付市易而私用者,各减一等坐之。(虽贷亦同。馀条公廨准此。即主守私贷,无文记者,依盗法。)
【疏】议曰:“即充公廨”,谓以官物回充公廨,及私用公廨之物,无文记、有文记、立判案,若官物从库藏积聚之中,出付人将市易,其市易人私用者,各准前官物应坐之罪,皆减一等坐之。称“私用”者,虽贷亦同。“馀条公廨准此”,谓一部律内,但称公廨私用及贷,皆准此减盗罪坐之。“即主守私贷,无文记者,依盗法”,即与真盗同,加常盗二等,徵倍赃,有官者除名。故云“依盗法”。
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,徵判署之官。(下条私借亦准此。)
【疏】议曰:监临主守以官物贷人,“所贷之人不能备偿”,谓无物可徵者,徵判署之官。判案者为判官,署案者为主典及监事之类。注云“下条私借亦准此”,谓下条“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”,若所借人不能备偿,亦徵判署之官,故云“准此”。
213.监主借官物
诸监临主守之官,以官物私自借,若借人及借之者,笞五十;过十日,坐赃论减二等。
【疏】议曰:监临主守之官,以所监临主守之物,谓衣服、毡褥、帷帐、器玩之类,但是官物,私自借,若将借人及借之者,各笞五十。过十日,计所借之物,准坐赃论减二等,罪止徒二年。
214.损败仓库积聚物
诸仓库及积聚财物,安置不如法,若暴叙不以时,致有损败者,计所损败坐赃论。州、县以长官为首,监、署等亦准此。
【疏】议曰:仓,谓贮粟、麦之属。库,谓贮器仗、绵绢之类。积聚,谓贮柴草、杂物之所。皆须高燥之处安置;其应暴叙之物,又须暴叙以时。若安置不如法,暴叙不以时,而致损败者,计所损败多少,坐赃论。州、县以长官为首,以下节级为从。监、署等,有所损坏,亦长官为首,以次为从,故云“亦准此”。
215.财物应入官私
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,不应入官私而入者,坐赃论。
【疏】议曰:凡是公私论竞,割断财物,应入官乃入私,应入私乃入官,应入甲而入乙,应入私而入公廨,各计所不应入而入,坐赃论。
216.放散官物
诸放散官物者,坐赃论。(谓出用官物,有所市作及供祠祀、宴会,剩多之类。物在,还官;已散用者,勿徵。谓营造剩多,为物在。祀毕食讫,为散用。)
【疏】议曰:“放散官物”,谓出用官物,有所市作,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。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、宴会,料度剩多,各计所剩,坐赃论。若物在未用,各准所剩还官。若祠祀礼毕,宴会食尽及营造事讫,皆勿徵。
217.输官物诈匿巧伪
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,而回避诈匿不输,或巧伪湿恶者,计所阙,准盗论。主司知情,与同罪;不知情,减四等。
【疏】议曰:“应输课税”,谓租、调、地税之类,及应入官之物,而回避诈匿,假作逗留,遂致废阙及巧伪湿恶,欺妄官司,皆总计所阙入官物数,准盗科罪,依法陪填。主司知其回避诈匿、巧伪湿恶之情而许行者,各与同罪。不知情者,减罪四等。县官应连坐者,亦节级科之。州官不觉,各递减县官罪一等。州县纲、典不觉,各同本司下从科罪。若州县发遣依法,而纲、典在路,或至输纳之所事有欺妄者,州县无罪。
218.僦运租税课物
诸监临主守之官,皆不得於所部僦运租税、课物,违者,计所利坐赃论。其在官非监临,减一等。主司知情,各减一等。
【疏】议曰:凡是课税之物,监临主守皆不得於所部内僦勾客运。其有违者,计所利,坐赃论。除人畜粮外,并为利物。“在官非监临,减一等”,谓从坐赃减一等。“主司知情者,各减一等”,谓知监临僦运,坐赃上减一等;若非监临僦运,坐赃上减二等。所利之钱,一非彼此俱罪,二非乞索之赃,既用功程而得,不合没官、还主。
219.给受留难
诸有所输及出给,而受给之官无故留难,不受不给者,一日笞五十,三日加一等,罪止徒一年。门司留难者,亦准此。若请输後至,主司不依次第,先给先受者,笞四十。
【疏】议曰:有应输官之物及官物应出给与人,而受物出给之官无故留难,不受不给者,一日笞五十,三日加一等,罪止徒一年。而受给门司留难者,亦准受给官司之法,故云“亦准此”。若请输後至,官司不依次第先受给及请输前至,後给受者,笞四十。
220.官物有印封擅开
诸官物有印封,不请所由官司,而主典擅开者,杖六十。
【疏】议曰:但是官物,有封闭印记,欲开者皆请所由官司。其主典不请官司而擅开者,杖六十。
221.籴输课物
诸应输课物,而辄赍财货,诣所输处市籴充者,杖一百。将领主司知情,与同罪。
【疏】议曰:应输送课物者,皆须从出课物之所,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