朝视我有愧多矣。昔汉承秦人苛刻之后,一切反其所为,然路温舒犹谓秦有十失其一尚存,今元之弊政污习固已泛扫无余矣,然犹不免有一之尚存者,男女之无别也。今燕、赵、齐、晋之域,古所谓中州也,自古圣帝明王、大贤君子过化存神之地,礼义廉耻所自出也,而今闾阎之下、贫下之家,内外尚无限隔,乃至男女同炕而寝,夫妇以名相呼,翁妇嫂叔之不相回避,继父继母之子女相为昏配,诸如此类者尚或有之,乞敕令有司痛加禁约,一洗前朝之陋习,以昭盛代之文明,毋使片翳寸絺以为大朝之玷。(以上人家男女有别之礼)

  《斯干》之诗曰:乃生男子,载寝之床,载衣之裳,载弄之璋(半圭也),其泣喤喤(大声也)。

  朱熹曰:“寝之于床,尊之也。衣之以裳,服之盛也。弄之以璋,尚其德也。”

  又曰:乃生女子,载寝之地,载衣之裼(褓也),载弄之瓦(纺砖),无非无仪(善也),唯酒食是议,无父母诒罹(忧也)。

  朱熹曰:“寝之于地,卑之也。衣之以褓,即其用而无加也。弄之以瓦,习其所有事也。有非,非妇人也;有善,非妇人也。盖女子以顺为正,无非足矣,有善则亦非其吉祥可愿之事也。唯酒食是议而无遗父母之忧,则可矣。”

  《内则》曰:子生男子,设弧(弓也)于门左;女子,设帨(佩巾也)于门右。三日始负(抱也)子,男射,女否。

  方悫曰:“设弧于门左,左者天道所尊;设帨于门右,右者地道所尊。必曰设者,方男女之生,其于弧、帨有可用之道而未能有用之实也,古之人重男女之生,又重男女之别,非特见于弧、帨而已,男则寝于床之尊、女则寝于地之卑,其衣之也男以昼服之裳、女以夜服之裼,其弄之也男以所有事之璋、女以所有事之瓦。”

  凡接子择日,庶人特豚、士特豕、大夫少牢,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。郑玄曰:“凡接子,虽三日之内,尊卑必皆选其吉焉。”
 

卷五○

  ▲家乡之礼(上之中)

  《内则》曰:子能食食(饭也)“,教以右手,能言,男唯、女俞(然也)。六年(六岁也),教之数(一、十、百、千、万之数)与方名(东、西、南、北四方)。七年(七岁),男女不同席、不共食。八年(八岁),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(行坐皆居长者之后),始教之让(后长者便是让)。九年(九岁),教之数日(朔望与十干、十二支也)。十年(十岁),出就外傅,居(谓昼所处)宿(谓夜所息)于外,学书(谓六书)”计(谓九数),礼帅初(凡礼皆循其初,不许更变),朝夕学幼仪(学为人少者之仪),请肄简(谓书篇数)谅(谓言语信实,请肄者请于长者而习学之)。

  颜之推曰:“教子婴孩在谨其始,子之初生也不可不使之知尊卑、长幼之礼。若侮詈父母、驱击兄姊,父母不加诃禁,反笑而奖之,彼既不辨好恶,遂谓当然,及其既长习已成性,乃怒而禁之不可复制,残忍悖逆,无所不至,此盖父母无深识远虑,不能防微杜渐,溺于小慈养成其恶故也。”

  方悫曰:“出入门户欲其行之让,即席欲其坐之让,饮食则欲其食之让也。”

  臣按:《内则》所言教子之法,自能食、能言始,其叙年自六年以至于七十而后止,而此所采止于十岁者,陆氏曰“十年以后有学无教”,盖就外傅以后则其所学者属于师友而不系于父兄之家教矣。

  女子十年(十岁也),不出(不出外门)。姆(女师也)教,婉(谓言语柔顺)娩(谓容貌柔顺)听从(以顺为正)。执麻枲(谓绩纺),治丝茧(谓蚕事),织(纺织)纴(缯帛)组芃(皆是绦,薄阔者为组、似绳者为紃),学女事以共衣服,观于祭祀,纳酒浆、笾(竹器)豆(木器)、菹(菜茹)醢(肉酱),礼相助奠(以礼相长者而助其馈奠)。

  辅广曰:“婉有委曲之意,娩有迟缓之意,听从所谓以顺为正也。妇人之德莫此为盛,始于容德,中于女工之事,终于祭祀之礼,妇人之事尽是矣。”

  方悫曰:“不出谓常居闺闾之内也。听则有所受,从则无所违,皆女德也。执麻枲则绩事也,治丝茧则蚕事也,观于祭祀则欲其习熟是事,故也非特观之而已,又且纳酒浆、笾豆、菹醢等物以致其礼,相助长者奠之于神焉。”

  吴澂曰:“笾豆、菹醢者,笾豆其菹醢,谓以菹醢实于笾豆也。纳其酒浆于尊罍,实其菹醢于笾豆,各有司之者,使女子观之,至行礼之时则相长者而助其奠于神位之前也。”

  臣按:此《内则》言教女之法。

  《曲礼》曰:幼子常视无诳(欺诳),童子不衣裘裳,立必正方(不可斜向),不倾听(不得倾头侧听)。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,负剑(童子在长者旁若负剑然)、辟(偏也)旗(口旁)诏之(谓倾头与语),则掩口而对。

  刘彝曰:“幼子之性纯明自天,未有外物生其好恶者,无所学而不可成也,如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