鞅者,彼楚子既为国君,臣下以所改之名告於邻国,故得书所改之名。赵鞅人臣,家国不为之讳,仍以赵鞅名告,故书鞅也。鞅言“君实图之”,言巳事济,君当谋其赏也。简子言此君当谋其赏者,言君当赏其在下,副上所誓之言,欲使在下信之,非欲自求赏也。
  若其有罪,绞缢以戮,绞,所以缢人物。
  ○缢,一赐反。戮音六。桐棺三寸,不设属辟,属辟,棺之重数。王棺四重,君再重,大夫一重。
  ○桐棺三寸,《礼记》云:“夫子制於中都,四寸之棺,五寸之椁,以斯知不欲速朽也。”郑康成注云:“此庶人之制也。”案礼,上大夫棺八寸,属六寸;下大夫棺六寸,属四寸。无三寸棺制也。棺用难朽之木,桐木易坏,不堪为棺,故以为罚。墨子尚俭,有“桐棺三寸”。不设属,音烛,注同,次大棺也。辟,步历反,注同,亲身棺也。礼,大夫无辟。重,直龙反,下同。王棺四重,《礼记》云:“水兕革棺被之,其厚三寸,杝棺一,梓棺二。”杝棺,辟也。梓棺二,属与大棺也。被水牛及兕之革为一重,辟为二重,属为三重,大棺为四重。君再重,君谓侯、伯、子、男、侯、伯巳下无革棺,属与辟为一重,大棺为再重。上公则唯无水革耳,兕革与辟为一重,属为再重,大棺为三重。大夫一重,大夫唯属与大棺为一重。今云“不设辟”者,时僣耳,非正礼也。
  [疏]注“属辟”至“一重”。正义曰:《礼 丧大记》云:“君大棺八寸,属六寸,椑四寸。上大夫大棺八寸,属六寸。下大夫大棺六寸,属四寸。”是属辟为棺之重数也。《大记》之文,从外向内,大棺之内有属,属之丙有椑。椑,亲身之棺。郑玄云:“椑,坚著之意也。”如记文,大夫无椑。今简子自言有罪始不设辟者,郑玄云:“赵简子云‘不设属椑’,时僣也。”为时僣日久,自言无罪则僣设,有罪乃不设耳。记言“士棺六寸”,《檀弓》又云:“夫子为中都宰,制四寸之棺,五寸之椁。”郑玄云:“为民作制。”民犹四寸,简子言三寸者,亦示其罚之重,令制度卑於民也。记有杝棺、梓棺,杝谓椵也,不以桐为棺。简子言桐棺者,郑玄云:“凡棺用能湿之物,梓、椵能湿,故礼法尚之。”桐易腐坏,亦以桐为罚也。《檀弓》又云:“天子之棺四重。”郑玄云:“尚深邃也。诸公三重,诸侯再重,大夫一重,士不重。”又云:“水兕革棺被之,其厚三寸,杝棺一,梓棺二,四者皆周。”郑玄云:“以水牛、兕牛之革以为棺被,革各厚三寸,合六寸也,此为一重。”杝棺一,所谓椑棺也。椊棺二,所谓属与大棺也。《檀弓》之文,自内向外,水牛之革,一也,兕牛之革,二也,二者相袭乃得为重,故以此二者为一重也。又有椑也,属也,大棺也,此是天子四重。为数五棺,为四重也。《丧大记》之文,君有大棺也,椑也,属也;大夫有大棺也,属也。郑玄注《檀弓》“天子之棺四重”,以是差之,上公革棺不被,三重也;诸侯无革棺,再重也;大夫无椑,一重也;士无属不重也。是上公数四棺,为三重;诸侯数三棺,为再重;大夫数二棺,为一重;士以一棺,为一重也。杜之此注,惟无上公、士耳,其言重数与郑同也。若然,《礼器》云:天子葬五重,诸侯葬三重,大夫葬再重,以多为贵也。彼重亦当谓棺,而其数皆较一者,郑玄云:“天子葬五重者,谓杭木与茵也。葬者杭木在上,茵在下。”然则茵以藉棺,杭为负土,天子乃诸侯、大夫皆数彼以增棺数,故皆多较一也。杜言此棺之重数者,以明不设属辟为罚也。
  素车朴马,以戴柩。
  ○朴,普卜反。柩,其又反。
  [疏]“素车朴马”。
  ○正义曰:素车,无饰,谓不以翣、柳饰车也。《曲礼》云:“大夫去国,为位而哭,乘髦马。”郑玄云:“髦马,不鬄落也。”则此朴马亦谓不鬄落,用此以载柩也。《杂记》称:“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:其终夜燎,及乘人,专道而行。”然则柩皆人挽,此用车马载者,礼言乘人设法许之耳,道远者当用牛马,且此言亦为罚也。
  无入于兆,兆,葬域。
  [疏]“无入于兆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周礼 冢人》云:“凡死於兵者,不入兆域。”郑玄云:“战败无勇,投诸茔外以罚之。”此言不入兆域,亦罚也。
  下卿之罚也。”为众设赏,自设罚,所以能克敌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甲戍,将战,邮无恤御简子,卫太子为右。邮无恤,王良也。
  ○邮音尤。
  [疏]注“邮无恤王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下云子良授绥,是也。服虔云:王良也。《孟子》说王良善御之事。古者车驾四马,御之为难,故为六艺之一。王良之善御,最有名,於书传多称之。《楚辞》云:“当世岂无骐骥兮?诚无王良之善御。见执辔者非其人兮,故驹跳而远去。”
  登铁上,铁,丘名。望见郑师众,大子惧,自投于车下。子良授大子绥而乘之,曰:“妇人也。”言其怯。
  ○怯,去业反。
  [疏]“授大子绥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曲礼》云:“凡仆人之礼,必授人绥。”《论语》称孔子上车,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