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庚)第七不往听法戒
若佛子。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。大宅舍中有讲法处。是新学菩萨。应持经律卷。至法师所。听受咨问。若山林树下。僧地房中。一切说法处。悉至听受。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。犯轻垢罪。
一切处者。通指僧坊俗地。大宅舍。别指俗地。山林等。别指僧地也。法毗尼经律者。法名轨持。毗尼名灭。意指所诠。经律二字。意指能诠。谓经诠法。律诠毗尼。然毗尼正翻为律。经亦训法训常。文言似复。义理须明。谓经律二种。世间共有。而世间之经。未必诠于正法。世间之律。未必诠于毗尼。惟佛经佛律中。明五种远离行相应。名之为法。亦名毗尼。亦名佛所教诫。所谓是出离。非世法。是越度。非有爱。是无欲。非有欲。是无结。
非有结。是不亲近生死。非亲近。又五种出要行相应。名之为律。亦名为法。亦名佛所教诫。所谓令少欲。不多欲。令知足。不无厌。令易护。不难护。令易养。不难养。令智慧。不愚痴。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。此法毗尼。大小齐奉。七众同修。非局在声闻也。 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讲法律。二讲法律想。三不往心。若嗔慢。是染污犯。若懈怠。非染污犯。四不往听。日日结罪。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。此亦应尔。不犯者。若不解。若病。
若无力。若彼颠倒说。若护说者心。若数数闻。已受持。巳知义。若多闻。若闻持。若如说行。若修禅定不欲暂废。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。不往者皆不犯。 七众同。 大小略异如前说。 开遮者。佛藏经云。若比丘说法。杂外道义。有善比丘勤求道者。应从座去。若不去者。非善比丘。亦复不名随佛教者。 果报者。地持经云。菩萨于善知识。听受经法。于说法人。有五处不应忆念。净心专听。一者不念破戒。谓不念言。此犯律仪。
不应从彼听受经法。二者不念下性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。三者不念丑陋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。四者不念坏味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。但依于义。不依于味。五者不念坏美语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。如是五处不忆念者。是菩萨勤摄正法。于说法人。不起嫌想。若下根菩萨。起人过心。退不乐听法。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。智慧退减。解曰。智慧退减。不听之失也。能至心听。
则如沙弥戏掷。堪证四果。况实说正法耶。 理解者。不历法观心。即是不往听法。 忏悔者。事不往。作法。理不往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事往。应如常啼善财。理往。如石室观空。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。能徧至十方听法。成就念不退法。能念念永不离法。 性恶者。不应以法更听于法。
(庚)第八心背大乘戒
若佛子。心背大乘常住经律。言非佛说。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。犯轻垢罪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