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紫紋二十四丈;
六、命綵支干相入,紋繒隨年;疋丈尺。
七、五色絲各三斤;
八、五種香各九斤;
九、玉龍、玉魚各三軀;
十、金龍、金魚各五軀;
十一、玉鴈、玉羊各一軀;
十二、金鴈、金羊各一軀;
十三、玉札三枚;
十四、金環、銀鐶各九雙;
十五、真珠如梧子大,三百六十枚;
十六、五色綿各依方斤數;
十七、大度紙三百六十幅;
十八、筆五雙;
十九、龍頭書刀五枚;
二十、紫蓋紅裹一張;三副朱染頭子,金銀交具。
二十一、青蓋碧裹五張;三副烏漆頭子,牙銅交具。
二十二、明鏡一面;徑尺者,不得或九寸。
二十三、法服冠履手、板一具;精麄取中,新淨香潔。
二十四、淨罌與盤各一枚,金銀銅瓦夾紵隨時。
右二十四種,某受經法信。此二十四物,各有所應,積聚營之,不可闕一。窮地之鄉,許用他物准類充補,擬議勿
乖。又无即充,可注今闕某物,須受法之後,營覓補備。
結齋之始,投辭之初,便應備辦,諮啟師尊,有无注奠,都定書之,續置經目之後,連在辭文、之前,啟告之初并讀,至後臨度經時,出官奏表,又具言之,慎勿忽略也。
師受此信,依按明科,施用必得其所,彼此共保成真。若應玄盟,亦按此法,准採金書之後,散施之儀,經書不具,勿用此訣。大人上志,精詳遵承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