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,故以纪、鲁及齐与宋、卫、燕战。不书所战,后也。公后地期而及其战,故不书所战之地。
  [疏]注“公后”至“之地”。
  ○正义曰:两敌将战,必豫期战地,公未见纪、郑,纪、郑已与齐、宋先设战期,公不及设期,唯及其战。故言战而不书所战之地,言此地非公所期,故不书也。《释例》曰:“桓十三年,战不书所,所者,期战所在之地也。公会战而后其期,犹及诸侯,共其成败,故备书诸国而不书地。成十六年传曰:‘战之日,齐国佐至於师。’此其类也。然则诸战书日者,日即从月,计此经当云‘二月,已已,公会纪侯、郑伯’,今退已已於郑伯之下者,《春秋》之例,公之出会,例多以月,要盟、战败,例多以日,故已已之文在公会纪侯郑伯之下。‘十二年,十二月,及郑师伐宋。丁未,战于宋’,亦其类也。”服虔云:“下日者,公至而后定战日。”地之与日当同时设期,公既不及期地,安得及期日也?刘炫云:“公会纪、郑,告庙而行,始行即书会也。其战之日,则战罢乃告庙。史官虽连并其文,而存其本旨,已巳是战日,故下日以附战。”
  郑人来请脩好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
  【经】十有四年,春,正月,公会郑伯于曹。(脩十二年武父之好。以曹地,曹与会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与音预。)
  无冰。无传。书,时失。
  夏,五。不书月,阙文。郑伯使其弟语来盟。
  秋,八月,壬申,御廪灾。御廪,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。天火曰灾。例在宣十六年。
  ○廪,力锦反,仓也。
  [疏]注“御廪”至“六年”。
  ○正义曰:传称“御廪灾。乙亥,尝。书,不害也”。明尝之所用是御廪之所藏也。《礼记 祭义》云:“天子为藉千亩,诸侯百亩,躬秉耒,以事天地山川,社稷先古,敬之至也。”《穀梁传》曰:“天子亲耕,以共粢盛。王后亲蚕,以共祭服。国非无良农工女也,以为人之所尽,事其祖祢,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。”《月令》“季秋,乃命冢宰,藏帝藉之收於神仓”,郑玄云:“重粢盛之委也,帝藉所耕千亩也,藏祭祀之穀,故为神仓。”以此诸文,知御廪,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。廪即仓之别名。《周礼》廪人为仓人之长,其职曰“大祭祀,则共其接盛”。郑玄云:“接读为扱,扱以授舂人。大祭祀之穀,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,不以给小用。”是公所亲耕之粟,拟共祭祀,藏於仓廪,故谓之御廪。灾其屋而不损其穀,故曰“书,不害也”。
  乙亥,尝。先其时,亦过也。既戒日致齐,廪虽灾,苟不害嘉穀,则祭不应废,故书以示法。
  ○先,悉荐反,又如字。齐,侧皆反。
  [疏]注“先其”至“示法”。
  ○正义曰:八月建未未是始杀,故云“先其时,亦过也”。《周礼 大宰》:祀五帝,“前期十日,帅执事而卜日,遂戒”。享先王,亦如之。郑玄云:“十日者容散齐,七日致齐三日。”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,是致齐之初日也。既已戒日致齐,御廪虽灾,苟其不害嘉穀,有穀可以共祭祀,则祭不应废,故书以示法也。若害穀,则当废,不可苟用他穀故也。先时亦过,过则当书。但书过,已有成例,故传指言不害。故沈氏云:“杜以先时亦过,过则当书。传何以专言不害?此丘明之意,若非先时有灾不害亦书,若非御廪有灾先时亦书,进退明例也。”服虔云:“鲁以壬申被灾,至乙亥而尝,不以灾害为恐。”故卫难杜云:“若救之则息,不害嘉穀,则传当有救火之文。若如宋灾,传举救火。今直言不害,明知不以灾为害。”杜必为不害嘉穀者,秦氏答云:“传所以不载救火者,传以指释经文,略举其要,所以不载救火,至於宋、郑之灾,彼由简牍备载,详略不等,不可相难也。”
  冬,十有二月,丁已,齐侯禄父卒。无传。隐六年盟於艾。
  宋人以齐人、蔡人、卫人、陈人伐郑。凡师能左右之曰“以”,例在僖二十六年。
  【传】十四年,春,会于曹。曹人致饩,礼也。(熟曰饔,生曰饩。)
  [疏]注“熟曰饔,生曰饩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外内饔皆掌割亨之事。亨人给外内饔之爨亨煮。饔者煮肉之名,知熟曰饔。哀二十四年传称晋人饩臧石牛,以生牛赐之,知生曰饩。又《聘礼》致饔饩五牢,饪一牢,腥二牢,饩二牢。饪是熟肉。腥是生肉,知饩是未杀。郑玄以为生牲曰饩,唯瓠。叶笺云:腥曰饩,欲以牵为牵行,故饩为已杀,非定解也。定解犹以生为饩。传诸言饩者,皆致生物於宾也。
  夏,郑子人来寻盟,且脩曹之会。子人即弟语也,其后为子人氏。
  “秋,八月,壬申,御廪灾。乙亥,尝”。书,不害也。灾其屋,救之则息,不及穀,故曰“书不害”。
  冬,宋人以诸侯伐郑,报宋之战也。在十二年。焚渠门,入,及大逵。渠门,郑城门。逵,道方九轨。
  ○逵,九龟反。伐东郊,取牛首。东郊,郑郊。牛首,郑邑。以大官之椽归,为卢门之椽。大宫,郑祖庙。卢门,宋城门。告伐而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