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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缘边州县。不得畜突厥奴婢。景龙三年。司农卿赵履温奏。请以隋代番户子孙数千家。没为官奴婢。仍充赐口。以给贵幸。监察御史裴子余。以为官户承恩。始为番户。且今又是子孙。不可抑之。奏免之。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。京畿及诸郡百姓。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。限勒到五日内。一切送付内侍省。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。各作限约。定数驱使。虽王公之家。不得过二十人。其职事官。一品不得过十二人。二品不得过十人。三品不得过八人。
四品不得过六人。五品不得过四人。京文武清官。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。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。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。请各依本品。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。其有别承恩赐。不在此限。其荫家父祖先有者。各依本荫职减。比见任之半。其南口请禁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。
大历十四年五月。诏曰。邕府岁贡奴婢。使其离父母之乡。绝骨肉之恋。非仁也。宜罢之。其年八月。都官奏。伏准格式。官奴婢。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。一通送尚书。一通留本司。并每年置簿。点身团貌。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。又准格式。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。并从良。比来因循。省司不立文案。伏恐日月滋深。官户逃散。其受勋及入老者无定数。伏请令诸司准式造籍送省。并孳生及死亡者。每季申报。庶凭勘会。敕旨。宜并准式处分。自今已后。
有违阙者。委所司奏闻。准法科罪。
元和四年闰三月敕。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。虽处遐俗。莫非吾民。多罹掠夺之虞。岂无亲爱之恋。缘公私掠卖奴婢。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。并审细勘责。委知非良人百姓。乃许交关。有违犯者。准法处分。八年九月诏。自岭南诸道。辄不得以良口饷遗贩易。及将诸处博易。又有求利之徒。以良口博马。并敕所在长吏。严加捉搦。如长吏不任勾当。委御史台访察闻奏。长庆元年三月。平卢军节度使薛苹奏。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。将到当管登莱州界。及缘海诸道。
卖为奴婢者。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。常禀正朔。朝贡不绝。与内地无殊。其百姓良口等。常被海贼掠卖。于理实难。先有制敕禁断。缘当管久陷贼中。承前不守法度。自收复已来。道路无阻。递相贩鬻。其弊尤深。伏乞特降明敕。起今已后。缘海诸道。應有上件賊賣新羅國良人等。一切禁断。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。如有违犯。便准法断。敕旨。宜依。
三年正月。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。先蒙恩敕。禁卖良口。使任从所适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。多寄傍海村乡。愿归无路。伏乞牒诸道傍海州县。每有船次。便赐任归。不令州县制约。敕旨。禁卖新罗。寻有正敕。所言如有漂寄。固合任归。宜委所在州县。切加勘会。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。方得放回。
宝历二年十一月敕。朝官及节度观察使。自今已后。并不许更置私白身驱使。太和二年十月敕。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。禁断掠买饷遗良口。前后制敕。处分重迭。非不明白。卫中行李元志等。虽云买致。数实过多。宜各令本道施行。准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。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。切加约勒。仍逐管各差判官奏当司应管诸司所有官户奴婢等。据要典及令文。有免贱从良条。近年虽赦敕。诸司皆不为论。致有终身不沾恩泽。今请诸司诸使。各勘官户奴婢。
有废疾及年近七十者。请准各令处分。其新罗奴婢。伏准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敕。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。将到缘海诸道。卖为奴婢。并禁断者。虽有明敕。尚未止绝。伏请申明前敕。更下诸道切加禁止。敕旨。宜依。
会昌五年四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天下诸寺奴婢。江淮人数至多。其间有寺已破废。全无僧众。奴婢既无衣食。皆自营生。或闻洪潭管内。人数倍一千人以下。五百人以上处。计必不少。臣等商量。且望各委本道观察使。差清强官与本州岛刺史县令同点检。具见在口数。及老弱婴孩。并须一一分析闻奏。如先自营生。及已输纳者。亦别项分析。深恐无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纲维。潜计会藏隐。事须稍峻法令。如有犯者。便以奴婢计估。当二十千已上。并处极法。
官人及衣冠。奏听进止。如有人纠告。便以奴婢充赏。待勘知人数。续具条流。其京城委功德。亦准此条流。仍具数奏闻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八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应天下废寺。放奴婢从良百姓者。今闻有细口。恐刺史以下官人。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。计会藏隐。及量与钱物索取。敕下后。如有此色。并仰首出。却还父母。如有依前隐蔽。有人纠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