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三千里上加一等,合至绞刑。别条虽加,不入於死:设有部曲,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,凡斗折一支徒三年,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,流二千五百里,故殴又加一等,流三千里,部曲殴又加一等,即不合入死,亦止流三千里,此名“馀条不加入死”之类。
●卷二十二 斗讼(16条)
317.九品以上殴议贵
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,徒一年。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,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,各加凡斗伤二等。
【疏】议曰:流内九品以上、六品以下殴议贵者,徒一年。“伤重”,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,合杖一百;殴议贵,合加二等,徒一年半。此名“伤重”。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;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,或殴不伤:亦各加凡斗殴二等。
318.监临官司殴统属
诸监临官司,於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,及官品同自相殴者,并同凡斗法。
【疏】议曰:监临官司於所统属佐官以下,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,同凡斗法,不计阶、品,为其所管故也。“及官品同”,谓六品以下、九品以上,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,议贵谓三品以上、一品以下,并为“官品同”,并谓不相管隶。自相殴者,并同凡斗之罪。假有勋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,其上柱国既非议贵,罪与凡斗同。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,长官以外,皆据品科。其有府及镇、戍隶州者,亦为统属之限。
问曰:州参军事,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勋官,得为“统属”同凡斗以否?
答曰: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,假令品高,州官殴之,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。
319.拒殴州县以上使
诸拒州县以上使者,杖六十;殴者,加二等;伤重者,加斗伤一等。(谓有所徵摄,权时拒捍不从者。)即被禁掌,而拒捍及殴者,各加一等。
【疏】议曰:“拒州县以上使”,称“以上”者,省、台、寺、监及在京诸司等,并是。遣使追摄,拒捍不从者,杖六十。“殴者,加二等”,杖八十。“伤重者”,谓他物殴内损吐血,凡斗合杖一百,加斗伤一等,徒一年。注云“谓有所徵摄,权时拒捍不从者”。“即被禁掌,拒捍及殴者,各加一等”,谓有司禁录,或复散留,而辄拒捍,合杖七十;殴所司者,合杖九十;伤重者,谓重一百杖以上,加凡斗二等;若使人官品高者,各依本品加:是名“各加一等”。
320.部曲奴婢良人相殴
诸部曲殴伤良人者,(官户与部曲同。)加凡人一等。(加者,加入於死。)奴婢,又加一等。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,绞;死者,各斩。
【疏】议曰:《名例律》:“称部曲者,妻亦同。”此即部曲妻,不限良人及客女。殴伤良人者,注云“官户与部曲同”,“加凡人一等”,谓加凡斗殴伤一等。注云“加者,加入於死”,谓部曲殴良人,损二事以上,及因旧患令至笃疾、断舌及毁败阴阳,凡殴流三千里者,部曲加一等合死,此名“加入於死”。“奴婢又加一等”,谓加凡斗二等。“若奴婢殴良人,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,绞”,跌体、瞎目,各罪止徒三年,即明殴良人准凡人相殴罪合流者,各入死罪;因殴致死,各斩。
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,减凡人一等;奴婢,又减一等。若故杀部曲者,绞;奴婢,流三千里。
【疏】议曰:良人殴伤或杀他人部曲者,“减凡人一等”,谓殴杀者,流三千里;折一支者,徒二年半之类。“奴婢,又减一等”,殴杀者,徒三年;折一支,徒二年之类。若不因斗,故杀部曲者,合绞。若谋而杀讫,亦同。其故杀奴婢者,流三千里。
即部曲、奴婢相殴伤杀者,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。(馀条良人、部曲、奴婢私相犯,本条无正文者,并准此。相侵财物者,不用此律。)
【疏】议曰:部曲斗殴杀奴婢,流三千里;折一支,徒二年半;折一齿,杖一百。奴婢殴部曲,损伤二事以上,及因旧患,令至笃疾及断舌、毁败阴阳者,绞;折一支者,流二千里;折一齿者,徒一年半。若部曲故杀奴婢,亦绞。是名“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”。“馀条良人、部曲、奴婢私相犯”,谓“谋杀人”、“穿地得尸不更埋”之类私相犯,本条无正文者,并准此条加减之法。相侵财物者,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,故云“不用此律”。
321.主杀奴婢
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。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(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,与主同。下条部曲准此。)
【疏】议曰:奴婢贱隶,虽各有主,至於杀戮,宜有禀承。奴婢有罪,不请官司而辄杀者,杖一百。“无罪杀者”,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,徒一年。注云“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,与主同”,谓有罪杀者,杖一百;无罪杀者,徒一年。故云“与主同”。“下条部曲”者,下条无期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罪名,若有伤杀,亦同於主,故云“准此”。
322.主殴部曲死
诸主殴部曲