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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卫郎将皇甫惟明。摄侍御史。充长春宫使。天宝六载三月。御史中丞王。兼长春宫使。上元元年六月四日。殿中监李辅国。充长春宫使。宝应元年。殿中监乐子昂。充长春宫使。至大历九年。宋诲除同州刺史。充长春宫使。自后遂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也。
开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。同蒲绛河东西。并沙苑内。无问新旧注田蒲萑。并宜收入长春宫。仍令长春宫使检校。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。新丰朝邑屯田。令长春宫使检校。朝邑屯田。开元八年十月七日。同州刺史姜师度开置。  虞部郎中
隋为虞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龙朔二年。改司虞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复为虞部郎中。  虞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。
大历十四年八月。虞部奏。准式。山泽之利。公私共之者。比来除长春宫所收。占甚多。望令关内州府审勘顷亩。先均给贫下百姓。据厚薄节给轻税五分之一。征纳讫。市轻货送上都。如所由辄有隐漏。及收管不尽。并请准条科罪。敕旨。依奏。  水部郎中
隋为水部郎。武德三年。加中字。龙朔二年。改司川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复为水部郎中。  水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。
开元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。改丹水为怀水。天宝五载正月七日诏。天下山水。名称或同。义且不经。多因于里谚。事若仍旧。何成于禹别。宜所司各据图籍改定讫闻奏。十一载五月。潼关口河滩上。有树五株。虽水暴长。亦不漂没。时人谓之女娲墓。是月。因大风。遂失所在。至干元二年六月十八日。虢州刺史王奇光奏。所部阌乡县界女娲墓。天宝十一载。失所在。今月一日夜。河上侧近忽闻雷声。晓见其墓涌出。上有双柳树。下有巨石。其柳各高丈余。
贞元元年十二月九日敕。立春日。前内外两井纳冰。总二千五百段。每段长一尺。厚一尺五寸。宜令府县句当。澄滤净洁供进。开成五年七月。河南尹奏。皇城内伊洛等四水。伏以伊洛四水。载在典坟。今人所呼。其名甚着。其第三水字。御名同。东周之人。所以请更其名者。臣遂勒所府官司录以下。参议其事。今得司录参军韦琼等状。谨按尚书。周公将营洛邑。卜涧水东。瀍水西。惟洛食。孔安国传云。初卜黎水上。不吉。迨卜此二水之闲。吉。伏请改第三水字为吉水者。
臣窃以周居洛宅。卜年惟永。今改此水。雅协祥符。谨具如前。敕旨。宜依。
唐会要卷六十
 御史台上
  御史台
武德初。因隋旧制为御史台。龙朔二年四月四日。改为宪台。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。复为御史台。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为左肃政台。专管在京百司。及监军旅。更置右肃政台。其职员一准左台。令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。以中宗英王府材石营之。殿中御史石抱贞缮造焉。神龙元年二月四日。改为左右御史台。景云三年二月二日。废右台。先天二年九月一日。又置右台。停诸道按察使。其年十月二十五日。又置诸道按察使。废右台。初置两台。每年春秋发使。
春曰风俗。秋曰廉察。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。方质删定为四十八条。以察州县。载初以后。奉敕乃巡。每年不出使。邺都故事云。台门北开者。法司主阴。取冬杀之义。或云隋初移都之时。兵部尚书李圆通。兼御史大夫。欲使尚书省便近。故开北门。
苏氏驳曰。此说或近之矣。若取冬杀之义。则东都台门。亦合北开。何故南启。况本置台司。以察冤滥。是有国者好生之德。岂创冬杀之意。以入人罪者乎。故事。御史台无受词讼之例。有词状在门。御史采有可弹者。即略其姓名。皆云风闻访知。其后御史疾恶公方者少。递相推倚。通状人颇壅滞。至开元十四年。始定受事御史。人知一日劾状。遂题告事人名。乖自古风闻之义。至今不改。苏氏驳曰。御史台正朝廷纲纪。举百司紊失。有弹邪佞之文。无受词讼之例。
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。故事。台中无狱。须留问。寄系于大理寺。至贞观二十二年二月。李干佑为大夫。别置台狱。由是大夫而下。已各自禁人。至开元十四年。崔隐甫为大夫。引故事奏掘去之。以后。恐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。致有漏泄狱情。遂于台中诸院寄禁。至今不改。西台旧东邻宗正寺。后移寺于废右御史台。其寺旧地。并隶台司。故事。其百僚有奸诈隐伏。得专推劾。若中书门下五品以上。尚书省四品以上。诸司三品以上。则书而进之。并送中书门下。
故事。凡天下之人。有称冤而无告者。与三司诘之。三司。御史大夫。中书门下。大事奏裁。小事专达。
开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