顿兴(者。则四)体亦(复)相违。如何(可)俱有(哉)。
  
 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八啭声者。一体。二业。三异。四为。五从。六属。七于。八呼。今契经所云。三有为之有为相。此一之字。乃是诠所属义。正即第六属声。明其离有为法。无有为相。即于色心诸法体上。而辩生住异灭。非表能所。各有异体也。假使生。住。异。灭。定异于色。心诸法。则坚。湿。暖。动。亦可定异于地。水。火。风乎。又若生。住。异。灭之相。果异色心诸法之体。则不生不灭等相。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。又生。住。异。灭。若各有体。则应一切时中。各齐兴用。若用相违。故不顿兴。则体亦相违。安得俱有乎。
  
  又(体既不俱。则)住。异。灭(三)用。(亦)不应俱(为现在实有。若谓生灭等)能相(与色心等)所相体俱本有。(则)用亦应然。(以用与体)。无别性故。
  
  彼计生属未来。住。异。灭。同属现在。故今破曰。三体既不可俱。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。设许体俱本有。则四相亦应俱有。不应独许住。异。灭是现在。别以生属未来也。
  
  若谓(能所体虽本有)。彼(之作)用更待因缘。(然后起者。则色心等)所(相。既)待因缘。应非本有。又(复既待因缘。则汝所)执生(住)等(能相)。便为无用。
  
 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。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。
  
   (又若谓色心等)所相恒有。而(与)生(灭)等(能相)合。(则)应无为法。亦有生(灭)等(合。以)彼(无为之恒有。与)此(有为之恒有。求其)异因。不可得故。
  
  不达生。住。异。灭之外。无色心诸法。故妄计云。所相恒有。不达色心诸法之外。无生。住。异。灭。故妄计云。与生等合。应先出余乘。量云。所相是有法。决定恒有宗。因云。生等合故。喻如无为法。次申违量云。无为是有法。亦生等合宗。因云。以恒有故。喻如所相。既无为恒有。不与生灭等合。则色。心等。与生灭合。岂得为恒有哉。既生灭等。不能与无为合。则离色心诸法之外。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。
  
  又去来世。非现非常。应似空华。非实有性。生名为有。宁在未来。灭名为无。应非现在。灭若非无。生应非有。又灭违住。宁执同时。住不违生。何容异世。故彼所执。进退非理。
  
 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。住异灭属现在也。初征答破斥竟。
  
   (辰)二结申正义。
  
  然有为法。因缘力故。本无今有。暂有还无。表异无为。假立四相。本无今有。有位名生。生位暂停。即说为住。住别前后。复立异名。暂有还无。无时名灭。前三有故。同在现在。后一是无。故在过去。
  
  此正明假立四相。非别有实体也。前三。谓生。住。异。后一。谓灭。余俱可知。
  
   (难曰)。如何(灭是)无法。(乃)与有(法)为相。(答曰)。表此(有法)后(必归)无。为相何失。生表有法先非有。灭表有法后是无。异表此法非凝然。住表此法暂有用。故此四相。于有为法虽俱名表。而表有异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。(若约)一期(果报之)分位。亦得假立(四相)。初有名生。后无名灭。生已相似相续名住。即此相续转变名异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  
  五破诸有为相竟。
  
  (卯)六破名句文身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结申正义。(辰)今初。
  
  复如何知。异色心等。有实诠表名句文身。契经说故。如契经说。佛得稀有名句文身。
  
  亦大乘征。余乘答也。解见下文。
  
 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。为证不成。若名句文。(有法)。异声实有。(因)。应如色等。(喻)。非实能诠。(宗。若)谓声能生名句文者。此声必有音韵屈曲。此足能诠。何用名等。若谓声上音韵屈曲。即名句文。(而是)异声实有。(则)所见色上形量屈曲。(亦)应异色处。别有实体(耶)。若谓声上音韵屈曲。如弦管声。非能诠者。此(言语声。亦)应如彼(弦管之)声。不别(能)生名(句文)等。(且)又谁说彼(弦管之声)定不能诠。(余乘难曰)。声若能诠。风铃声等应有诠用。(大乘答曰)。此(语声亦)应如彼(风铃等声)。不别生实名句文身。若(许)唯(有)语声能生名等。如何不许唯(此)语(声即)能诠(理。既唯语声即能诠理。何须别生名句文身。小乘又难曰)。何理定知能诠即语。(大乘答曰)。宁知异语别有能诠。语不异能诠。人天共了。执能诠异语。天爱非余。
  
  此大乘破斥也。文义幷显。不须别释。言天爱非余者。有谓光音天以上。不用语言为诠表故。
  
   (辰)二结申正义。
  
 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。而假建立名句文身。名诠(法之)自性。句诠(法之)差别。文即是字。为(名句)二(者)所依。此(名句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