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庚)第十五僻教戒
若佛子。自佛弟子。及外道恶人。六亲。一切善知识。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。应教解义理。使发菩提心。十发趣心。十长养心。十金刚心。于三十心中。一一解其次第法用。而菩萨以恶心嗔心。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。犯轻垢罪。
佛弟子。单指内众。外道恶人。单指外众。六亲。通内外众。一切善知识。谓交游往还。素相亲善者也。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者。繇解义理。始堪发心。不同盲修瞎炼也。又解义不发心。增长狂慧。发心不解义。增长无明。教之使之。令知真解真修也。恶心者。概欲令人入于偏邪。嗔心者。偏恼此人。不以正教。横者。枉其根性。不称机宜。明非应病与药也。 教以外道。性遮二业。教以二乘。惟是遮业。恶心嗔心。是染污犯。无知根智。
非染污犯。 七众同。 大小不全共。同者。同不得教以外道。异者。小乘本习小。非犯。 开遮者。用随情说。逗彼机宜。乃至示同外道等。 果报者。以外教。得邪见报。以小教。障大菩提。以大乘教。自他俱利。 理解者。除一乘妙法。皆名邪小。故曰自此以前。我等皆名邪见人也。 忏悔者。教事邪小。作法。教理邪小。须一心无生。悟一心无生法已。为实施权。开权显实。以正入邪。引邪归正。无所不可。 修证者。初果无邪教。
出假无小教。圆人无理内邪小。 性恶者。徧用一切邪小法门。摄一切机。又究竟邪小。即究竟一乘。
(庚)第十六为利倒说戒
若佛子。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。广开解义味。见后新学菩萨。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。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。若烧身烧臂烧指。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。非出家菩萨。乃至饿虎狼师子。一切饿鬼。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。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。使心开意解。而菩萨为利养故。应答不答。倒说经律文字。无前无后。谤三宝说者。犯轻垢罪。
好心者。上求下化之心。先学者。自利利他之本。威仪者。化导之轨范。经律者。进修之门户。广开解义味者。致广大而尽精微。明非浅近粗疎而已。烧身臂指供养诸佛。与众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极致也。舍身肉手足供饿鬼虎狼等。与如来同慈力而下化众生之极致也。先为说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。坚其誓愿。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。谓随问而说。不颠倒说。不邪谬说。故能使其心开意解。此诚先学菩萨之职任也。应答不答。则不一一说。
倒说。则不次第。谤三宝。则非正法。又倒说即名为谤。所谓说法不当机。所说为非量也。 此是遮业。不先学是一过。不正说又一过。为利。是染污犯。无知机智。非染污犯。 七众同。 大小共。小乘依小法教人。亦不得隐没义理。 开遮者。知机故不说。或为断邪命而诃苦行。破愚执而谈理行。 果报者。为利。则邪命所摄。倒说。则谤法等流。 理解者。不知四悉檀因缘。皆名倒说。 忏悔者。事倒。作法。理倒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
初果无为利心。出假具知根智。圆观晓了四悉。 性恶者。一切法倒。一切法正。以正相入倒相。以倒相入正相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