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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69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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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心背者。明非口说。言非佛说者。意言分别计度。受持者。拟欲受持也。 此具性遮二业。计二乘。惟遮业。计外道。兼性业。以是邪见故也。直制犹豫未决。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。以其计尚未成。故且结轻。若计成。则失菩萨戒矣。 七众同。 大小不全共。小是本习。故非犯。计外。得责心罪。发心欲往。步步结应忏罪。闻外道说法。不入其心。悔还。尚许忏除共住。若片语入心。奉行其法。乃至拔一发等。失比丘戒。成重难。

现身不复许入僧数。 惟遮不开。 果报者。计外。成邪见。堕三涂。计小。障大菩提。 理解者。除一乘圆理。其余皆名邪小。 忏悔者。事背。作法。理背。须一心无生。 修证者。位不退人。永不计外。行不退人。永不计小。念不退人。永不背理。 性恶者。用外用小接外小机。示同其计。

   (庚)第九不看病戒

  若佛子。见一切疾病人。常应供养。如佛无异。八福田中。看病福田。是第一福田。若父母师僧弟子病。诸根不具。百种病苦恼。皆供养令差。而菩萨以嗔恨心不看。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。见病不救济者。犯轻垢罪。

  八福田者。一佛。二圣人。三和尚。四阿阇梨。五僧。六父。七母。八病人。七是敬田。病兼悲敬。故名第一。 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有病。二有病想。三不看心。嗔恨。是染污犯。懈怠。非染污犯。四应看不看。随事结罪。不犯者。若自病。若无力。若教有力随顺病者。若知彼人自有眷属。若彼有力自能经理。若病数数发。若长病。若修胜业不欲暂废。若闇钝难悟难受难持难缘中住。若先看他病。如病。穷苦亦尔。又云。

见诸众生有亲属难。财物难。以慊恨心。不为开解。除其忧恼。是染污犯。若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亦应此戒兼摄。 七众同犯。 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惟师友同法共房。及僧尼须看。此外不制。大士弘誓兼物。一切应看。 开遮如不犯中说。又复应知看病法则。四分律云。有五法能看病人。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。可食能与。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吐唾。三有慈愍心。不为衣食。四能经理汤药。乃至差若死。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。根本律云。

不应令无智人为看病者。必有他缘。须自出外。于不善解看病之人。当可教示。勿令病者非理损害。堕水火。食诸毒。持刀斧。堕岩壍。或升高树。食所忌食。皆应遮止。律摄云。若病人贫无药直者。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。或施主边求。或用僧伽物。或塔物。或旙盖等庄严之具。依价卖之。以供药直。若后病差。应偿。若无力者。不还无罪。大师之子。是父财故。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。除性罪已。余皆应作。 果报者。不看。失慈心益。失悲敬二田。

自有病苦。亦无人看。能看。则成就第一福田。 理解者。众生具有见思尘沙无明等病。不以四教法药治之。名不看病。 忏悔者。事不看。作法。理不看。无生。自于四种无生善通达已。乃能以法药疗他。 修证者。生缘慈。能看身病。法缘慈。能看见思病。无缘慈。能看无明病。 性恶者。常与舍心相应。名不看病。又复示现病行。

   (庚)第十畜杀具戒

  若佛子。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。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。一切不得畜。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。况杀一切众生。不得畜杀众生具。若故畜者。犯轻垢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