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奏名人未奏,詐稱法職者,徒二年。已奏,而報應未下,保舉審察不當,即議重奏。不俟報,而妄稱師弟,各徒二年。
諸新補本院法官,習篆天符、星斗印訣、綱步之類,以金玉香木板書。習了畫時,以香水洗脫,棄於長流水中,違者,徒一年。
諸以正法妄傳非人,而希求財利,或得財而中悔不傳者,並徒二年。未得財同。假以他法,影應為正法傳之者,徒三年。
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,或假借倩人傳寫,侮翫不恭,與非行法人持論,泄漏訣目者,徒三年。以法示翫鬼神者,徒一年。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,徒二年。至死者,流三千里。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,流二千里。
諸奏上清表章詞文,關直日功曹,通落東嶽文狀,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,差本院神將吏兵,告奏事定,輕重行遣。如合奏而不奏,不合奏而奏者,已上並杖一百。
諸正法天書祕錄符篆,傳授與人者,許謄寫,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龕嵒石匣中。法官敕誥符文,經轉資,盡將已前所授者,皆焚化,置之江湖中,止得留見任官文書。如不燒化,以故法衣裹複,投於江河內。篆符替下,筆墨朱紙硯水,道冠法服,諸般應替之物,盡火化,沈向水中,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內,并以訣法藏之,違者,徒一年。
諸傳度正法聽,以甲子、庚申三元、八節、五臘、本命日,奏名跪受劍印訣目,筆硯朱墨法具,皆祭而甩之,鐶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,鉟鎔售錢置供獻,拯濟貧人,不得入己侵使,違者,徒三年。
諸行法官,急速去世者,預顯異境,此乃上天告命,遂使卒然而去。無靈異者,即是有司追取,證對不明事宜。令嗣法親眷,速以符誥敕牒法服,謂其行法之師,先所受本法誥敕之文,并本身所服階品之冠服也。焚為灰,投長江關水官,遞與其人幽司遵行,違者,徒二年。
諸法官,功行果滿被召者,法體二上三下,如蛇蟲行耳,似有風聲。目無神光,天柱不起,天鼓不鳴,便穴腎堂皆痛,神炁自湧泉穴出頂門,即便以誥籙符印函藏一處,更新衣法服,端坐遺囑嗣法親眷訖,蛻去前,有瑞雲仙仗迎引,直赴洞府,受仙官,領職治事。若法體覺知不能支持,當處土地寵助嗣法親眷,依上法函藏,違者,流三千里。情理重者,處死。
儀三+五條
諸應正法鬼律文篆,並以香篋綵囊巾筍貯之。遇檢閱,存神冥目,結界入靜,方得開卷,不得過五行,祕之,慎勿令鬼神盜觀。
諸善民,能驅邪輔正,實有濟物之功者,收錄奏名,傳度正法,補職受位。
諸應院中法具,謂如劍印、筆墨、朱硯、冠履、法水之類。未經奏祭,並不得擅便私用。
諸應傳度弟子,肘步投師。師昇壇說戒,露刺飲丹,分鐶破券,以誓盟言。次與訣目符文,宣示真誥,跪受官職印劍之類。師啟白上真,落三尸於四體,釋萬罪於九玄,關報所屬行持,上合天心。
諸應神將吏兵,謂東嶽差到者。明受報應,到院訖,以酒食錢馬犒設。常守本職,准備驅用,不得私使。
諸行法官,經過有神祠處,掐天丁訣,鳴天鼓,集身中靈官護法將吏隨行,以布威儀,神自畏伏。
諸行法官,早朝取服,旺氣作用。奏書設醮,不得燒檀乳香。
諸應世間人命,禀天注壽祿。如經本院拯救,所病不起,即是數盡劫終,此即不可行移文字,必為虛設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