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得举四众罪。不得举上三众罪。沙弥尼得举三众罪。不得举上四众罪。在家二众得举自类罪。不得举出家五众罪。若亲厚知识。私相劝谏。皆悉无罪。又在家二众。无同利养事。惟有不举。及同布萨二过。 大小乘俱制。 开遮者。僧祇律云。若彼人凶暴。若依王力。大臣力。凶恶人力。或起夺命因缘。伤梵行者。应作是念。彼罪行业。必自有报。彼自应知。尔时但护根相应。无罪。又四分律云。内有五法应举他。以时。不以非时。真实。
不以不实。有益。不以减损。柔软。不以粗犷。慈心。不以嗔恚。 果报者。大涅槃云。若善比丘。见坏法者。置不诃责。驱遣举处。是人佛法中怨。若能责遣。当知得福无量。不可称计。菩萨善戒经云。旃陀罗等。及以屠儿。虽行恶业。不能破坏如来正法。不必定堕三恶道中。为师不能教诃弟子。则破佛法。必堕地狱。优婆塞戒经云。宁受恶戒。一日中断无量命根。终不养畜弊恶弟子。不能调伏。何以故。是恶律仪。殃齐自身。畜恶弟子不能教诲。
乃令无量众生作恶。能谤无量善妙之法。坏和合僧。令多众生。作五无间。是故剧于恶律仪罪。 理解者。前人破于理戒。应教理忏。又观心释者。前念起恶为罪。后念觉意观察。名为教悔。 忏悔者。事不教。用作法。理不教。用无生。 修证者。他人犯戒。于四诤中即是犯诤。若举过不服。即是觅诤。若复有人不知戒相。不决重轻。即是言诤。若于三诤事发。又即事诤。此之四诤。具十法者乃能灭之。一持戒。二多闻。三诵毗尼极利。
四广解其义。五言辞了了。堪任问答。六诤起能灭。七不爱。八不恚。九不怖。十不痴。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。名为第五持律。所谓善能灭诤。大约是无疑解脱阿罗汉也。教悔理罪。位在圆住。通教见地。亦灭界内理诤。 性恶者。维摩经云。外道六师。是汝之师。汝师所堕。汝亦随堕。则非惟不教令悔。又从而和之矣。此亦具有事理二堕也。
(庚)第六不供给请法戒
若佛子。见大乘法师。大乘同学同见同行。来入僧坊舍宅城邑。若百里千里来者。即起迎来送去。礼拜供养。日日三时供养。日食三两金。百味饮食。床座医药。供事法师。一切所须。尽给与之。常请法师三时说法。日日三时礼拜。不生嗔心患恼之心。为法灭身。请法不懈。若不尔者。犯轻垢罪。
日食三两金者。极势之语。三时者。中前。中后。初夜。嗔心者。恚彼法师。患恼者。恐己侈费。为法灭身者。举重况轻。 此是遮业。丧资神之益。故制也。四缘成罪。一是法师。二法师想。若不知者非犯。三不请心。若嗔。若恼。是染污犯。懈怠。忘误。非染污犯。四漠然空过。随事结罪。又不受师教。亦应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云。欲求定心。慊恨憍慢。不受师教。是染污犯。若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无力。
若知彼人作颠倒说。若自多闻有力。若先已受法。 七众同。 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未满五夏。未谙律藏。见有持律人来。应请。余非所制。大乘求法无厌。一切应请。 开遮者。若知不请令彼调伏。 果报者。不请则失闻熏益。障智慧种。请则常能不离正法。 理解者。观慧不现前。名不供给请法。 忏悔者。事不请。作法。理不请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入净心地菩萨。常法供养一切三宝。事请理请俱无犯。 性恶者。事恶。则如阇王之女。
见大声闻而不起迎礼敬。理恶。则观于绝待法性。不得能供所供。能请所请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