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伏尸鬼怪,古物精妖,一切無名之鬼,妄託不繫籍身死,輒停世間不去者,徒一年。妄假威勢,曲求祭祀,陷害生人,流二千里。地分主者,知而不紏,同罪。
諸鬼祟,傷害生人,因追捉藏伏者,徒三年。拒捕,輒與吏兵鬥敵者,死。
諸孤露無主邪鬼,假於新死故亡之便,纏繞生人,有所求者,流二千里。傷人命者,滅形。委是家親眷屬,逐時有闕祭祀,因而作祟者,以餚饌祭饗,善功為報,化諭遣退。若受祭饗福力後,依前為害生人者,送東嶽,於下鬼籍中拘係。
國祀門五條
諸國家,不載祀典神廟,妄興妖孽,誑惑人民,輒為禍福者,流三千里。曾傷人命者,滅形。
諸鬼神,雖不載祠典,而能福及於民者,當考功績,以聞推恩。若自矜其功,捷便妄以妖異。於人興疾疫,須求祈祷,而不退者,徒三年。至傷人命者,流三千里。及十人者,死十人已上,滅形。
諸里社本界神祠,水陸二路,見係陽界靈威,該在祀典,不得受人間曲祀,及不得受人厭咒生命,違者,紏察,申三官當議,重行黜責。
諸祀典福神,有害於人間者,具所犯,奏取敕裁。
諸朝列功臣名賢,因立廟祠後,有害於民者,立便遣之。違而不去,關東嶽,并具所犯奏聞。
飛奏門二條
諸急切飛奏,限兩時報應。上天急切,與地獄仙官行報者不同。若違時不報,或因騰奏有失者,並杖一百,仍許再奏,候報施行。如驅邪院誤報,因而違者,勿論。
諸奏書,緊切,限一日。次緊,限三日。常程,限七日。報應并謂奏上天者。皆用引劄,通落須經歷地分護送出界,輒邀難拘滯者,一日杖一百,二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若情理切害者,并具事因奏聞。
玉格正條十六條
諸應本院官法服,星冠朱履,非行持伏鬼魔者,不得披戴,違者,徒一年。不因法中事儀,以勞鬼神者,徒二年。
諸應本院官法職,乃上清玉籍補充,統攝三界邪魔。所授正法中誥籙,並以黃花帛上,朱墨間寫,裝嚴卷軸。給付訖,本師告諭戒行勤切,應係法中祕語靈文,口傳心授,不得隱落,違者,三官糾察。
諸行法官,若善能傳授正法,與有道之士,行持救濟生民,有感格者,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,不次推恩。
諸應選人材,可保奏而不奏,不可奏而奏者,並徒一年。未經奏陳,輒傳印訣者,罪亦同上。百日內,本師自覺。舉限內,不首陳罪,亦如之。
諸應奏名後,不依師旨,及有違背事儀者,徒一年。情理切害者,本師具實告奏,先滅一身,後罪九族。
諸應有道士,告傳正法,以救民人。主師圖其財利,輒生難阻者,杖一百。妄授貨者,一匹徒一年,十匹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,仍降兩資法職。不滿一匹,杖一百。饋送酒食,亦同。
諸行法官,每歲拯救危篤病,及二十人,轉一資。二十人已上,依仙班格陞職,功行遷轉法位,奏聞。若人間告訴,不為度理,畫即救濟,并妄遷補法位,不實者,並徒一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