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当随其力任,量其力之所堪而任用之,不使劳役过其所堪也。如金冶之器,随器而制形者,铸冶之家,将作器而制其模,谓之为形,今代犹名焉。用民之力,依模用之,故言形民之力也。食充其腹谓之饱,酒卒其量谓之醉。醉饱者,是酒食餍足过度之名也。穆王用民之力,不知餍足,故令去其醉饱过盈之心。
  王揖而入,馈不食,寝不寐,数日。深感子革之言。
  ○馈,其位反。数,所主反。不能自克,以及於难。克,胜也。
  ○难,乃旦反。胜,升证反,又音升。仲尼曰:“古也有志,克巳复礼,仁也。信善哉!楚灵王若能如是,岂其辱於乾谿?”
  ○晋伐鲜虞,因肥之役也。肥役在此年。
  [疏]“克巳复礼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刘炫云:克训胜也,已谓身也。有嗜欲,当以礼义齐之。嗜欲与礼义交战,使礼义胜其嗜欲,身得归复於礼,如是乃为仁也。复,反也,言情为嗜欲所逼,巳离礼而更归复之。今刊定云,克训胜也,己谓身也,谓身能胜去嗜欲,反复於礼也。



卷四十六 昭十三年

 卷四十六 昭十三年
  【经】十有三年,春,叔弓帅师围费。(不书南蒯以费叛,不以告庙。
  ○费音秘。)
  [疏]注“不书”至“告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定八年传云:“阳虎入于讙、阳关以叛”,注云:“叛不书,略家臣。”则此亦为略家臣,故不告庙也。以不告庙,故史不得书。二注互相备。
  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,弑其君虔于乾谿。比去晋而不送,书归者,依陈、蔡以入,言陈、蔡犹列国也。比归而灵王死,故书弑其君。灵王无道而弑称臣,比非首谋而反书弑,比虽胁立,犹以罪加也。灵王死在五月,又不在乾谿,楚人生失灵王,故本其始祸以赴之。
  ○谿,苦兮反。
  [疏]注“比去”至“赴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传称“依陈蔡人以国”。许复其国,而藉其力,故书为归,言是陈蔡纳之。《释例》曰:“韩、魏有耦国之彊,陈、蔡有复国之端,故晋赵鞅、楚公子比皆称归,从诸侯纳之例。言非晋、楚之所能制。”是其义也。计灵王无道於国,其弑不应称臣。又比为观从所诳,迫胁而立,非是弑君首谋,而反书比弑君者,比归而王死,故书比“弑其君”。比虽被胁而立,灵王为比而死,虽非比弑,犹以弑君之罪加比。哀六年注云:“楚比劫立,陈乞流涕,子家惮老,皆疑於免罪,故《春秋》明而书之,以为弑主”。《释例》曰:“若郑之归生,齐之陈乞,楚公子比,虽本无其心,《春秋》之义,亦同大罪,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。”其意以为弑君之恶,恶之大者,虽则本无其心,君实由之而死,若舍而不责,则下无所忌,故书其名,成其罪,所以示来世,励后人,为教之远防也。灵王见弑,实由无道,但欲见比罪,故称臣名,非言灵王为有道。犹如宣二年,“晋赵盾弑其君夷皋”。《释例》曰:“传言‘灵公不君’,又以明於例此弑宜称君也,弑非赵盾,而经不变文者,以示良史之意深,责执政之臣。”彼为章盾之罪称臣名,此亦为章比之罪称臣名,非言灵王不合弑称君也。又传称“五月,王缢于芋尹申亥氏”。他年申亥以王柩告,则灵王死在五月,其死又不在乾谿,而经书四月比“弑其君虔于乾谿”者,楚人生失灵王,告时未知死否,但以乾谿之地失王,以为王必死矣。本其始祸,故以四月弑君赴也。刘炫云:比以四月归,既归而王死,故以云云,同。
  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。比虽为君,而未列於诸侯,故不称爵。杀不称人,罪弃疾。
  [疏]注“比虽”至“弃疾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释例》曰:“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,得与诸侯会者,则以成君书之,齐商人、蔡侯般之属是也。若未得接於诸侯,则不称爵,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、蔡人杀陈佗、齐人杀无知、卫人杀州吁、公子瑕之属是也。诸侯篡立,虽以会诸侯为正,此列国之制也。至於国内,策名委质,即君臣之分已定,故诸杀不称君,亦与成君同义也。传曰会于平州,以定公位,又云若有罪,则君列诸会矣。此以会为断也。”卫州吁、齐无知皆弑君自立,其死称人以杀。此比亦弑君而立,不称人以杀,而云“弃疾杀”者,弃疾利比之位而杀之,其意不得为讨贼,不称人,所以罪弃疾也。《释例》云:“比既得国,国人惊乱,弃疾从而扇之,比惧自杀,皆弃疾之由,故书‘公子弃疾杀公子比’。”是言不称弑其君,又说罪弃疾之意也。
  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郑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平丘在陈留长垣县西南。
  ○垣音袁。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。书同,齐服故。公不与盟。鲁不堪晋求,谗慝弘多,公不与盟,非国恶,故不讳。
  ○与音预,注同。慝,他得反。
  [疏]注“鲁不”至“不讳”。
  ○正义曰:宣七年,“公会晋侯”云云“于黑壤”,传曰:“晋侯之立也,公不朝焉,又不使大夫聘。晋人止公于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