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渐次增长。即十发趣心。性种性。不可坏性者。谓分别假性。俗谛建立。故不可坏。即十长养心。道种性者。谓中道能通。即十金刚心。正法性者。谓证入圣位。即十地及等妙二觉。多少观行出入者。谓发趣则从假入空。长养则出空入假。金刚则回二边入中道。十地则从凡入圣。又习种性则空观尚少。长养性则空观乃多。性种性则假观尚少。不可坏性则假观乃多。道种性则中观尚少。正法性则中观乃多。又三观次第修习则少。若一心中修习则多也。

十禅支者。即四禅所用喜乐等十支也。不解轻重是非。则昧于戒相。不解第一义谛。则昧于戒理。不解习种性等。则昧于道共定共种种差别。昧戒相。则不能决疑出罪。昧戒理。则不能启迪真信真解。昧道定差别。则不能令人修证趣入。可谓一盲引众盲矣。 此是遮业。而深坏法化。二缘戒罪。一是为利心。二摄受徒竟。戒本经云。为贪奉事。畜养眷属。是染污犯。亦此兼制。前之无解作师。过在好名。今则正在好利。名利皆生死根本。菩提大障。

其罪是均。故皆结云自欺欺他。而为利者。其心益陋劣矣。 比丘比丘尼全犯。余五众无授戒事。但令为利摄受徒众。亦犯。 大小俱制。小乘师德如前说。 惟遮不开。 果报者。破坏法门。剧于恶律仪罪。 理解者。二乘为真谛利。出假菩萨为俗谛利。别向为但中利。惟圆人了达法界。无利可为。 忏悔者。为事利。作法。为理利。须一心无生。 修证者。初果以上不为事利。别地圆住。不为理利。 性恶者。普利法界。正是独利自己。

从名字为利。乃至究竟为利。

   (庚)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戒

  若佛子。不得为利养故。于未受菩萨戒者前。若外道恶人前。说此千佛大戒。邪见人前亦不得说。除国王。余一切不得说。是恶人辈。不受佛戒。名为畜生。生生之处。不见三宝。如木石无心。名为外道。邪见人辈。木头无异。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。犯轻垢罪。

  说戒者。半月半月诵戒也。除国王者。佛法付嘱国王故也。虚生浪死。故名畜生。顽然罔觉。故如木石。背觉合尘。常居理外。故名外道。 此是遮业。预向人说。则后受不能殷重。故半月说戒时。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。四缘成罪。一未受戒人。谓未受此菩萨戒者。二未受人想六句。二重二轻二无犯。三有为说心。谓或为利养等。四前人得闻。从此时结罪。 七众同犯。 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一切时中。不得向沙弥等说五篇罪名。

以彼若解五篇名义。便成盗法重难故也。大乘惟半月诵戒时。须遣未受者出。余时不论。如前文云。一切时中。皆应讲此经律。后文云。见一切众生。应劝受三归十戒等。故知不同毗尼藏也。又菩萨比丘比丘尼。一切时中。亦不得以五篇罪名。向未受具戒者说。而菩萨沙弥等。亦不得预知五篇名义。致成重难。永障此生受具戒也。 惟遮不开。 果报者。说则轻亵正法。不说则屏翰正教。 理解者。常住佛性。名为真戒。未悟圆宗。皆名恶人。

应以余法。示教利喜。不应但赞一乘。反令众生没在苦。 忏悔者。事说。作法。理说。须于一心无生中。善达四悉因缘。 修证者。初果及别住。不犯事说。具知根智。不犯理说。 性恶者。如喜根强毒。不轻授记。即是向恶人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