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饮者。明非不知误饮。一切众生。指异类也。余如酤戒中释。 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酒。谓饮之醉人。二酒想六句。二咽咽结罪。二轻垢。二无犯。三有饮心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若教他饮。咽咽二俱结罪。不犯者。病非酒不疗。 七众同犯。 大小乘俱制。 开者。如末利夫人事。 果报者。饮酒之罪。有五五百果。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。二五百在沸屎。三五百在曲蛆虫。四五百在蝇蚋。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。文云五百世无手。
或但举最后五百也。 理解如酤酒中说。 忏悔者。事饮。作法。理饮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得法自在人。饮无迷乱。 性恶者。用事饮。如济颠等。用理饮。即法性真酒。耽荒无厌。
(庚)第三食肉戒
若佛子。故食肉。一切众生肉不得食。夫食肉者。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一切众生。见而舍去。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。食肉得无量罪。若故食者。犯轻垢罪。
故食者。明非不知误食。一切众生肉者。不论水陆空行。但是有情身分。悉遮止也。一切众生。皆有佛性。与我同体。而今食啖其肉。残惨之甚。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准此。则蚕口兽毛。亦所不忍。是以鸯掘经云。若丝绵绢帛。展转传来。离杀者手。施于比丘。亦不应受。受者非悲也。 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肉。谓有情身分。二肉想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有食心。正是业主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 七众同。 大小不全共。
小乘初听三种净肉。一不见杀。二不闻杀。三不疑为己杀。又有九种十种不净肉等禁食。余非所制。大士怀慈。一切悉断。又知水有虫。或疑有虫。不看不漉。辄饮辄用。大小俱制。又蚕绵大小俱制。大乘为众生故。得畜憍奢耶等。而非自用。兽毛小乘不制。大乘亦无特制。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。不用弥善。 开遮者。或鹿角虎骨等。制入药中。此应非犯。若为药故伤生命。同得杀罪。 果报者。楞伽经云。为利杀众生。以财网诸肉。二俱是恶业。
死堕呌呼狱。若无教想求。则无三净肉。彼非无因有。是故不应食。佛顶经云。死死生生。互来相啖。恶业俱生。穷未来际。又云。杀彼身命。或食其肉。如是乃至经微尘劫。相食相诛。犹如转轮。互为高下。无有休息。又云。服其身分。皆为彼缘。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。身心二途不服不食。我说是人。真解脱者。 理解者。凡外食断常瘜肉。二乘食偏真枯肉。菩萨食出假脂肉。别教食但中顽肉。 忏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用四种无生。
修证者。别初住。圆初信。永断事食。四教分证。断四理食。 性恶者。用事食。如释迦本生。现恶罗刹形。怖人令受归戒。用理食。则中道法性。名为第一美肉。恣意饱啖。
(庚)第四食五辛戒
若佛子。不得食五辛。大蒜。茖葱。慈葱。兰葱。兴渠。是五辛。一切食中不得食。若故食者。犯轻垢罪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