止住,先许陪来兵高说差人来历,守门人即与禀赴中军,听令进退。
  凡夜传暗更筹箭,每队拨兵二名守木城,即传箭。迷失更箭者,上下挨查,得出,军法示众。
  凡遇有警,肃静,各守信地,木城闭,听令发兵。如有喧言乱走者,军法重治。
  凡更筹,遇日晦夜暗,行军宿野,必须定更则时,以知早晚缓急之备。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时,每一时有八刻二十分,每一刻六十分,共五百分为一时。依二十四气节为十二筹,以日出入为则。每筹长二尺四寸,上书各得本节日出入时刻分、昼夜长短之数。或不用筹,计珠二串,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个为数,紧慢行数七百四十余步,或数珠七百四十余个,程限该二里二十七步余为一刻;行数七千四百七十余个,程限二十里二百七十余步为十刻;昼夜该七万四千七百余步,程限二百零八里有余,是为百刻。每一时八刻二十分,该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数珠,即六千二百二十五个为一时,十二时约程限与百刻同。凡定更筹,昼方名长短不同,依十二时候节气,各以长短刻数随时分派,朝以日出,夜以日入,为始时定而更漏均,大同小异,可为警备矣。且如安营,一面一百八十八步,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,若传筹五十次,共余五百余步,日将出矣。如冬至夜极长,夏至夜极短,二十四气皆有异同。馀各仿此。
  凡下野营,在贼不知之处,日落断火,不许燎烧柴草,恐贼远望,夜来攻我营寨。夜间不许支更鼓,止令传箭,约量同数,定立更次。守门人须要辨认奸细,非奉将令,不许擅开营门。如与贼对垒,须去营二十步,每队然火一堆,彻夜,见贼即与抵敌。勿近自营,使我不能见,贼自暗中望明来攻我。
  凡夜营,俱照定过灯炬为号,各看灯笼遵依。各哨视中军之灯,各队视本哨之灯,各兵视本队之灯,如视昼旗一般,违错俱比白昼军法加一等。遇大风雨,则视火把。遇出奇,或暗地移营别处,灯笼留在虚营,各听随时编发字号,如中军说甲字则是左哨,凡言甲字者即是左哨第一队。馀仿此。不预定者,恐奸细知之也。如再近贼,则又不用字号,以禽兽之声为号,随时给与哨官,哨官依次相谕通知,学鸡鸣为某哨,学牛鸣为某哨之类,皆不预设。
  陆兵舟行号令,示各总知悉,违者连坐。
  一、起行处所,中军放炮一个,鸣鼓,升行旗,大吹打毕,掌号笛,各官哨长赴中军,听发放本日所行所止之意毕,散回;听放炮、吹天鹅声,呐喊三声,点鼓竖何旗色,照旗色相同应行之营一体点鼓开船。
  一、起行次序,以日干所临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五行为前锋先行,馀照营次。若行间遇中军放大炮一个,昼磨旗、夜卓双灯,即便驻船营,各照方向泊齐,围住中军听令。
  一、到止宿去处,前行之营放炮三个,鸣金落旗,离营约去一箭之远,每一营为一宗,一体落旗,听中军到落旗后,仍复升旗,是掌号笛发放;若不升旗,各官目有紧事者赴禀事,无事者谨守信地,训齐兵伍。若有更令,必差巡视旗口传,或有令票,不在此内。
  一、凡水陆行营,第一肃静为要,不拘何事,俱听旗鼓号令,不许口传。口传之言,虽本府面说,亦不许从。除明白进止用旗鼓号头照原给令书外,若或近贼,或欲暗行暗止,听中军如后开传令,一人挨递一人,不分官目,虽本府亦自递之。
  一、物件挨次递过,即便遵守,陆路同。
  要住,传土块;要行,传小短箭;要立,传草木枝;要坐,传石块;要有警,收拾器械,预防贼来冲杀,传大令箭,即便於脚下随便每哨官为一营,抢择地势,照给过原操令书内营阵立定,听候中军传令,每给为一处,不许相连。
  一、止宿处所,每营四哨官内轮拨兵一小哨赴把总处巡夜,每营轮一哨官巡夜。其本夜内惊恐、火烛、奸细之变,俱罪坐本官,其把总不时亲自密查。
  一、止宿处所船只,各随到齐,各分营定讫,到日晚听中军放炮三个,打关门鼓毕,俟擂鼓,各营照中军一体聚巡夜人,在把总船边跪下发放,陆行同。
  发放云:官兵听著,夜巡谨慎,毋得懈惰,误了事军法不饶!起去!听定更喇叭一声,凡把总处支更,其每船一只内不分大小,轮议五人,每更一名,在船头执竹梆支更,每打鼓一声,打梆一遍,天明各赴本营回话。
  一、以上乃明营也,若暗住处所,听临时传知,即便起暗号支暗更,暗传约束,非用令票,即用巡视旗。但初起或初止时,中军不卓旗,及落旗不擂鼓、不放炮、吹打,即是要行暗令。
  一、中军官每日轮拨一哨赴本府执打器械,紧随轿马进止,摆围于后,夜则即以此哨巡夜。每轮中军官一员提更。
  兵兵兵
  兵兵兵大刀藤牌枪藤牌大刀藤牌兵兵兵
  兵兵兵大刀藤牌枪藤牌大刀藤牌兵兵兵
  兵兵兵
  一、水陆住止处所遇本府马到,先於一里内差塘报二名进歇处搜过,出衙门百步回报,无事则不言,若衙门不便、难宿或有奸细,即便口禀。
  一、本府进时,亲兵在前者,摆进衙门内;在后者,即便于衙门外大街通人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