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庚)第十七恃势乞求戒
若佛子。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。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。恃作形势。乞索打拍牵挽。横取钱物。一切求利。名为恶求多求。教他人求。都无慈心。无孝顺心者。犯轻垢罪。
自为者。明非为三宝等。为饮食乃至名誉。明非为道也。恶求者。威逼故非善。多求者。无厌故非少。教他者。教人为我求。如遣使作书之类。 此具性遮二业。盗戒之等流也。或将本觅利。或荐书强化。皆属此戒。若非分陵夺。自属盗戒。又戒本经云。多欲不知足。贪著财物。是染污犯。亦此戒摄。 七众同犯。 大小俱制。 开遮者。为三宝。为病人。为众生。如法营求。非犯。 果报者。乞求。则妨道恼他。不乞。则正命清净。自他俱利。
理解者。二乘横取真。藏通菩萨横取俗。别教横取中。 忏悔者。事取。作法。理取。一心无生。 修证者。初果断事取。圆观伏理取。圆住断理取。 性恶者。横于九界逼取佛界善根。横于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。
(庚)第十八无解作师戒
若佛子。应学十二部经。诵戒者。日日六时持菩萨戒。解其义理。佛性之性。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。及戒律因缘。诈言能解者。即为自欺诳。亦欺诳他人。一一不解。一切法不知。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。犯轻垢罪。
大士以传法度生为正务。故应学十二部经以为度生之本。而戒经尤大士之根本。故应日日六时诵持。令其精熟。然不但诵文而已。又必解其义理。佛性之性。谓先悟本源自性清净。为无作戒所依体性。即依此无作戒。还为成佛种子。是知自性清净者。正因佛性也。菩萨戒者。缘了佛性也。全一性以起二修。全二修而成一性。故名佛性之性。犹云诸佛本源佛性种子也。不解一句等。举轻况重。盖凡夫浅智。谁能法法全通。但知之为知之。
不知为不知。斯无过咎。设但不解一句一偈。及戒律少分因缘。而不肯阙疑。诈言能解。即为内乖己心而自欺。外误前人而诳他。何况一一戒律皆不解。一切佛法皆不知。则自且从师求学之不暇。岂可为他人作师授戒哉。 此是遮业。受戒不学。是一过。妄欲作师。又一过。随事结罪。 七众者。旧云。比丘比丘尼犯。余五众无作师事。未制。今按善生经中。在家菩萨亦得畜在家弟子。似亦同制。然在家虽畜弟子。无授戒事。故云不犯耳。
大小乘俱制。义疏曰。大乘为师。必是出家菩萨。具足五德。一持戒。二十腊。三解律藏。四通禅思。五慧藏穷玄。什师所传。融师笔受。流传至今。此其正说。次地持云。必须戒德严明。善解三藏。堪能发彼敬心。方可从受。不尔得罪也。四分律曰。五法不成就。不得授人具足戒。不得与人作依止师。不得畜沙弥。一戒。二定。三慧。四解脱。五解脱知见。又不能教人坚住此五。又成就五非法。不得授人具足戒。与依止。畜沙弥。一无信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