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、諸是後學,七祖以下有殺害人命、劫賊攻掠,謀圖姦淫,莫逆之過,九族交通,謀反无道。若志尚自勵,首寫七玄重罪,施散功德,拔出幽魂,披露#1己身於三光之下,散髻叩頭,三年不倦,自責重信,投之九江,贖解前咎。
第二,己身先有重罪,手殺人命,及酷虐下賤,殺害眾生,劫掠百姓,謀圖姦充,九族相交,如妬賢能,伐逆師主。若苦志吐首,效功施德,披靈三光,散髮叩頭,三年陳謝,罰信投河,以贖己愆。
第三,凡是學者,受三奇寶文,上清祕經,而輕泄目錄,以示不同,宣露妙祕,輕慢寶章。一犯至十,罰功斷罪三年,然後得更清齋修行。過此以上,皆罪結九陰也。
第四,凡受上清,不得哭泣,臨見死尸及血穢之殗。一犯至十,罰功斷
事一年,然後得依科自罰,拔罪太陰,更清齋行事。二十四犯,失經身喪。
第五,凡受上清,不得舉近婦人,行陰陽之事,混染真炁。十犯至二十四過,罰功斷事三百日,然後更清齋修行,過此亡身。
第六,凡受上清,不得心懷賊害,手行虐暴,殺生行凶,貪略姦宄#2,如賢妬能,攻毀同炁,伐敗經師。一犯至五,聽罰信謝責,斷事十年,得清齋修行所受。過此至二十四,身亡。
第七,凡受上清,不得北向便曲,及食五辛六畜之肉,飲酒作性,虧道慢法,疑二不專。十犯至二十四,聽依科罰信,謝過太陰,斷功一年,然後聽清齋修行所受。過此身亡。
第八,凡受上清,當依科責信,詣師告齋,然後受經。不得不告盟而妄披寶文,凡諸常人,不得輕略竊寫,及改易聖文,以意通訣,毀名古音,自作一法。一犯至三,斷功三年,按科自罰,投信九河,更清齋三十日,然後得還修行。過此至二十四、身沒鬼官。
第九,凡受上清,當別室安高座,高四尺四寸,廣五尺,請太上之經,明燈燒香,朝夕禮願,常為供養。不可使異炁之人,冒殗履穢,及婦人叅入室內,觸忤神真,衣服屐履交關非類,臥息坐起,皆當與物有異。犯者從一至二十四,罰功斷事一年,然後更清齋修行。過此身亡。
下品贖罪篇
第一,犯中品第一罪,自責年竟,賚金鐶九雙,一兩金人一形,投三河。
第二,賚真珠一斤,書刀一口,一兩金人一形,投三河。
第三,金人一形,真珠一斤,書刀一口,沉之。
第四,中庭夜半燃三十二燈。
第五,香湯沐浴於庭,然二十四燈。
第六,私寶散乞貧民,作百人食以飴飢乏。
第七,上香十斤,送同學之人十處。
第八,清油一斛,於中庭然燈,多少適意,唯令油盡。又上香十斤,奉有經之師。
第九,然七燈於堂前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