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有『下』字,據文意當補。
  #11趙用賢本、張榜本『轉』作『韓』,道藏本作『轉』誤,今校正。
  #12『臣』下舊有『聞』字當衍,據陳奇猷本刪。
  #13『見』藏本誤作『光』,據陳奇猷本改。
  #14藏本舊作『人』字當為『仁』字之誤,據陳奇猷說改。
  #15凌瀛初本、迂評本此處有『位之至尊也,主威之重,主勢之隆也。』十四字,道藏本原脫,今補。
  韓子序
  韓非者,韓之諸公子也。喜刑名法術之學,而歸其本於黃老。其為人口吃,不能道說,善著書。與李斯俱事荀卿,李斯自以為不如非。見韓之削弱,數以書干韓王,韓王不能用。於是韓非病治國不務求人任賢,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功實之上。以為儒者用文亂法,而俠者以武犯禁。寬則寵名譽之人,急則用介冑之士。所用非所養,所養非所用。廉直不容於邪枉臣。觀往者得失之變,故作孤憤、五蠹、內外儲、說難五十五篇,十餘萬言。人或傳其書至秦。秦王見孤憤、五蠹之書,曰:嗟乎,寡人得見此人與遊,死不恨矣。李斯曰:此韓非之所著書。秦因急攻韓。韓始不用,及急,乃遣韓非使秦。秦王悅之,未任用。李斯害之曰:非,韓之諸公子也。今欲并諸侯,非終為韓不為秦,此人情也。今王不用,久留而歸之,此自遺患也,不如過法誅之。秦王以為然,下吏治非。李斯使人遺藥,令早自殺。韓非欲自陳,不得見。秦王後悔,使人赦之,非已死矣。
  韓非子卷之二
  有度第六
  國無常強,無常弱。奉法者強則國強,強為不曲法從私。奉法者弱則國弱。荆莊王并國二十六,開地三千里,莊王之氓社稷也,而荊以亡。荊全之時,與荊亡之時,民及社稷未改易而全亡,遂殊者,則由#1奉法有強弱故也。齊桓公并國三十,啟地三千里,桓公之氓社稷也,而齊以亡。燕襄王以河為境,以薊為國,襲涿、方城,方城,涿之邑也。殘齊,平中山,中山,國名。有燕者重,無燕者輕,謂鄰國得燕為黨者則重,反是者則輕也。襄王之氓社稷也,而燕以亡。魏安釐王攻趙救燕,取地河東,河東,故南燕國所在,時魏救燕,燕人得之,故以河東故國與魏也。攻盡陶、魏之地。陶,定陶也加兵於齊,私平陸之都。言魏加兵於齊平陸,以為私都也。攻韓拔管,管,故管叔所都。勝於淇下。睢陽之事,荊軍老而走。魏與楚相持於睢陽而楚師遁。師久為老。蔡、召陵之事,荊軍破。兵四布於天下,兵,魏之兵也。威行於冠帶之國。安釐王死而魏以亡。故有荊莊、齊桓則荊、齊可以霸,有燕襄、魏安釐則燕、魏可以強。今皆亡國者,其羣臣官吏皆務所以亂,而不務所以治也。其國亂弱矣,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,外,謂臣之事也。則是負薪而救火也,亂弱甚矣。
  故當今之時,能去私曲就公法者,民安而國治。能去私行行公法者,則兵強而敵弱。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羣臣之上,則主不可欺以詐偽。謂得守法度之臣受之以政位,加羣臣之上,故不可欺以詐偽。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,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。權衡所以稱輕重也。臣既妙於輕重,使之聽遠,故不可欺以輕重也。今若以譽進能,則臣離上而下比周。能由譽進,所以比周於下,求其虛譽。若以黨舉官,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。官由黨舉,所以務交,求其親援。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。以譽為賞,以毀為罰也,則好賞惡罰之人,釋公行,行私術,比周以相為也。忘主外交,以進其與,與,謂黨與也。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。交眾與多,外內朋黨,雖有大過,其蔽多矣。朋黨既多,遞相隱蔽,雖有大過,無從而知也。故忠臣危死於非罪,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。邪臣朋黨,則忠臣橫以非罪而見陷,邪臣輒以無功而獲利也。忠臣#2危死而不以其罪,則良臣伏矣。臣傷其類,故良臣伏也。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,則姦臣進矣。同氣相求,故姦臣進也。此亡之本也。若是則羣臣廢法而行私重,輕公法矣。私重,謂朋黨私相重也。數至能人之門,此其所以私重也。不壹至主之廷。百慮私家之便,不壹圖主之國。屬數雖多,非所尊君也。君之徒屬之數雖多,皆行私重,故非尊君。百官雖具,非所以任國也。百官雖備,皆慮私家之便,故非任國。任,謂當其事也。然則主有人主之名,而實託於羣臣之家也。威權不移故也。故臣曰:亡國之廷無人焉。無憂國之人也。臣,韓非自謂也。廷無人者,非朝廷之衰也,家務相益,不務厚國,大臣務相尊,而不務尊君,小臣奉祿養交,不以官為事。此其所以然者,由主之不上斷於法,而信下為之也。故明主使法擇人,不自舉也,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擇人量功之法,布在方策,謂成國之舊制。能者不可弊,敗者不可飾,譽者不能進,非者弗能退,以法量功,故能不可弊,敗不可飾也。以法飾人,故譽不能進,非不能退也。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,明辯謂善惡不相掩。故主讎法則可也。讎,謂校定可否。
  賢者之為人臣,北面委質,無有二心,朝廷不敢辭賤,則軍旅不敢辭難,朝廷辭賤,則下有缺上之心。軍旅辭難,則事有偷存之志。順上之為,從主之法,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。故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