茖葱。即韭。慈葱。即葱。兰葱。即小蒜。兴渠。此方所无。一切食中杂有此辛。亦不得食。非但戒单食也。 此是遮业。臭秽妨于净法。故制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辛。二有辛想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有食心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 七众同。 大小共。大乘防过义深。较小略重。 开遮者。病非蒜等不愈。须处僻静别室食之。不得入佛塔僧堂。不得入僧浴室。不得上都圊内。俟断食更七日后。臭气都尽。沐浴浣衣。香熏入众。具如律明。
果报者。佛顶经云。是五种辛。熟食发淫。生啖增恚。纵能宣说十二部经。十方天仙嫌其臭秽。咸皆远离。诸饿鬼等。舐其唇吻。福德日消。长无利益。修三摩地。善神不护。魔王得便。命终自为魔王眷属。受魔福尽。堕无间狱。 理解者。见思辛。尘沙辛。无明辛。 忏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事辛为修行第一渐次。最初应断。初果断见辛。四果断思辛。出假断尘沙辛。别地圆住。分断无明之辛。 性恶者。辛是薰染为义。
以法界辛。徧熏法界。如击涂毒鼓。置毒乳中等喻。既以毒喻圆理。亦可以辛喻也。
(庚)第五不教悔罪戒
若佛子。见一切众生犯八戒。五戒。十戒。毁禁。七逆。八难。一切犯戒罪。应教忏悔。而菩萨不教忏悔。同住。同僧利养。而共布萨。一众说戒。而不举其罪。不教悔过者。犯轻垢罪。
八戒者。八关斋法。又地持八重。五戒者。清信士女所受。十戒者。十善戒。沙弥十戒。又此经十重。毁禁者。总明犯一切戒。即毁三世诸佛明禁。七逆。现在下文。八难。乃犯戒果报。一地狱。二畜生。三饿鬼。四盲聋喑哑。诸根不具。五生邪见家。世智辩聪。六佛前佛后。七北洲。八无想天。一切犯戒罪者。若大若小。若重若轻。若因若果。皆教忏悔。教忏悔者。以见闻疑三根举事。令改往修来。舍过迁善也。梵语忏摩。
是此方请忍请恕之意。即表除于往愆。悔乃此方之语。义称恶作。谓追责前来所作是恶。决志改途易辙。即表修于来善。同住同利。是共食味。布萨说戒。是共法味。理应如法举罪。故不举不教者犯也。 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有罪。二有罪想。若实谓无罪者非犯。三不教心。戒本经云。嗔心不举。是染污犯。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四默然同住。不教悔是一罪。同食味复一罪。同法味又一罪。随事各结。不犯者。戒本经云。若狂。
若知不说令彼调伏。若护他心。若护僧制。又云。见众生造今世后世恶业。以慊恨心不为正说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自无智。若无力。若使有力者说。若彼自有力。若彼自有善知识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为正说。于我憎恨。若出恶言。若颠倒为。若无爱敬。若复彼人性弊(忄+龙)戾。又自不悔过。亦应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云。若菩萨不护不信之言。不护讥毁。亦不除灭。若实有过恶不除灭者。是染污犯。实无过恶而不除灭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
若外道诽谤。及余恶人。若出家乞食。修善因缘。生他讥毁。若前人嗔狂而生讥毁。解曰。不教人悔。惟是遮业。自过不悔。兼得性业也。又善生经云。若优婆塞见他四众毁所受戒。心生憍慢。言我胜彼。彼不如我。得失意罪。解曰。斯亦此戒兼摄。亦具性遮二业。亦通七众同犯也。 七众不全同。比丘应举七众罪。比丘尼得举六众罪。不得举比丘罪。若与比丘亲里知识。私相劝谏。无罪。式叉摩那得举五众罪。不得举比丘比丘尼罪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