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戒者,不得嗔恚四輩,訕謗道士。
  第九戒者,不得貪覓過度,損物益己。
  第十戒者,不得觸罵宗親,不敬耆老。
  此十戒者,身之大患,犯之者風刀萬劫,恒值惡緣。善心信敬,開導後人,勤行諦聽,受勿忘言。行之如法,生不犯過,死無拘閉,天降雲軿,自然得道。
  釋曰:此即是其十戒,并是修奉之儀。護持者尅獲於人天,犯之者必沈於地獄。若有善男子善女人,能持此十戒,踴猛精進,心不懈倦,行與道合,乃無違失生,則為教所仰,死則升彼上清,駕躡雲車,往來無礙,超越三界,金剛之軀。若犯之者,則淪五苦,歷三塗,劍樹刀山,每令巡履,牛頭獄卒,催逼馳驅,肉散如星,骨消如雨,萬劫受苦,不拾須臾,恒值惡緣,怨怨相對。違經犯戒,地獄獲殃。如法修行,天堂受樂。自次以下,道君重問三元齋法,此舉下文,更作若為啟請。
  太上道君稽首禮日:三元齋法,中元之旨,前已具聞。未審上下二元,依何法式。
  釋曰:此三元齋法,俱在眾經。道君恐來代愚蒙,多所不悟,再興高問,冀垂未聞,於此會中,殷勤重請。天尊所答,其此若為。
  天尊告曰:此三元齋,三錄定簡,靈寶要文。正月十五日者,此為上元天官檢勾。十月十五日者,此為下元水官檢勾。此者所攝不同。
  釋曰:此即天尊告示三元由委。言此三元之法,是三錄定簡,出靈寶要文。所攝不同者,為上元左府主生生,太陽火官考。下元即右府主死死,太陰水官考。中元主生死簿錄,一切地獄囚徒罪福之事,風刀之考。各領察九萬眾,凡有一十二月。其中元、下元,三府兩同。然香旋遶者,各為上元知生,下元知死之途。既別統攝,是以不同,故云所攝不同o
  今所陳說,七月十五日作玄都大獻者,此乃總管上下二元,故以相告,宜遵之焉。
  釋曰:此言中元通括上下,一切都和勘當,餓鬼囚徒,並在今日。但今日中元道,攝上下二元,其功最重。故玄都獻法,拔度先亡,所以不言天官、水官,唯稱中元者,唯中元地官。地官處中,中是正色,故舉中元,以攝上下。又萬物至秋,皆悉成結,所以取其方金即熟。故以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辰,以為供養。又一切餓鬼罪魂,今日皆蒙釋放。
  中元教戒之日,玄都大獻之晨,常須建福修齋,行道講經,供養三寶,拔度亡靈,既此一時,地獄囚徒,咸蒙福祐,遵則享祚,洩則禍臻。
  釋曰:但天尊奉大獻之供,享福無極,輕洩大獻之輕,則禍臻萬劫。
  太上道君、十方大聖、飛天神王、七千二百四十童子,聞是說已,一時歡喜,作禮而去。
  釋曰:上聖慈悲,常惟救度。至於宣揚妙法,光闡玄風,冀其至言,寧不歡喜。於是虔心踴躍,作禮而行。各適彼方,殷勤教化。
  太上洞玄靈寶三元#31玉京玄都大獻經竟
  #1 案敦煌本與《道藏》本經文差異頗多。今僅校正其與文義有意者。非關文義之異不校。
  #2 案「萬劫」以下至此數十字,原本作注文。核諸前後文義,當作經文為是。今改作經文。
  #3 玆:原作「慈」,據文義改。
  #4 禁繫:敦煌本作「攻擊」。
  #5 天尊以次而說偈言:敦煌本作「其因如此,今為卿等略說是」。
  #6 死受金鎚打:敦煌本作「死魂受槌考」。
  #7 萬劫不得出:敦煌本作「歷劫難可出」。
  #8 並癡狂:敦煌本作「顛癡狂」。
  #9 後身:敦煌本作『後生』。
  #10 鐵杖不去身:敦煌本作『痛切恒在身』。
  #11 欺誘頑益己:敦煌本作『欺誘益己取』。
  #12 『長』字原缺,據前後文例補。
  #13 死墮毒獸螫:敦煌本作『無變為小虫』。
  #14 飢渴飲火精:敦煌本作『飢則食火精』 。
  #15 六畜形:敦煌本作『邊夷身』 。
  #16 後嗣:敦煌本作『後根』。
  #17 罪田:敦煌本作『罪因』,近是。
  #18 同:原作『周』,據敦煌本改。
  #19敦煌本此段經文作:『當依玄都舊法,正月十五日、七月十五日、十月十五日,三元之晨,地官校句,授選眾戒,分別善惡。諸天仙聖,普詣靈華官中,簡定劫數簿錄及惡鬼囚徒』。此與《道藏》本頗不同。
  #20 敦煌本此段經文作『世間當以其日清浄室宅,夜則燒香燃燈,是時起願,照曜諸天及九幽長夜八門之中。又學上聖靈真,作玄都大獻於玉京山,法下界應採諸妙花菓,盡世間所有眾奇異甘彌上饌,幡幢寶蓋,莊嚴供養,遙心丹到,獻諸眾聖及諸道士』。
  #21 敦煌本此段經文作:『於其日夜講誦是經,谷(欲)為其家九玄七祖父母,一切眷屬,廣及他人,懺悔諸罪,發心慇勤,則囚徒餓鬼,當得解脫,與食俱飽,免於眾苦,得還人中,隨業受樂。自非如斯,難可拔贖』 。
  #22 敦煌本無此段經文。
  #23 堂玉:據前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