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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-旧晋书九家辑本-清-汤球*导航地图-第60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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恺见语阮。何取床。又说家无主不成居。 阮答何不娶妻。恺曰卿与其居尔许年。而作此语也。诸 儿中当有一人达。阮问谁。恺曰。儿辈意不足悦也。呼 见孙儿。云少者气弱。勿令近我。又说大女有相。勿辄 嫁之。恺问阮。欲见亡女可呼之。阮曰女亡已久。不愿 见也。恺曰数欲见父。而禁限未得见。又说我本未应死 。尚有九年官。记室缺。总召十人。不识书不中。皆得 出。我书中。遂逼留补缺。广记三百十 九。
  刑法记
何曾云。在家之女。从父之刑。既醮之妇。从夫之戮。 书钞。 案晋书刑法志。称魏法犯大逆 者诛及已出之女。毌邱俭之诛。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。 其族兄顗□其命。诏听离婚。 荀 氏所生女芝。为刘子元妻。亦坐死。荀氏诣何曾乞恩。 求没为官婢。曾哀之。使主簿程咸上议。云云。作在室 之女。从父母之诛。既醮之妇。从夫家之罚。
刘颂上书曰。古者刑以止刑。及今反以刑生刑。以徒生徒。诸重犯亡者。发过三寸。辄重髡之。此以刑生刑。逃亡加作一岁。此以徒生徒也。亡者积多。系囚猥蓄。议者因曰不可不赦。复从而赦之。此谓刑不制罪。法不胜奸。民知法之不胜。相聚而谋为不轨。故自顷以来。奸恶陵暴。所在充斥。渐以滋蔓。日积不已。弊将所归。议者不深思此故。而曰肉刑于民慢听。逆听孰与盗贼不禁。圣主之制肉刑有深重。其事可得而言。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。
乃去其为恶之具。使夫奸民无用。不复肆其志。止奸绝本。理之尽也。亡者刖其足。无所用复亡。盗者截其手。无所用复盗。淫者割其势。理亦如之。除恶塞源。莫善于此。又非徒然也。此等已刑之后。使各归家。父母妻子。其相养恤。疮愈可役。上准古制。随宜业作。虽以刑残。不为虐也。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。今宜取死刑之限重。生刑之限轻。及三犯逃亡、淫、盗。悉以肉刑代之。其三岁刑以下。宜杖罚。又宜制其罚数。使有常限。后刑不复生刑。
徒不复生徒。而残体为戮。终身作械。民见其痛。畏而不犯。必数倍于今。且为恶者。随发被刑。去其为恶之具。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。而戚居必死之穷地同哉。而又曰肉刑不可用。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。御览六百四十八。案晋刑法志。称刘颂为廷尉。表复肉刑。不见省。又上言云云。
曹彦疑作曹羲。议云。严刑以杀。犯之者寡。刑轻易犯。蹈罪者多。臣谓玩常苟免。犯法乃众。黥刖彰刑。而民甚耻。且创黥刖。见者知禁。彰罪表恶。亦足以畏。所以易曰。小惩大戒。岂蹈恶者多耶。假使多恶。尚不至死。无妨产育。苟必行杀。为恶纵害而不已。将至死无人。天无以大。君无以尊矣。故人宁过不杀。是以为上宁宽得罪。若乃于张听讼。刑以止刑。不可革旧过。此以往肉刑宜复。肉刑于死为轻。减死五百为重。重不害生。足以惩奸。轻则知禁。
禁民为非。所谓相济经常之法。议云不可。或未知之也。御览六百四十八。
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。汉文帝故当为英雄。既除肉刑。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。纳答曰。诸圣制肉刑。而汉文擅除已来。无胜汉文帝者。故不能复。非圣人者无法。何足为英雄。于是陶不能对。隐曰。征西大将军曰。夫政未可立。则思制度。全育民命。富国强兵。叛盗之属。断肢而已。是好生恶杀。叛盗皆死。是好杀恶生也。断支若谓之酷。截头更不谓之虐。何其乖哉。刑罚不中。则民无所措手足也。蛮夷猾夏。则皋陶作士。此欲善其末。则先制其本也。
自古多人。犹惜民命。得以御寇。况今千不遗一。益宜存在。以伐大贼。今若得改之。则岁活数。所孕数亦如之。若此千载。生各数万。断肢之后。随刑使役。不失民。不乏用。富国强兵。此之谓也。御览六百四十八。
王隐晋书卷五
  后妃
夏殷以上。内职无闻。姬氏之宠。妇官为盛。前汉列纪 十四。世祖受命。又有美人以比职焉。御 览一百四十五。
  文明王皇后
文明皇后。王肃女。秉德清贞。体行纯和。八岁诵诗论 。特精丧服。苟有文义。过目则识。祖司徒朗异之曰。 兴吾家者。必此女矣。惜不为男。每居大丧。常身不胜 衣。见钟会见任。言于文帝曰。会好为事端。宠过必弊 。太始元年。尊曰皇太后。宫曰崇礼。晋 书作崇化。
自即尊位。眷恋素业。忽弃华丽。四年薨。御 览一百三十八。
  武元杨皇后
杨元后。父炳。唐讳炳。故所修书作文 宗。言后相贵。故文帝为武帝娶之。生惠帝。以 上亦见百四十九所引王隐晋书。武帝疑惠帝不堪奉 大统。密以语后。后曰。立嫡以长。不以贤。岂可动乎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