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卒此无时之哭。自此以后,唯朝夕哭耳。天子诸侯则於此除丧全不复哭也。《檀弓》於卒哭之下云“明日祔於祖父”,《士虞记》亦云“卒哭明日,以其班祔”,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。於此之时,葬已多日,尸柩既已远矣。孝子思慕弥笃,彷徨不知所至,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。作主致之於寝,特用丧祭之礼祭之於寝,不同祭之於宗庙也。大夫以下不得称君,此言“凡君”者,谓诸侯以上耳,不得通於卿大夫也。文二年《公羊传》曰“主者曷用?虞主用桑,练主用栗郑玄注《礼》用《公羊》之说,以为虞已有主。此传称“祔而作主”者,虞而作主,礼本无文,不可以《公羊》而疑《左氏》也。
  ○注“冬祭”至“於吉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、《礼记》诸文皆有之也。新主既特祀於寝,则其馀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不废也。三年丧毕,新主入庙,庙之远主当迁入祧,乃为大祭於大庙,以审昭穆,谓之为禘,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。《释例》曰:“旧说以为诸侯丧三年之后乃烝尝。案传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,晋侯周卒,十六年春,葬晋悼公,改服,脩官,烝於曲沃,会于溴梁。其冬,穆叔如晋,且言齐故。晋人答以‘寡君之未禘祀’。其后晋人徵朝于郑,郑公孙侨云‘溴梁之明年,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,见於尝酎,与执膰焉’。此皆《春秋》之明证也。”是言知诸侯卒哭以后时祭不废之事也。《释例》又曰“凡三年丧毕然后禘,於是遂以三年为节,仍计除丧即吉之月,卜日而后行事,无复常月也。是以经书禘及大事,传唯见庄公之速,他无非时之讥也”。如例所言,除丧即吉,禘遂以三年为常,则新君即位,二年而禘,五年又禘,八年又禘。僖八年“禘於大庙”,宣八年“有事于大庙”,定八年“从祀先公”,皆得三年之常期也。案元年“夫人姜氏薨”,当以三年丧毕而禘,再经三年,则九年乃可禘耳。而得八年禘者,哀姜丧毕,不为作禘。八年因禘祭乃致之,故计闵公之丧数之耳。昭十五年“有事於武宫”,计非禘年,而为禘者,《释例》曰:“禘於大庙礼之常也,各於其宫时之为也,虽非三年大祭,而书‘禘’,用禘礼也。昭二十五年传曰‘将禘於襄公’,亦其义也。三年之禘,自国之常,常事不书,故唯书此数事,祭虽得常,亦记仲遂叔弓之非常也。”如杜此言,昭十五年虽非禘年,用禘礼,故称禘也。郑玄解《礼》三年一祫,五年一禘,杜解《左传》都不言祫者,以《左传》无“祫”语,则祫禘正是一祭,故杜以审谛昭穆谓之为禘,明其更无祫也。古礼多亡,未知孰是,且使《礼》、传各从其家而为之说耳。刘炫云:以正经无“祫”文也。唯《礼记》、《毛诗》有“祫”字耳。《释天》文:“禘,大祭也”。则祭无大於禘者,若祫大於禘,禘焉得称大乎?



卷十八 文元年,尽四年

 卷十八 文元年,尽四年
  ◎文公
  ○陆曰:“文公,名兴,僖公子,母声姜。《谥法》:慈惠爱民曰文。忠信接礼曰文。”
  [疏]正义曰:《鲁世家》文公,名兴,僖公之子,夫人声姜所生。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。《谥法》:慈惠爱民曰文。是岁,岁在降娄。
  【经】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。(无传。先君未葬,而公即位,不可旷年无君。)
  [疏]注“先君”至“无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诸侯之礼,既葬成君。先君虽则未葬,既逾年矣,而君即位者,不可旷年无君故也。即位必於岁首,若岁首不行此礼,馀月不得行之,便是旷年无君,故虽则未葬,亦即行之。《释例》曰:“遭丧继立者,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,百官以序,故国史书‘即位’於策以表之。文公、成公先君之丧未葬,而书‘即位’,因三正之始,明继嗣之正,表朝仪以同百姓之心。此乃国君明分制之大礼,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,事毕然后反丧服也。虽逾年行即位之礼,名通於国内,必须既葬卒哭乃免丧,古之制也。”且引《顾命》康王之事以譬此者,彼是既殡,此是逾年,虽时不同,取其暂服吉服,事相似耳。《康王之诰》云:“王义嗣德,答拜。”彼始殡讫,即呼为王,知诸侯既殡,臣子亦呼为公,既尸其位,名号即成。但先君未葬,事犹听於冢宰,未得即成为君。八年八月,天王崩。九年春,毛伯来求金,传曰“不书王命,未葬也”。是逾年未葬,不得命臣出使,必待卒哭,乃免丧也。
  二月,癸亥,日有食之。无传。癸亥,月一日,不书朔,官失之。
  天王使叔服来会葬。叔,氏;服,字。诸侯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,礼也。
  [疏]注“叔氏”至“礼也”。正义曰:四年“风氏薨”,五年“王使荣叔归含且赗,召昭公来会葬”,传曰“礼也”。夫人之丧,会葬为礼,知诸侯之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为得也。苏氏云:“外卿来会葬不书,此书者,尊王使,故特书之。”传称“内史叔服”,内史於《周礼》为中大夫。大子大夫例书字,知叔,氏;服,字也。
  夏,四月,丁巳,葬我君僖公。七月而葬,缓。
  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。毛国,伯爵,诸侯为王卿士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