)应解脱。(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)。便成大过。若言(一切有情之我。体各)异者。诸有情(之)我更相遍故。(其)体(便)应相杂。又(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。则)一(有情)作业。一(有情)受果时。与一切(有情之)我。(其)处(所更)无别故。(亦即)应名(为)一切(有情之)所作所受。
  
  此更约我体同异。以破常遍义。皆不成也。
  
  若谓作受。各有所属。无斯过者。理亦不然。业果及身。与诸我合。属此非彼。不应理故。
  
  恐彼救云。我体虽复各徧。而作受各有所属。故无一作一受。应无一切所作所受之过。今牒破云。理亦不然。盖我体既遍。则业果及身。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。若仍属此而非属彼。既有偏属。便不名徧。与我体周遍之理。不相应故。
  
   (又)一(有情)解脱时。一切(有情皆)应解脱。(以)所修证(之)法。(亦与)一切(有情之)我(体)合故。
  
  既一作一切作。一受一切受。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。既作。受。解脱。各有所属。则常遍之义不成矣。
  
   (丑)次破不定。
  
  中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我体(设使)常住。不应随身而有舒卷。既有舒卷。(则便)如橐籥风。应非常住。又我(既)随身(大小)。应(即如身之)可分析。如何可执我体一耶。故彼所言。如童竖戏。
  
  文义幷显。不必更解。
  
   (丑)后破至细。
  
  后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(既云)我量至小。如一极微。如何能令大身遍动。若谓(我体)虽小。而速巡身。如旋火轮。似遍动者。则所执我。非一非常。诸有往来。非常一故。
  
  先破小我。不能令大身动。次破往来。则非常一。以或往或来。故非常。往者不是来者。故非一也。初别破六师三计竟。
  
  (癸)二别破小乘三计二。初叙计。二破斥。(子)今初。
  
  又所执我。复有三种。一者即蕴。二者离蕴。三者与蕴非即非离。
  
  此三。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。
  
   (子)二破斥三。初破即蕴。二破离蕴。三破非即非离。(丑)今初。
  
  初即蕴我。理且不然。我应如蕴。非常一故。
  
  先总破也。蕴生灭。故非常。蕴有五。故非一。
  
  又内诸色。定非实我。如外诸色。有质碍故。
  
  此下别破。先破色蕴非我。内诸色。谓五根身。外诸色。谓五尘境。此身假借四大所成。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。既有质碍。便可分析。岂可执为我哉。量云。色身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有质碍故。喻如外色。
  
  心。心所法。亦非实我。不恒相续。待众缘故。
  
  此破受想行识。四蕴非我。心即八识心王。即识蕴也。心所即五十一心所。即受。想。行三蕴也。前六识及相应心所。悉皆不恒相续。眼识待九缘生。耳识待八缘生。鼻舌身识待七缘生。意识待五缘生。故非实我。第七。第八两识。虽恒相续。亦待三缘四缘而生。亦非实我。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。故不复论。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。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。量云。心。心所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不恒相续。待众缘故。喻如声等。
  
  余行余色。亦非实我。如虚空等。非觉性故。
  
  此更破不相应行。及法处所摄色非我。以此不相应行。及法处色。虽无形质。非觉性故。量云。余行余色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非觉性故。喻如虚空。初破即蕴竟。
  
   (丑)次破离蕴。
  
  中离蕴我。理亦不然。应如虚空。无作受故。
  
  所执之我。既离五蕴。则非色非心。应如虚空。不能作业。亦不受报。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。
  
   (丑)三破非即非离。
  
  后俱非我。理亦不然。(既)计依蕴立(我。又)非即(蕴)离蕴。(则所执我)。应如瓶等。(依泥团立。非即泥。非离泥。但是假法)。非实我故。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。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。故彼所执实我不成。
  
  先立量云。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许依蕴立故。喻如瓶等。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。盖若即五蕴。则是有为。若离五蕴。则是无为。今非即蕴。则不可说有为。又非离蕴。则不可说无为。既不可说有为无为。又岂可说是我非我。而执有实我。不亦谬乎。二别破小乘三计竟。
  
   (癸)三总约识根尘破三。初约思虑有无破。即约识破。二约作用有无破。即约根破。三约所缘是否破。即约尘破。(子)今初。
  
  又诸所执。实有我体。为有思虑。为无思虑。若有思虑。应是无常。非一切时。有思虑故。若无思虑。应如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