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旧有此法。韩子所见而说之,即是周之旧典,以无正文,故言“盖”为疑辞也。制礼作乐,周公所为,明策书礼经亦周公所制,故下句每云周公,正谓五十发凡是周公旧制也。必知史官所记,有周公旧制者,以圣人所为,动皆有法,以能立官纪事,岂得全无宪章?定四年传称备物典策以赐伯禽,典策则史官记事之法也。若其所记无法,何足以赐诸侯?诸侯得之,何足以为光荣而子鱼称为美谈也?且仲尼脩此《春秋》以为一经,若周公无法,史官妄说,仲尼何所可冯,斯文何足为典,得与诸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乐》、《诗》、《易》并称经哉?以此知周公旧有定制,韩子所见是也。
  周德既衰,官失其守。上之人不能使《春秋》昭明,赴告策书,
  ○告,古毒反,一音古报反。崩薨曰赴,祸福曰告。诸所记注,
  ○注,张住反,字或作“註”。多违旧章。
  [疏]“周德”至“旧章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仲尼脩《春秋》之由,先论史策失宜之意。计周公之垂法典策具存,岂假仲尼更加笔削?但为官失其守,褒贬失中,赴告策书,多违旧典,是故仲尼脩成此法,垂示后昆。襄三十一年传称卿大夫“能守其官职”,昭二十年传曰“守道不如守官”,是言人臣为官,各有所守。周德既衰,邦国无法,群小在位,故官人失其所守也。虽广言众官失职,要其本意是言史官失其所掌也。昭三十一年传曰:“《春秋》之称,微而显,婉而辨。上之人能使《春秋》昭明。”注云:“上之人谓在位者也。”彼谓贤德之人在天子诸侯之位,能使《春秋》褒贬劝戒昭明。周德既衰,主掌之官已失其守,在上之人又非贤圣,故不能使《春秋》褒贬劝戒昭明。致令赴告记注多违旧章也。文十四年传曰“崩薨不赴,祸福不告”,然则邻国相命,凶事谓之赴,他事谓之告,对文则别,散文则通。昭七年传“卫齐恶告丧于周”,则是凶亦称告也。赴告之中违旧章者,若隐三年,平王以壬戌崩,赴以庚戌;桓五年,陈侯鲍卒,再赴以甲戌己丑;及不同盟者而赴以名,同盟而赴不以名之类是也。策书记注多违旧章者,仲尼既巳脩改,不可复知。正以仲尼脩之,故知其多违也。
  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,考其真伪,而志其典礼,上以遵周公之遗制,下以明将来之法。
  [疏]“仲尼”至“之法”。
  ○此明仲尼所因并制作之意。所脩之经,以鲁为主,是因鲁史策书成定之旧文也。“考”谓校勘,“志”谓记识。考其真伪,真者因之,伪者改之。志其典礼,合典法者褒之,违礼度者贬之。上以遵周公之遗制,使旧典更兴;下以明将来之法,令后世有则,以此故脩《春秋》也。前代后代,事终一揆,所赏所罚,理必相符。仲尼定《春秋》之文,制治国之法,文之所褒,是可赏之徒;文之所贬,是可罚之类。后代人主,诚能观《春秋》之文,揆当代之事,辟所恶而行所善,顺褒贬而施赏罚,则法必明,而国必治,故云“下以明将来之法”也。不教当时而为将来制法者,孔子之时,道不见用,既知被屈,冀范将来。将来之与今时,其法亦何以异,但为时不见用,故指之将来,其实亦以教当代也。
  其教之所存,文之所害,则刊而正之,
  ○刊,苦干反,削也。以示劝戒。
  [疏]“其教”至“劝戒”。
  ○此说仲尼改旧史之意。教之所存,谓名教善恶,义存於此事。若文无褒贬,无以惩劝,则是文之害教。若僖二十八年“天王狩于河阳”,传云:“晋侯召王,以诸侯见,且使王狩。仲尼曰:‘以臣召君,不可以训。’故书曰‘天王狩于河阳’。”杜以晋文之意本欲尊周,将率诸侯共朝天子,自嫌彊大,不敢至周,喻王出狩,得尽臣礼。寻其踪绪,心是迹非。又昭十九年,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传云:“许悼公疟。五月,戊辰,饮大子止之药,卒。书曰:‘弑其君。’君子曰:‘尽心力以事君,舍药物可也。’”许止进药,不由於医,其父饮之,因兹而卒。名教善恶须存於此者也。不罪许止,不没晋文,无以息篡逆之端,劝事君之礼,故隐其召王之名,显称弑君之恶。如此之例,皆是文之害教,则刊削本策,改而正之,以示后人,使闻善而知劝,见恶而自戒。诸仲尼所改新意,皆是刊而正之也。
  其馀则皆即用旧史,史有文质,辞有详略,不必改也。
  [疏]“其馀”至“改也”。
  ○此说仲尼不改旧史之意,“其馀”,谓新意之外皆即用旧史也。始隐终麟,二百馀载,史官迁代,其数甚多,人心不同,属辞必异,自然史官有文有质,致使其辞有详有略,既无所害,故不必改也。“史有文质”,谓居官之人。“辞有详略”,谓书策之文。史文则辞华,史质则辞直,华则多详,直则多略,故《春秋》之文详略不等也。螟螽蜚蜮,皆害物之蟲,蜚蜮言有,螟螽不言有;诸侯反国,或言自某归,或言归自某;晋伐鲜虞,吴入郢,直举国名,不言将帅;及郊与川郊皆无所发;诸侯出奔,或名,或不名,明是立文乖异,是其史旧有详略,义例不存於此,故不必皆改也。
  故传曰:“其善志。”又曰:“非圣人孰能脩之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