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初试定为上等三则,中等三则,下等三则。再比,仍如原等者,不赏;进一则者,赏银一分;进二则者,赏银二分;超进一等,赏银五分。一次原等,免责;二次原等,打五棍;三次原等,打十棍;五次以上原等不进者,打四十棍,革退。如有不愿打者,每一次追一分,二次追二分,三次追三分,即付武艺考进之人充赏。
  一、赏罚,鸟铳三弹中一者,平;中二者,赏银一分;中三者,超赏五分。一次不中者,打三棍;二次不中者,打六棍;三次不中者,打九棍;五次不中者,打四十棍,革退。不愿打者,一次罚银五厘,二次一分,三次一分半。弓弩同例。
  
  卷七行营野营军令禁约篇
  凡派探夜不收,派探不的,听人言语、不亲到贼所、欺诈因而误失事机者,军法从事。若传报违期,集兵迁延,以致误事,罪同。
  凡军行在途,遇有疾病,把总官验实,随即禀明,给文送所在官司拨医调治。痊可,即便追来。敢有诈病推避者,治以军法。
  凡旁哨后哨,见有乏弱人马不能前进、或在路旁潜藏者,随即收送中军,不许私自纵放。
  凡军行,定委巡哨官生二员;止宿,委巡视官生二员,差巡视旗十面。但有干犯军令,即便指实呈报,不许隐匿。及因而需索诈骗者,各依法究治。
  凡前哨官前途,给与清道蓝旗十面、令旗一面,凡遇大小事务,俱要差人传报中军。清道旗手仍先期禁断人畜,不许搀入队伍,冲冒旗纛。如遇应该迎候禀事人员、及各处差来赍送紧急公文之人,前总领哨官审实,差人报知,方许进见。倘有异言异服可疑之人,送中军研审发落,不许擅放擅问。
  凡止宿住食去处,除下野营照临敌号令外,若有人家,或进城郭,则前哨至城门前面,各把总哨官头目即於通衢或在於人家之外,相地放起火或若干枝,即为几路挨扎在彼。候中军到队之中,放静炮三个。每队差火头先进城入人家,讨取歇家令旗,押随完毕,回报中军,方传令照教场散队安歇。巡视旗分哨巡逻生事之人,遇再起行,仍照前初出规矩。
  凡军行在路遗落器械什物,见者许即收带至止宿处,送中军招人认领失物。得物之人照格赏罚;隐匿不报者,治罪;亦不许私相交割。
  凡分兵数道,临发时务要会定记号。如贼界相逢,不分昼夜,各即驻队,互举原定记号,以辨真伪。
  凡军临贼境,或林木异常,与贼共守之处,各兵严勒器械,须立定以待,候差各塘报搜覆无警,再听令行。
  凡临贼,遇沮泽坑坎,不可擅即暗过,须据平原备,将地形禀覆中军号令再行。
  凡官军启行,各须披甲戴盔执器械,庶几临敌轻便,不许并执肩缚。若路远天热,得令方许更传。
  凡火器应用绳药、铅子,铳手须於出征头一日请给完足,不许临贼假称放尽讨索,通以畏避论罪。
  ◎扎野营说
  
  凡每日五更尽,擂鼓已毕,各起梳洗。听掌号二遍,各兵通赴木城边,各擎枪立定,作守城之势。各营把门人役赴中军报守门无事,讫,听鸣鼓升旗,各营开门放汲。其汲者,限四刻,掌头号落旗回营。进城蔬菜等项者,限一个时辰,到营外取齐,听掌二号进营。迟进及后出者,俱打二十棍。每队三名以上,队长同责;四队俱有,合九名以上者,哨长官同责。申时放汲一次,号令执枪之法俱同早辰,买蔬菜止许早辰一次。
  凡樵采,每三日一次,於辰饭后正已时,听中军掌号一荡,掣起樵字旗俱出,每官下用队长一名领去。限两时辰,俱到营外候齐集赴。中军掌号二荡,各兵仍赴木城边,擎枪如前,方开东西二门放进,馀门不许。
  凡登厕,员役照各厕坑,由各营门将腰牌悬於门上,方准开门而出赴坑。所事毕,即还,自认取腰牌回营。如夜间,不许出营,即於各自厂边方便,天明即打扫送出坑内。违者照前汲水例行法。
  凡中军遇晚鼓擂三次毕,各营通即断火、禁喧、断人行,违者,队长与兵同治;队长有犯,官哨一体各打三十棍。
  凡差伏路人役,每一昼夜换班一次,俱以辰饭毕遣出,到彼该回之人,即还赴中军销报。
  凡夜间遇有报事人役,先令门外约近二十步之间,即喝令立定,守门人辨其声音。如系别衙门差来,问其别衙门来历,如有书帖文移者,令将书帖文移掷在地下,著营外传语人取递,由木城缝接送中军,有令箭放进者,方许开门放进;无令箭者不准。如有迁延不去,及不遵禁止、径闯木城下者,许即打射杀死者勿论。
  凡本营人夜来报事,谕令先报自己名队,然后说事,一例止於营外听令。
  凡遇贼临近,不拘营内营外,违令者俱军法从重,决不轻贷而生。
  凡官兵无故非时违令出营者,捆打一百棍,游营示众。二十名以上,官同法;十名以上,哨长同法;三名以上,止於队长、伍长。
  凡伏路之兵,即以各枝分扎地方所向之方为信地,每日辰时后,赴中军领令箭赴彼交替,日则辨验往来真伪,盘诘奸细,照前更换。遇有各衙门营寨公差人役欲赴本营者,夜则於内令一人陪送到营二十步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