盖击钟而奏此三《夏》曲。
  ○肆夏,户雅反,注及下同。《九夏》:一曰《王夏》,二曰《肆夏》,三曰《韶夏》,四曰《纳夏》,五曰《章夏》,六曰《齐夏》,七曰《族夏》,八曰《陔夏》,九曰《骜夏》,《肆夏》一名《樊》。《国语》云:“金奏《肆夏》,《樊》、《遏》、《渠》。”杜三夏之别名。吕叔玉云:“《肆夏》,《时迈》也。《樊》、《遏》,《执竞》也。《渠》,《思文》也。”韶,上招反。遏,於葛反。纳夏,本或为“夏纳”,误。渠,其居反。工歌《文王》之三,又不拜。工,乐人也。《文王》之三,《大雅》之首:《文王》、《大明》、《绵》。歌《鹿鸣》之三,三拜。《小雅》之首:《鹿鸣》、《四杜》、《皇皇者华》。
  [疏]“金奏”至“三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奏谓作乐也。作乐先击钟,锺是金也,故称金奏。《周礼》:“钟师掌金奏。”郑玄云:“金奏,击金以为奏乐之节。金谓钟及镈也。”又《燕礼》注云:“以钟镈播之,鼓磬应之,所谓金奏也。”此晋人作乐,先歌《肆夏》。《肆夏》是作乐之初,故於《肆夏》先言金奏也。次,工歌《文王》,乐巳先作,非复以金为始,故言工歌也。於《文王》已言工歌,《鹿鸣》又略不言工,互见以从省耳。其实金奏《肆夏》,亦是工人歌之,工歌《文王》,击金仍亦不息。其歌《鹿鸣》亦是工歌之耳。
  ○注“肆夏”至“夏曲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:“锺师凡乐事,以锺鼓奏九夏:《王夏》、《肆夏》、《昭夏》、《纳夏》、《章夏》、《齐夏》、《族夏》、《陔夏》、《骜夏》。”言以锺鼓奏之也。又以《文王》类之,知是乐曲名也。杜子春云:“王出入奏《王夏》,尸出入奏《肆夏》,牲出入奏《昭夏》,四方宾来奏《纳夏》,臣有功奏《章夏》,夫人祭奏《齐夏》,族人侍奏《族夏》,宾醉而出奏《陔夏》,公出入奏《骜夏》。”定本《纳夏》为“夏纳”。此传直言“之三”,不朝其三之名。《鲁语》同说此事而云:“金奏《肆夏》,《繁》、《遏》、《渠》,天子所以享元侯也。《文王》、《大明》《绵》,则两君相见之乐也。”《文王》之三,尽《文王》、《大明》、《绵》,以《文王》为首,并取其次二篇以为三。则知《肆夏》之三,亦以《肆夏》为首,亦并取其次二《夏》以为三也。且下云:“三《夏》,天子所以享元侯也。”三者皆名为夏,知是其次二《夏》并《肆夏》为三也。《周礼》谓之《肆》、《昭》、《纳》,《鲁语》谓之《繁》、《遏》,《渠》。故杜以为每《夏》而有二名,《肆夏》一名《樊》,《昭夏》一名《遏》,《纳夏》一名《渠》。先儒所说,义多不同。《周礼》注载杜子春云:“《肆夏》与《文王》鹿鸣俱称三,谓其三章也。以此知《肆夏》,诗也。”吕叔王云:“《肆夏》,《繁》、《遏》、《渠》,皆《周颂》也。《肆夏》,《时迈》也。《繁》、《遏》,《执竞》也。《渠》,《思文》也。肆,遂也。夏,大也。言遂於大位,谓王位也。故《时迈》曰:‘肆于时夏,允王保之。’繁,多也。遏,止也。言福禄止於周之多也。故《执竞》曰:‘降福穰穰,降福简简,福禄来反。’渠,大也。言以后稷配天,王道之大也。故《思文》曰:‘思文后稷,克配彼天。’”郑玄云:“以《文王》、《鹿鸣》言之,则《九夏》皆《诗》篇名,《颂》之族类也。此歌之大者,载在乐章,乐崩亦从而亡,是以《颂》不能具。”数家之说,各以意言。经典散亡,无以取正。刘炫云:“杜为此解颇允三《夏》之名,而分字配篇,不甚惬当。何则?《文王》之三,即《文王》是其一,《大明》、《绵》是其二。《鹿鸣》之三,则《鹿鸣》是其一,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是其二。然则《肆夏》之三,亦当《肆夏》是其一,《樊》、《遏》、《渠》是其二。安得复以《樊》为《肆夏》之别名也?若《樊》即是《肆夏》,何须重举二名?虽耻习前踪,亦未逾先哲。”今删定知不然者,以此文云“《肆夏》之三”,是自《肆夏》以下有三,故为《韶夏》、《纳夏》,凡为三《夏》。但此三《夏》,各有别名。故《国语》谓之《繁》、《遏》、《渠》,是一字以当一《夏》。若《国语》直云“金奏《繁》、《遏》、《渠》”,则三《夏》之名,没而不显。故於繁字之上,特以《肆夏》冠之,云“肆夏繁”。《樊》既是《肆夏》,明《遏》是《韶夏》,《渠》是《纳夏》也。《国语》举其难明,以会左氏三《夏》之义。刘不晓杜之深意,遂欲妄从先儒。先儒二说,柯所冯准?先儒以樊、遏二字,共为《执竞》,以渠之一字,独为《思文》。分字既无定限,文句多少任意,则杜以樊共《肆夏》为句,何为不可?刘君乃与夺恣情,不顾曲直,妄规杜过,於义深非也。
  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,行人,通使之官。
  ○员音云,徐于贫反。使,所吏反,下注及文皆同。
  [疏]注“行人通使之官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,大行人“掌大宾之礼,大客之仪”。小行人“掌使適四方,协宾客之礼”。诸侯行人当亦通掌此事,故为通使之官也。此言韩献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