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事五品以上、散官二品以上、爵国公以上,欲投驿止宿者,听之。边远及无村店之处,九品以上、勋官五品以上及爵,遇屯驿止宿,亦听。并不得辄受供给。”谓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,笞四十。辄受供给,准赃虽少,皆杖一百;计赃得罪重於杖一百者,准盗论。虽应入驿,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,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。强者,各加二等。
410.奸
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。部曲、杂户、官户奸良人者,各加一等。即奸官私婢者,杖九十;奴奸婢,亦同。
【疏】议曰: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。妻、妾罪等。部曲、杂户、官户而奸良人者,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。即良人奸官私婢者,杖九十。注云“奴奸婢,亦同”,杖九十。
奸他人部曲妻,杂户、官户妇女者,杖一百。强者,各加一等。折伤者,各加斗折伤罪一等。
【疏】议曰:“奸他人部曲妻”,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;若奸杂户、官户妇女者:杖一百。“强者,各加一等”,自“奸良人”以下,强者各加一等。“折伤者”,谓折齿或折指以上,“各加斗折伤一等”,谓良人从凡斗上加,官户、杂户、他人部曲妻、官私奴婢各从本斗罪上加,与强奸为二罪,从重而科。
411.奸缌麻以上亲
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,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,徒三年;强者,流二千里;折伤者,绞。妾,减一等。(馀条奸妾,准此。)
【疏】议曰:“奸缌麻以上亲”,谓内外有服亲者;“及缌麻以上亲之妻”,亦谓有服者妻;“若妻前夫之女”,谓妻前家所生者:各徒三年。强者,流二千里。因强奸而折伤者,绞。得罪已重,故“妾,减一等”,谓减妻罪一等。其於媵,罪与妾同。注云“馀条奸妾,准此”,谓馀条五服内及主之缌麻以上亲,直有奸名而无妾罪者,并准此条,减妻一等。其奴及部曲,奸主之妾及主期亲之妾,亦从减一等之例。
412.奸从祖母姑
诸奸从祖祖母姑、从祖伯叔母姑、从父姊妹、从母及兄弟妻、兄弟子妻者,流二千里;强者,绞。
【疏】议曰:“从祖祖母姑”,谓祖之兄弟妻,若祖之姊妹;“从祖伯叔母姑”,谓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;“从父姊妹”,谓己之堂姊妹;“从母”,谓母之姊妹;及兄弟之妻、兄弟子妻:与之奸者,并流二千里;强者,绞。
413.奸父母妾
诸奸父祖妾、谓曾经有父祖子者。伯叔母、姑、姊妹、子孙之妇、兄弟之女者,绞。即奸父祖所幸婢,减二等。
【疏】议曰:“奸父祖妾”,即曾、高妾亦同。注云“谓曾经有父祖子者”,其无子者,即准上文“妾,减一等”。奸伯叔母、姑、姊妹、子孙妇,曾、玄孙妇亦同,兄弟之女者,绞。“即奸父祖所幸婢,减二等”,合徒三年。不限有子、无子,得罪并同。
问曰:父祖之妾,曾经有子,父祖亡殁,改嫁他人,而子孙奸之,得同凡奸以否?
答曰:妇人尊卑,缘夫立制。子孙於父祖之妾,在礼全无服纪,父祖亡殁,改他人,子孙奸者,理同凡奸之法。律有“曾为袒免亲妻妾而嫁娶者”别立罪名;至於和奸,律无加罪。
414.奴奸良人
诸奴奸良人者,徒二年半;强者,流;折伤者,绞。
【疏】议曰:奴奸良人妇女,徒二年半;强者,流;折伤者,绞。虽有夫,亦同。“折伤”,谓因奸折伤者。
其部曲及奴,奸主及主之期亲,若期亲之妻者绞,妇女减一等;强者,斩。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,流;强者,绞。
【疏】议曰:其部曲及奴和奸主,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,部曲及奴合绞,妇女减一等。“强者,斩”,谓奴等合斩,妇女不坐。“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,流”,妇女合流二千里。强者,奴等绞。若奸妾者,自主以下,准上例,并减妻一等。即妾子见为家主,其母亦与子不殊,虽出亦同。
415.和奸无妇女罪名
诸和奸,本条无妇女罪名者,与男子同。强者,妇女不坐。其媒合奸通,减奸者罪一等。(罪名不同者,从重减。)
【疏】议曰:“和奸”,谓彼此和同者。“本条无妇女罪名,与男子同”,谓上条“奴奸良人者,徒二年半”,此即和奸不立妇女罪名,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类,并与男子同。“强者,妇女不坐”,谓上条“奸主期亲,强者斩”,既无妇女罪名,其妇女不坐。但是强奸者,妇女皆悉无罪。其媒合奸通之人,减奸罪一等,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,媒合者徒一年之类。注云“罪名不同者,从重减”,假有俗人,媒合奸女官,男子徒一年半,女官徒二年半,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类,是为“从重减”。
416.监主于监守内奸
诸监临主守,於所监守内奸者,(谓犯良人。)加奸罪一等。即居父母及夫丧,若道士、女官奸者,各又加一等。妇女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