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,动橐谓之鼓,今时俗语犹然。令众人鼓石为铁,计令一鼓使足,故云“赋晋国一鼓铁”也。遂者,因上生下为辞,因城汝滨,遂铸刑鼎,故言遂也。
  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。仲尼曰:“晋其亡乎!失其度矣。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,以经纬其民,卿大夫以序守之,序,位次也。
  [疏]“著范”至“刑书”。
  ○正义曰:范宣子制作刑书,施於晋国,自使朝廷承用,未尝宣示下民。今荀寅谓此等宣子之书,可以长为国法,故铸鼎而铭之,以示百姓。犹如郑铸刑鼎,仲尼讥之,其意亦与叔向讥子产同。
  民是以能尊其贵,贵是以能守其业。贵贱不愆,所谓度也。
  [疏]“民是”至“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守其旧法,民不豫知,临时制宜,轻重难测。民是以能尊其贵,畏其威刑也。官有正法,民常畏威,贵是以能守其业,保禄位也。贵者执其权柄,贱者畏其威严,贵贱尊卑不愆,此乃所谓度也。言所谓法度,正如此是也。
  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,为被庐之法,僖二十七年,文公蒐被庐,脩唐叔之法。
  ○被,皮义反。庐,力居反。蒐,本又作搜,所求反。以为盟主。今弃是度也,而为刑鼎,民在鼎矣,何以尊贵?弃礼徵书,故不尊贵。贵何业之守?民不奉上,则上失业。贵贱无序,何以为国?
  [疏]“今弃至为国”。
  ○正义曰:今弃是贵贱常度而为刑书之鼎,民知罪之轻重在於鼎矣。贵者断狱不敢加增,犯罪者取验於书,更复何以尊贵?威权在鼎,民不忌上,贵复何业之守?贵之所以为贵,只为权势在焉,势不足畏,故业无可守,贵无可守则贱不畏威,贵贱既无次序,何以得成为国?
  且夫宣子之刑,夷之蒐也,晋国之乱制也,范宣子所用刑,乃夷蒐之法也。夷蒐在文六年,一蒐而三易中军帅,贾季、箕郑之徒遂作乱,故曰乱制。
  ○帅,所类反。
  [疏]注“范宣”至“乱制”。
  ○正义曰:於时晋侯将以士縠、梁益耳将中军。先克曰:“狐、赵之勋,不可废也。”以狐射姑将中军,赵盾佐之。阳处父改蒐于董,更以赵盾将中军,狐射姑佐之。是一蒐而三易中军帅。三易者,士穀、梁益耳将中军,是易代前人,是一易也。狐射姑将中军是二易也。又赵盾将中军是三易也。致使贾季、箕郑之徒怨恨而作乱。其事文公传具矣。因此蒐而有此乱,故曰“晋国之乱制”。
  若之何以为法?”蔡史墨曰:“范氏、中行氏其亡乎!蔡史墨即蔡墨。中行寅为下卿,而干上令,擅作刑器,以为国法,是法奸也。又加范氏焉,易之,亡也。范宣子刑书中既废矣,今复兴之,是成其咎。
  ○擅,市战反。复,扶又反。咎,其九反。
  [疏]“又加”至“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宣子刑书久已废矣,今复变易兴之,以成其灭亡也。刘炫云:范氏取蒐之法以为国制,虽则为非,书已废矣。纵应有祸,亡衅已歇,今荀寅更述其事,又加增范氏之恶焉。范氏巳欲免祸,今复改易之而使亡。
  其及赵氏,赵孟与焉。然不得已,若德,可以免。”铸刑鼎本非赵鞅意,不得已而从之。若能脩德,可以免祸。为定十三年荀寅、士吉射人朝歌以叛。
  ○与音预。朝,如字。
  【经】三十年,春,王正月,公在乾侯。(释不朝正于庙。)夏六月庚辰,晋侯去疾卒。(未同盟而赴以名。
  ○去,起吕反。)
  秋八月,葬晋顷公。三月而葬,速。
  ○顷音倾。
  [疏]“顷公”。
  ○正义曰:谥法:“慈仁和民曰顷。”
  冬十有二月,吴灭徐,徐子章羽奔楚。徐子称名,以名告也。
  【传】三十年,春,王正月,公在乾侯,不先书郓与乾侯,非公,且徵过也。(徵,明也。二十七年、二十八年,公在郓,二十九年公在乾侯,而经不释朝正之礼者,所以非责公之妄,且明过谬犹可掩,故不显书其所在,使若在国然。自是郓人溃叛,齐、晋卑公,子家忠谋,终不能用。内外弃之,非复过误所当掩塞,故每岁书公所在。
  ○徵,直升反;或本作惩误。复,扶又反。)
  [疏]“春王”至“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书“公在乾侯”者,季氏以此告庙,释公不得朝正,故国史书之于策也。《释例》曰:“昭公之孙,每正月必书者,以孙告庙也。公二十五年始出居郓及乾侯,累岁居外,而仲尼不书于经,故传曰‘不先书郓与乾侯,非公,且徵过也’。既以非责公之妄,且明过谬之可掩,故不显书其在外,使若在国然也。自三十年至於终没,则皆显书其所在之地,传皆随年而互言其事,明罪之在公,非复过谬也。三代封建,自上及下,降杀以两。君不亢高,臣不极卑,彊弱相参,众力相须,贤愚相厕,故虽有昏乱之君,亦有忠贤之辅。我周东迁,晋郑是依。无知之乱,实获小白。骊姬之妖,重耳以兴。天下虽瓦解,而不土崩,海内虽鼎沸,而不盆溢。天生季氏,以贰鲁侯,季氏未有篡夺之恶,公虽失志,亦无抽筋倒悬之急。听用隶竖侥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