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等,罪止徒二年。
从军征讨者,各加二等。监当主司知而听之,与同罪。空船者,不用此律。
【疏】议曰:“从军征讨者”,谓以船转运军资而私自载物,若受寄及寄之者,“各加二等”,谓五十斤及一人,各杖七十;一百斤及二人,各徒一年半;每一百斤及二人,各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“监当主司知而听之”,谓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、受寄者,与寄之者罪同,故云“与同罪”。若是空船,虽私载、受寄,准行程无违者,并悉无罪,故云“不用此律”。
427.行船茹船不如法
诸船人行船、茹船、写漏、安标宿止不如法,若船伐应回避而不回避者,笞五十;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,坐赃论减五等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三等;
【疏】议曰:“船人”,谓公私行船之人。“茹船”,谓茹塞船缝。“写漏”,谓写去漏水。“安标宿止”,谓行船宿泊之所,须在浦岛之内,仍即安标,使来者候望。违者,是“不如法”;“若船伐应回避者”,或氵公溯相逢,或在洲屿险处,不相回避,覆溺者多,须准行船之法,各相回避,若湍碛之处,即溯上者避氵公流之类,违者:各笞五十。以不茹、写、回避之故,损失官私财物者,“坐赃论减五等”,谓十疋杖六十,十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“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罪三等”,杀人者,徒二年半;折人一支者,徒一年半之类。
其於湍碛尤难之处,致有损害者,又减二等。监当主司,各减一等。卒遇风浪者,勿论。
【疏】议曰:激水为湍,积石为碛。谓湍碛险难之所,其有损失财物,或杀伤人者,“又减二等”,谓失财物,於坐赃上减七等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五等。“监当主司,各减一等”,谓各减行船人罪一等。卒遇暴风巨浪,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,并不坐。
428.山陵兆域内失火
诸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,徒二年;延烧林木者,流二千里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,各减一等。(馀条在外失火准此。)
【疏】议曰:“山陵”,前已释讫。“兆域”者,邓展云:“除地为茔,将有形兆。”韦昭曰:“兆,域也。起土为茔域。”《孝经》曰:“卜其宅兆而安厝之。”然山陵兆域之所,皆有宿卫之人,而於此内失火者,徒二年。延烧兆域内林木者,流二千里。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“其在外失火”,谓於兆域外失火,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,“各减一等”,谓延烧兆域内,徒二年上减一等;若延烧林木者,流二千里上减一等。注云“馀条在外失火准此”,馀条谓“库藏”以下诸条,因在外失火延烧者,各减於内失火一等。
429.库仓燃火
诸库藏及仓内,皆不得燃火。违者,徒一年。
【疏】议曰:凡官库藏及敖仓内,有舍者,皆不得燃火。违者,徒一年。
430.失火及非时烧田野
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,笞五十;(非时,谓二月一日以後、十月三十日以前。若乡土异宜者,依乡法。)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,杖八十;赃重者,坐赃论减三等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二等。
【疏】议曰:“失火”,谓失火有所烧,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,笞五十。其於当家之内失火者,皆罪失火之人。注云“非时,谓二月一日以後、十月三十日以前。若乡土异宜者,依乡法”,谓北地霜早,南土晚寒,风土亦既异宜,各须收获总了,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,故云“各依乡法”。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,各杖八十。“赃重者”,谓计赃得罪重於杖八十,坐赃论减三等。准赃二十疋以上,即从赃科。“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罪二等”,谓烧杀人者,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,合徒三年;不合偿死者,从本杀伤罪减。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,并累亦倍论。
其行道燃火不灭,而致延烧者,各减一等。
【疏】议曰:人在行路之上,或须燃火,事了发去,皆须灭之。若不扑灭,而致延烧他人林木、舍宅、财物,或杀伤人者,各减上文罪一等:谓延烧赃少者,杖八十上减一等;赃重者,坐赃上减四等,罪止徒一年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三等。故云“各减一等”。
431.官廨仓库失火
诸於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,徒二年;在宫内,加二等。庙、社内亦同。损害赃重者,坐赃论;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延烧庙及宫阙者,绞;社,减一等。
【疏】议曰:若有人於内外官府、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,徒二年。“宫内,加二等”,宫内,谓殿门外有禁门,其内并是。若失火者,徒三年。注云“庙社内亦同”,谓於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,亦徒三年。“损害赃重者”,谓因失火延烧,有所损害财物,计赃重於徒二年者,即准坐赃科之,谓烧官府廨内财物,计赃五十疋,合徒三年。若因失火有杀伤人者,“减斗杀伤罪一等”,谓杀人者,流三千里;伤人折二支,徒三年。若杀伤畜产,不合从上条称“减斗杀伤一等,偿减价”,自从“水火损败,误失不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