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患卿其审命令以
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
者勿阿随当敷陈者勿隐蔽当引见者勿留难无巧
言以取容无苛察以邀功无谗间以欺罔公清直亮
以处厥心庶不负委任之意
洪武十四年定本司与内外诸司无文移
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职专出纳与内外诸
司俱无文移有径行本司者以违制论
洪武二十六年定帝命覆奏及出入公文勘合置簿
查销诸例
按明会典出纳帝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
当详审覆奏允当然后施行 又按关防公文勘合
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
分掌内外衙门公文到司必须辨验允当随即于簿
内编号注写某衙门行某处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
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毕令铺兵于文簿内书名
画字递送若行移不当及违式差错洗补互相推调
等项事重者入奏区处常事照依钦定事例在外贴
送当该衙门如律在京衙门退回改正将发过公文
并差错件数月终类奏文簿缴进若各处公文事干
军情异机密重事随即入奏送该科给事中收如
呈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公文紧要者入奏仍
用钦降勘合用使本衙门印信云写旨意贴送当该
衙门覆奏施行若误递到有施行者奏讫亦贴送当
该衙门无施行者亦入奏送该科给事中收照 又
按通达下情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陈情建言
伸诉□枉民间疾苦善恶等事知必随即奏闻及告
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于底簿内誊写所告缘由赍
状奏闻仍将所奉旨意于上批写送该科给事中转
令该衙门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将文状编号用使
关防明立前件连人状送当该衙门整理月终奏缴
底簿送该科督并承行该衙门回销
成祖永乐四年令通政司每日早朝引奏天下递入
所奏
按明会典永乐四年令本司奏事虽小必闻凡每日
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递所奏事或五事七事遇
大寒大暑减免奏数不一
宣宗宣德四年令内外事务听本司自行办理
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在京诸司行移在外三司军
卫府州县催办事务悉听本衙门自行分管办理有
□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纠举处以重
罪
宪宗成化二年增设誊黄右通政列衔本司不与司
事今革
按明会典云云
孝宗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通政司应行事例
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
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
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
掌印官不许受词讼
凡南京各衙门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挂号
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门堂上官会议本司掌印官预
凡每岁秋后法司会各衙门官审录重囚本司掌印
官预
凡南京六科中书舍人行移各衙门从本司转行
凡南京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俸粮于本司带支
武宗正德六年奏准边腹盗贼机密通政司随即封
进
按明会典凡边方腹里盗贼机密重情正德六年奏
准各处抚按官题奏到司随即封进不许迟留副本
亦要随本封实咨呈等文免挂号待事已施行方许
开拆附卷各该承行衙门俱要慎密关防如有漏泄
一体治罪
世宗嘉靖八年定通政司应行参奏事例
按明会典凡题本奏本嘉靖八年题准照原定长短
广狭格式刊印颁降令内外臣民遵守不许违越奏
本字样务与题本大略相似毋得细小违者本司参
驳治罪
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
守备等项内臣陈情己事巡抚都御史巡按等项御
史总兵副参及分守守备备倭等项武职宣慰宣抚
招讨等司及府州县等衙门一应钱粮军马刑名乞
恩认罪缴□等项本册俱赴本司投进八年题准有
径自封进者本司参驳治罪
凡军民人等奏告词讼本司参详除谋逆机密重情
无主人命全家被人残害侵欺系官钱粮伪造宝钞
私铸铜钱并干己事情外中间看系革前并不干己
事及审出添捏等项虚情例不该奏告就于本后明
白参出抄送法司该道再加详审立案不行八年题
准有朱语太长浮词太多及一应违错不敬者本司
参驳治罪
嘉靖十二年令内外军机随时奏进
按明会典十二年令凡内外奏报军机并兵部议处
贼情不拘斋戒日期照常封进
嘉靖十八年通政司定皇太子监国题奏本章等字
样
按明会典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
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□谢恩并军
民人等陈情建言伸诉等事俱用奏本十八年定皇
太子监国用启本奏题皆曰启伏候□旨曰令旨
愍帝崇祯元年传谕通政司应行治理申饬传示事
务
按春明梦余录崇祯元年上谕各衙门章奏未经御
览批红不许报房抄发泄漏机密一概私揭不许擅
行抄传违者治罪
上传章奏冗长不便省览以后各衙门条陈章疏务
要简明其字不出一千如词意未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