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庚)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
若佛子。信心出家。受佛正戒。故起心毁犯圣戒者。不得受一切檀越供养。亦不得国王地上行。不得饮国王水。五千大鬼常遮其前。鬼言大贼。若入房舍城邑宅中。鬼复常扫其脚迹。一切世人皆骂言。佛法中贼。一切众生。眼不欲见。犯戒之人。畜生无异。木头无异。若故毁正戒者。犯轻垢罪。
谓出家菩萨。本以信心受戒。故堪受一切供养。堪受天人鬼神恭敬。若受而故毁。便不得受一切供养。便为鬼及世人所贱。可见戒之不可毁犯如此。柰何起心。故欲毁之。虽尚未毁。先已从心结罪矣。 此是性遮二业。轻视戒律故。三缘成罪。一是犯。二犯想。三起心欲犯。念念轻垢。又戒本经云。起五盖心不开觉者。是染污犯。亦此兼摄。 七众同犯。而出家人为世福田。其责倍重。 大小俱制。小乘即所谓轻戒罪也。随所犯罪。
更加一轻戒罪。大乘亦应例此。又大士执心。严于声闻也。若本无故毁心者。但随事结本罪。不加此罪。若直起此心。未犯事者。小但责心。大亦应忏。 惟遮不开。 果报者。任其故起。则障增上戒。障增上心。障增上慧。得轻戒罪。若能开觉。则戒根坚固。定慧可克。 观解者。起理外心。即名犯戒。 忏悔者。起心犯事。作法。起心犯理。一心无生。 修证者。位不退人。无犯事心。念不退人。无犯理心。 性恶者。谤诸佛。毁于法。
不入众数。为与众魔共一手作诸劳侣。
(庚)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
若佛子。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。剥皮为纸。刺血为墨。以髓为水。析骨为笔。书写佛戒。木皮谷纸。绢素竹帛。亦悉书持。常以七宝。无价香华。一切杂宝为香囊。盛经律卷。若不如法供养者。犯轻垢罪。
供养有五事。一受持。二读。三诵。四书写。五香华杂宝供养。剥皮为纸等。举重况轻。 此是遮业。无敬法心。故得罪也。 七众同。 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不诵持毗尼。结罪。大乘应修五事。又不供养三宝亦犯罪。戒本经云。于一日一夜中。若佛在世。若佛塔庙。若法。若经卷。若菩萨修多罗藏。摩得勒伽藏。若比丘僧。若十方世界大菩萨众。若不少多供养。乃至一礼。乃至不以一偈赞叹三宝功德。乃至不能一念净心。若不恭敬。懒惰懈怠。
是染污犯。若忘误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入净心地菩萨。如得不坏净比丘。常法供养一切三宝。善生经云。若得新谷果蓏菜茹。不先奉献三宝。先自受者。是优婆塞得失意罪。若以残食施于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。是优婆塞得失意罪。 惟遮不开。 果报者。慢法。则远离正法。失智慧种。敬法。则生生处处。常遇妙法。 观解者。一念不与真净大法相应。名不供养。 忏悔者。事不供。作法。理不供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初果及净心地人。无事慢。
念不退人。无理慢。 性恶者。自心即法即三宝。不应以心更供于心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