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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唐会要-宋-王溥*导航地图-第493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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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辄征近亲。其邻保务从减省。要在安存。干元三年四月敕。逃户租庸。据帐征纳。或货卖田宅。或摊出邻人。展转诛求。为弊亦甚。自今已后。应有逃户田宅。并须官为租赁。取其价直。以充课税。逃人归复。宜并却还。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。别有征索。宝应元年四月敕。近日已来。百姓逃散。至于户口。十不半存。今色役殷繁。不减旧数。既无正身可送。又遣邻保祗承。转加流亡。日益艰弊。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。见在者节级差科。必冀安存。
庶为均济。其月敕。百姓田地。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。所以逃散。莫不由兹。宜委县令。切加禁止。若界内自有违犯。当倍科责。其年五月十九日敕。逃户不归者。当户租赋停征。不得率摊邻亲高户。广德二年四月敕。如有浮客。情愿编附。请射逃人物业者。便准式据丁口给授。如二年以上。种植家业成者。虽本主到。不在却还限。任别给授。大历元年制。逃亡失业。萍泛无依。时宜招绥。使安乡井。其逃户复业者。宜给复二年。无得辄有差遣。
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。宜委本州岛县取逃死户田宅。量丁口充给。贞元十二年六月。越州刺史皇甫政奏。贞元十年。进绫谷一千七百匹。至汴州。值兵逆叛。物皆散失。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。上使谓宰臣。曰百姓有业则怀土。失业则去乡。彼客户者。咸以遭罹苛暴。变成疮痍之人。岂可重伤哉。可罢其率。特免所失物。
长庆元年正月赦文。应诸道管内百姓。或因水旱兵荒。流离死绝。见在桑产。如无近亲承佃。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。据多少给付。便与公验。任充永业。不得令有力职掌人。妄为请射。其官健仍借种粮。放三年租税。会昌元年正月制。安土重迁。黎民之性。苟非艰窘。岂至逃亡。将欲招绥。必在赀产。诸道频遭灾沴。州县不为申奏。百姓输纳不办。多有逃亡。长吏惧在官之时。破失人户。或恐务免正税。减克料钱。祇于见在户中。分外摊配。
亦有破除逃户桑地。以充税钱。逃户产业已无。归还不得。见在户每年加配。流亡转多。自今已后。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。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。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。仍勒令长加检校。租佃与人。勿令荒废。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。有余即官为收贮。待归还给付。如欠少。即与收贮。至归还日。不须征理。自今已后。二年不归复者。即仰县司。召人给付承佃。仍给公验。任为永业。其逃户钱草斛等。计留使钱物。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。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。
方圆权落下。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。及馆驿使料。递乘作民课等钱。仍任本户归还日。渐复元额。
大中二年正月制。所在逃户。见在桑田屋宇等。多是暂时东西。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。虽云代纳税钱。悉将斫伐毁折。及愿归复。多已荡尽。因致荒废。遂成闲田。从今已后。如有此色。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。分析作状。送县入案。任邻人及无田产人。且为佃事。与纳税粮。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。便任佃人为主。逃户不在论理之限。其屋宇桑田树木等。权佃人。逃户未归五年内。不得辄有毁除斫伐。如有违犯者。据限日量情以科责。
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。
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。诸道州府百姓。承佃逃亡田地。如已经五年。须准承前赦文。便为佃主。不在论理之限。仍令所司。准此处分。唐会要卷八十六
  奴婢
旧制。凡反逆相坐。没其家为官奴婢。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。皆谓之官奴婢。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农。十五已上者。以其年长。令远京邑。配岭南为城奴也。一免为番户。再免为杂户。三免为良人。皆因赦宥所及。则免之。凡免。皆因恩言之。得降一等二等。或直入良人。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。是番户之总号。非谓别有一色。
武德五年。安州刺史李大亮。以破辅公祏功。赐奴婢百人。大亮谓曰。汝辈多衣冠子女。破亡至此。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。一一皆放还。高祖闻而嗟赏。更赐奴婢三十人。显庆二年十二月敕。放还奴婢为良。及部曲客女者。听之。皆由家长手书。长子已下联署。仍经本属申牒。除附诸官奴婢。年六十已上及废疾者。并免贱。永昌元年九月。越王贞破。诸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。于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数。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。逆人家奴婢。及缘坐等色入官者。
不须充尚食尚药驱使。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敕。士庶家僮仆。有骁勇者。官酬主直。并令讨击契丹。时契丹首领李尽忠攻陷营州也。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