,楚子昭卒”是也,彼注云“乙未甲寅,相去四十二日,盖闰月也”。然则相去四十二日,明其不得同在二月,故以闰月言之。

  丧以闰数也。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,当以闰月为数。
  ○闰数,所主反,下及外“月数”、“闰数”同。
  [疏]“丧以闰数也”。
  ○解云:此丧谓丧服也,谓为之服大功以下丧服者,皆以闰数之。此数读如“加我数年”之数,非头数之数也。
  ○注“谓丧服”至“为数”。
  ○解云:此数乃为头数之数,谓九月、五月、三月之丧,既是数月之物,故得数闰以充之,是以葬亦书闰矣,何者?葬亦数月之物故也。

  丧曷为以闰数?据卒不书闰。
  [疏]“丧曷为以闰数”。
  ○解云:此丧亦丧服大功以下者。

  丧数略也。略犹杀也。以月数,恩杀,故并闰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